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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Delisting Announcement 2013

Jul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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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sting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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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3-024 债券代码:122012 债券简称:08 保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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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 年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3 年7 月11 日开始支付2012 年7 月11 日至2013 年7 月10 日期间最后 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3 年7 月8 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 年7 月9 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3 年7 月11 日

  • 摘牌日:2013 年7 月11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08 年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 一期)

(二)债券简称:08 保利债

(三)债券代码:122012

  •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43 亿元

(五)债券期限:5 年

(六)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八)起息日:2008 年7 月11 日

(九)付息日:2009 年至2013 年每年的7 月1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十)兑付日:2013 年7 月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 个工作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 年7 月2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公司“08 保利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08 保利债”的票面年利率为7%,本次兑付每手“08 保利债” (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 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3 年7 月8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 年7 月9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3 年7 月11 日

(四)摘牌日:2013 年7 月11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3 年7 月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 保利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前的第2 个交 易日(2013 年7 月9 日)16:00 时前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 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 保利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元(含税)。

(二)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等非居民 企业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 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7月8日收盘时持有“08保利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于2013 年7月18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请将签章后的原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于2013年7月18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 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请填写“08保利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 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 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7月18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 应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 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 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 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 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 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 行承担。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0 层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0-89898833 传真:020-89898666-8831

邮政编码:51030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2 层 联系人:刘忠江

电话:010-60833515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 1:

“08 保利债”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7 月8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 2: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州保利国际广场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44001450043059888888

收款银行账户名称: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0-89898833 传真:020-89898666-8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