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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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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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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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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 2021 )第 431-2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 (2021)第 431 号《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1)第 431-1 号《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前述《法律意见》《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 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因《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即 2021 年 7 月 28 日 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 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对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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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 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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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正 文 ............................................................................................................................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2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12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2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4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6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6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6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28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 29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9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9 十九、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29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0 二十一、 总体结论性意见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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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决议仍 在有效期内;依据《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 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 对照《证券法》《注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以下各项实质性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和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依据前述制度选举产生了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 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该等组织机构及制度运行情况良 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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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深圳市铂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发 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 6,898.63 万元、8,459.50 万元、10,652.65 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8,670.26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 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募集说明书》《深圳市铂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 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的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改变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募集资 金用途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 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对 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 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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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一)发行 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8.29%、16.25%、19.77%和 20.45%;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833.81 万元、4,827.53 万元、 3,496.71 万元和-790.86 万元。发行人 2021 年 6 月末的净资产为 9.04 亿元,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获准尚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假设本 次发行规模为 4.30 亿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 期末净资产的 5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取得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12309 中国检察网 (https://www.12309.gov.cn/12309/)等网站,截至查询日(2021 年 9 月 6 日、2021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四、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并根据《审计 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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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四) 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归属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129.12 万元、 9,850.94 万元、4,976.12 万元,最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 130,000,000.00 元,占发行人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4.38%,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 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无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https://www.12309.gov.cn/12309/)等网站,截至查询日(2021 年 9 月 6 日、2021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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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的信息及其说 明,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不低于六个月,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较高者,且未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 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并 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时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向下修正的幅度,符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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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 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 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其中附加回售条款约定如出现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情 况,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发行的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符合《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公司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签署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6)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主要内容。发行人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 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根据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 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 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 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 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 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作为依法设立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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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发行 人基于该等独立性拥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权益登记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摩码投资 | 2,889.99 | 27.87 |
| 2 | 郭雄志 | 1,392.45 | 13.43 |
| 3 | 罗志敏 | 748.77 | 7.22 |
| 4 | 阮佳林 | 748.77 | 7.22 |
| 5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367.91 | 3.55 |
| 6 | 陈崇贤 | 341.80 | 3.30 |
| 7 | 杜江华 | 262.72 | 2.53 |
| 8 | 铂科天成 | 198.66 | 1.92 |
