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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 DEVELOPMENTS AND HOLDINGS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Jan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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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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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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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3 年1 月)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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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会议须 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 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 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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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1 月17 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 号保利发展广场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三、与会人员:
(一)截至2023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会议通知 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主 持 人: 董事长刘平先生
五、会议议程: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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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股东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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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会议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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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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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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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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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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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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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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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制定《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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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与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拟采取填补措施的 议案
-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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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票表决和计票
-
(四)与股东交流公司情况
-
(五)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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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 《实施细则》 ”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 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以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 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 本次非公 开发行 ” 或 “ 本次发行 ” )的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 保利集团 ” ) 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
除保利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 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和 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发行底价”,按“进一法”保留两 位小数)。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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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 保利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余认购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 项、《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四、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 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第十条 的规定。
五、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不适用本次非公开发行。
六、 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1、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
漏;
-
2、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
-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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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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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改善自身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利息支出压力,从 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增强公司应对未来行业调控和市场变化的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化。同时,为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提供有 力的资金保障,公司拟于 2023 年度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进行 再融资。
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或 “ 本次发行 ” )的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 的特定对象,其中,保利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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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 10 亿元。
除保利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 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保利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 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和截至定 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 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 “ 发行底价 ” ,按 “ 进一法 ” 保留两位小数)。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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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 ( 1+N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 P0-D ) / ( 1+N )。
其中, 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保利集团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 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保利集团将 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和截至定 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继续参与认购。
(五)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81,914 万股(含 81,914 万股),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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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 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 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安排
保利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余认购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 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 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5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额(万元) |
|---|---|---|---|
| 1 | 广州保利领秀海 | 669,782 | 145,000 |
| 2 | 西安保利天汇 | 558,010 | 125,000 |
| 3 | 大连保利城 | 321,844 | 110,000 |
| 4 | 合肥保利和光熙悦 | 312,835 |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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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5 | 中山保利天汇 | 486,121 | 85,000 |
|---|---|---|---|
| 6 | 南京保利阅云台 | 485,964 | 85,000 |
| 7 | 西安保利锦上 | 311,323 | 80,000 |
| 8 | 南京保利燕璟和颂 | 522,964 | 80,000 |
| 9 | 合肥保利拾光年 | 255,498 | 65,000 |
| 10 | 广州保利和悦滨江 | 333,469 | 55,000 |
| 11 | 广州保利锦上 | 256,696 | 50,000 |
| 12 | 南京保利萃云台 | 383,332 | 50,000 |
| 13 | 合肥保利珺悦 | 151,373 | 40,000 |
| 14 | 莆田保利建发棠颂和府 | 416,492 | 40,000 |
| 15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 | 150,000 |
| - | 总计 | 5,615,703 | 1,250,000 |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 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 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 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该议案需逐项审议。
由于保利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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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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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南 方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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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关于核准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4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6 年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净额 8,907,890,708.5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存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五 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 ) 500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 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2-095 )。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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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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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 了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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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制定《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鼓 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广东证监局《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公司在分红 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已于 2021 年制定了《 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严 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股东回报义务。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 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 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重要因素,公司拟定了《保利发 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努力为股东提供良好回报。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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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与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 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保利集团 ” )在 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定对 象。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拟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 10 亿 元的现金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利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事宜,保利集团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 效的《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保 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96 )。《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发行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发展”) 认购人:保利集团
合同签订时间: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认购数量、认购价格、限售期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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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购方式:现金认购。 2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3 、认购数量: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 10 亿元的现金、 并且按《认购协议》 1.4 条所述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认购股票数量在《认购协议》 1.4 条所述价 格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最终确定。
4 、认购价格:保利发展对保利集团的发行价格与向其他特定对 象发行的发行价格相同。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 “ 发行 底价 ” ,按 “ 进一法 ” 保留两位小数)。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 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本次 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保利发展股 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
5 、限售期:保利集团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余认购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 期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公司股 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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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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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已取得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
3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 管部门核准;
四、违约责任条款
保利集团及公司应按协议的规定履行协议,一方违反协议规定, 应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对方的全部损失。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南 方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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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与拟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保 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7 )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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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确保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 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利发 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有关 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 议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确定 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 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工 作,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 同;
三、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 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 报材料;
四、决定签署、补充、修改、递交、呈报、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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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 聘请中介机构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 的协议;
六、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 定和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七、如出现不可抗力或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有 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 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锁定等事宜;
九、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十、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一、上述授权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具 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 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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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发行过 程中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