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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Apr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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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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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
阮佳林
伊志宏
谢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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