| 9 | 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
142.60 | 1.38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6.18 | 1.12 |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控股股东仍为摩码科技、实际控制人仍为杜江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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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股份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
| 1 | 郭雄志 | 551,322.00 | 3.96% |
| 2 | 罗志敏 | 1,044,000.00 | 13.94% |
| 3 | 阮佳林 | 2,069,922.00 | 27.64% |
除前述情形之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 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 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拟设立苏州分公司,目前正 在筹备设立。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设立其他子公 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依据《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 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1-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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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1-6 月 |
|---|---|---|---|---|
| 营业收入 | 32,416.94 | 40,254.33 | 49,682.61 | 31,838.54 |
| 主营业务收入 | 32,160.78 | 39,992.20 | 49,430.12 | 31,687.18 |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 法》或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其与主营业务有关的 主要资产均处于适用状况,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 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开展状况正常。发行人不存在持 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一)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重要性原则,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杜江华先生。
-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 |
|---|---|---|
| 1 | 郭雄志 | 截至2021年8月31日,持有发行人13.43%股份 |
| 2 | 罗志敏 | 截至2021年8月31日,持有发行人7.22%股份 |
| 3 | 阮佳林 | 截至2021年8月31日,持有发行人7.22%股份 |
| 4 | 陈崇贤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62%股份,截至2021年8月31日持有发 行人3.30%股份 |
| 5 | 广发乾和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6.05%股份,截至2021年8月31日持有发 行人3.55%股份 |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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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目 前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力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有重大影响力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主营业务 |
|---|---|---|
| 1 | 深圳市摩码克来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化工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
| 2 | 阜新市德丰精密机械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精密机械加工行业项目投资 |
4、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有重大影响力的其他企业如下:
|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主营业务 | 关联关系 |
|---|---|---|---|
| 1 | 东莞市易创实业 有限公司 |
模切产品、不干胶 标签及包装制品的 生产与销售 |
杜江华于2018年8月将其持有的21.07%股权 (对应出资额86万元)以173.28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
| 2 | 深圳市摩码众达 成材料企业(有限 合伙) |
投资及管理咨询 | 摩码投资于2020年6月将其持有的39.5%股 权(对应79万元财产份额)以79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孙金永。 |
| 3 | 深圳市摩范标签 材料有限公司 |
标签材料的研发与 销售 |
深圳市摩码众达成材料企业(有限合伙)的 全资子公司。 |
| 4 | 深圳市摩码赢联 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包装防伪 材料、防伪设备, 包装产品设计、策 划及销售 |
深圳市摩范标签材料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 的公司。 |
| 5 | 惠州市摩码菱丽 光电材料有限公 司 |
光电材料生产销售 | 摩码投资曾持有51%股权的公司,于2021年 8月26日注销。 |
5、发行人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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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惠州铂科、铂科实业、河源铂科、成都铂 科 100%的股权。
6、关联自然人
除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以外,发行人的关联 自然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 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前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 |
|---|---|---|
| 1 | 杜江华 |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长 |
| 2 | 郭雄志 | 发行人董事 |
| 3 | 罗志敏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 4 | 阮佳林 |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 5 | 伊志宏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6 | 李音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7 | 谢春晓 | 发行人独立董事 |
| 8 | 姚红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
| 9 | 孙丹丹 | 发行人监事 |
| 10 | 杨建立 |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
| 11 | 游欣 | 发行人财务总监 |
| 12 | 孙金永 | 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总经理 |
| 13 | 赵野 | 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 |
| 14 | 王芳 | 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监事 |
| 15 | 单勇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
| 16 | 居学成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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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关联方姓名 | 关联关系 |
|---|---|---|
| 17 | 彭学武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
| 18 | 邱俊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
| 19 | 陶家智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
| 20 | 罗德平 |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7、其他关联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法人还包括上述关联法人或关 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填报的关联方尽职调 查问卷回复信息和资料,查阅文件等方式对此部分关联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其 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深圳市纳宇电子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锋持有其 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
| 2 | 深圳市环天宇电子经营部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锋为该个人 独资企业投资人,于2017年9月将所持有100% 出资转让给钟铁刚。 |
| 3 | 随州百老汇家居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罗志敏配偶的姐姐刘萍 萍持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
| 4 | 深圳市雅力佳印刷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罗志敏配偶的姐姐刘姣 持有其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
| 5 | 深圳市铂科天成投资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阮佳林担 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 6 | 深圳市赛欣瑞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音持有其100%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7 | 深圳市嘉盟购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音持有其50%股权,并担任 执行董事。 |
4-1-16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8 | 深圳洲际通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音担任其董事。 |
| 9 | 深圳骄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彭学武持有其70%股权;发 行人独立董事彭学武近亲属戴雯持有其30%股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10 | 深圳市旭生三益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40%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 |
| 11 | 深圳市未名北科环境材料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75%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12 | 深圳市赛欣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95%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13 | 深圳市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报告期内曾担任其董 事。 |
| 14 | 深圳市前海四海新材料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 |
| 15 |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注1)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报告期内曾担任其董 事。 |
| 16 | 深圳市藤松元培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 |
| 17 | 深圳市深研汇智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 |
