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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is Bay Group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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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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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宝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以及交易定 价的公允性,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天华评估”)是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具备承接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中 天华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除业务关系 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关系和冲突,具有独立 性。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选用的评估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

3. 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中天华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天华评估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运 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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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同时,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经有权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

综上,公司本次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交 易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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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杜肯堂 翁 宇

查 松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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