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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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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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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2025 年 8 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 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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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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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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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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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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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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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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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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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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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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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 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 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 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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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 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 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 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 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 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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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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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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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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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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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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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足额坏账准备;重大债权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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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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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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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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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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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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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的违约情况;
(二十)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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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二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二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二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二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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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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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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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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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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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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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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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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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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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 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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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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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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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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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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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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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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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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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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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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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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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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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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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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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 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 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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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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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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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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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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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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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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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 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 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 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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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监交易所。独立 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 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 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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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 提供。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 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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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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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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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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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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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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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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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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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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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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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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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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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相关条款详见《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 “ ” “ ”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内 都含本数, 少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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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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