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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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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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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2-026 债券代码:122012 债券简称:08 保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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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保利债”201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08 保利债”按票面金额从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息日”)至 2012 年 7 月 10 日计算第四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7.00%;

  • 每手“08 保利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 元(含税);

  •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7 月 10 日;

  • 付息日为 2012 年 7 月 11 日。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 年7月11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保利债”、“本期债券”)截至2012年7 月10日将期满四年。根据本公司“08保利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与《公司 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按照《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08年第一期)票面利 率公告》, “08保利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08保利债”(面值1000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70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7月10日;

  • 2、付息日:2012年7月1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2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保利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一)根据本公司“08保利债”《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 期“08保利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保利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二)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 “08保利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2012年7月11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三)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20%,每手“08保利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元(税 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同时,持有债券的个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保 利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元(含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等非居民 企业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

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2年7月10日收盘时持有“08保利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于 2012年7月20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请将签章后的原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于2012年7月2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 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请填写“08保利债纳税款”,由本公司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 的纳税申报,请于2012年7月20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 还应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 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 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 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 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 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 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 自行承担。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0 层

邮 编:510308

- 咨询电话:020 89898833 - - 传 真:020 89898666 8831

联 系 人:郭宁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保利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08

年7月8日和2008年7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1:

08 保利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7月10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 2: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州保利国际广场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44001450043059888888

收款银行账户名称: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咨询电话:020 89898833 - - 传真:020 89898666 8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