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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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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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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科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方正承销保荐与铂科新材签署的《保荐协议》,方正承销保荐对 铂科新材的持续督导时间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的 会计年度,铂科新材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其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现方正承销保荐对铂科 新材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 孙斌
保荐代表人 檀倩聪、陈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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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11.SZ
注册资本 288,467,676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研发楼B栋13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研发楼B栋
法定代表人 杜江华
董事会秘书 阮佳林
联系电话 0755-2665488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年3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3月3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 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储存及使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舆情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 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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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

  • 3、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

  • 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 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 4、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相关人员及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 5、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 6、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 7、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5 年 2 月 21 日,因公司再次聘任方正承销保荐为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委派檀倩聪女士、陈立国先生担任该项 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檀倩聪 女士接替玄虎成先生负责 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后续的持续督 导工作。

(二)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 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尽职调查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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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募集资金核 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 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 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铂科新材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 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按规 定使用完毕并已完成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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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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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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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檀倩聪 陈立国
法定代表人:
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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