| 18 | 云杉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11.43%股权, 并担任其董事长。 |
| 19 | 云杉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持有其17%股权,并 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
| 20 | 深圳北大深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居学成担任其董事、总经理。 |
| 21 | 长沙市雨花区好言好语万境培训学 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彭学武近亲属彭文持有其 70%股权,彭文配偶蒋剑飞持有其30%股权, 彭文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
| 22 | 长沙市雨花区好言好语培训学校有 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彭学武近亲属彭文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董事长、经理。 |
| 23 | 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单勇担任其董事。 |
| 24 | 宁波善若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单勇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 |
| 25 | 千里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单勇持有其99%股权。 |
4-1-17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26 | 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 | 发行人股东陈崇贤持有其51%股权,并担任其 执行董事兼经理。 |
| 27 | 浦江丰恺包装有限公司 | 发行人股东陈崇贤配偶黄根芳持有63%股权。 |
| 28 | 浦江崇达贸易有限公司 | 发行人股东陈崇贤的弟弟持有100%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经理,于2019年12月注销。 |
| 29 | 东莞市智远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配偶钟春锋持有其 68%股权,于2018年3月注销。 |
| 30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注2)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妻子的妹夫之弟艾清 持有其99%股权,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 董事、总经理孙金永对其业务具有较大影响。 |
| 31 | 惠州市摩码鼎力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32 | 东莞市摩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33 | 深圳市秀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34 | 惠州市摩码精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19年12月注销。 |
注 1: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16)系上市公司。
注 2: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妻子的妹夫艾高之弟艾清为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摩码科技”)的控股股东,且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的董事、总经理孙金永 对摩码科技的业务具有较大影响,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江华与孙金永沟通协商一致,并经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按照从严界定的原则将摩码科技认定为 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依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提供的重大关联交易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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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单位:万元
| 承租方名称 | 租赁资 产种类 |
2021 年1-6 月确认的租 赁收入 |
2020 年度确 认的租赁收入 |
2019 年度确认 的租赁收入 |
2018 年度确 认的租赁收入 |
|---|---|---|---|---|---|
| 惠州市摩码菱 丽光电材料有 限公司 |
房产及 建筑物 |
1.79 | 102.34 | 107.45 | 92.09 |
| 惠州市摩码鼎 力科技有限公 司 |
房产及 建筑物 |
64.82 | - | - | - |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1 年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173.50 | 563.86 | 427.32 | 325.93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 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借款起始日 | 借款到期日 |
|---|---|---|---|---|---|
| 1 | 杜江华 | 发行人 | 1,000.00 | 2021.4.29 | 2022.4.29 |
| 2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注1) |
发行人 | 1,000.00 | 2021.3.03 | 2023.3.03 |
| 3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注2) |
发行人 | 5,000.00 | 2020.9.21 | 2022.9.21 |
| 4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注3) |
发行人 | 1,500.00 | 2020.8.31 | 2021.8.25 |
| 5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 |
发行人 | 1,000.00 | 2019.10.28 | 2020.10.28 |
4-1-19
| 6 | 杜江华 | 发行人 | 1,500.00 | 2019.6.28 | 2020.6.28 |
|---|---|---|---|---|---|
| 7 | 杜江华 | 发行人 | 1,500.00 | 2019.6.12 | 2020.6.12 |
| 8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 |
发行人 | 2,000.00 | 2018.11.6 | 2019.11.6 |
| 9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 |
发行人 | 1,000.00 | 2018.9.26 | 2019.9.26 |
| 10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 |
发行人 | 800.00 | 2018.2.8 | 2019.2.8 |
| 11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 |
发行人 | 2,000.00 | 2018.2.8 | 2019.2.8 |
| 12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注4) |
发行人 | 1,000.00 | 2018.8.8 | 2019.8.8 |
| 13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 |
发行人 | 500.00 | 2018.2.8 | 2018.8.8 |
| 14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 |
发行人 | 500.00 | 2017.8.30 | 2019.8.30 |
| 15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 |
发行人 | 2,000.00 | 2017.12.13 | 2018.12.13 |
| 16 | 杜江华、郭雄志 | 发行人 | 400.00 | 2017.11.24 | 2018.11.24 |
| 17 | 杜江华、郭雄志 | 发行人 | 600.00 | 2017.9.8 | 2018.9.8 |
| 18 | 杜江华、郭雄志、阮 佳林、罗志敏 |
发行人 | 1,000.00 | 2017.8.7 | 2018.8.7 |
| 19 | 杜江华 | 发行人 | 1,000.00 | 2017.6.1 | 2018.6.1 |
| 20 | 杜江华 | 发行人 | 3,000.00 | 2016.11.24 | 2019.11.24 |
注 1:杜江华、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 证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 供保证反担保。
注 2:杜江华、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与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 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公司向深 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注 3:杜江华、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铂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公司向深圳
4-1-20
市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注 4:杜江华、郭雄志、阮佳林、罗志敏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 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公司向深 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 在应收关联方款项。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根据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 人与关联方往来余额主要为发行人预收摩码光电和摩码鼎力的房租押金,发行人 应付关联方款项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 房租押金 | 惠州市摩码菱丽光 电材料有限公司 |
-- | 12.00 | 12.00 | 12.00 |
| 惠州市摩码鼎力科 技有限公司 |
21.50 | -- | -- | -- |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已经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分别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 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 交易没有以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及条件限制发行人的权利或加重发行人的义务或 责任,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先生出具的《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控股股
4-1-21
东摩码投资、实际控制人杜江华先生未违反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产的变化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河源铂科位于江东新区产业园区起步区东环南路南面、经八 路东边宗地编号为河公易土(2021)34 号的土地取得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 产未发生变化。
(二)承租及对外出租房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新增以下租赁房产:
| 序 号 |
出租方 | 承租 方 |
不动产权 证号 |
租赁期限 | 租赁情况 |
|---|---|---|---|---|---|
| 1 | 深圳华 晶玻璃 瓶有限 公司 |
发行 人 |
未提供房 产证 |
2021.08.01-2022.10.31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 乌石头路13 号松坪山单身 公寓3栋705房;面积:共 39.66平方米; 用途:住宅; 月租金:2,250元。 |
| 2 | 王咏琴 | 发行 人 |
未提供房 产证 |
2020.01.01-2021.12.31 | 地址:成都市金瑞路118号 7栋1单元2楼3号; 用途:居住; 月租金:1,900元。 |
(三)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
依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http://epub.cnipa.gov.cn/,查询日
4-1-22
2021 年 9 月 5 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新增取得 2 项专利, 该等专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 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 类型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1 | 发行人、铂科实 业、惠州铂科 |
一种粉末下料装 置和筛粉机 |
ZL202022809385.X | 实用 新型 |
2020.11.27 | 原始 取得 |
无 |
| 2 | 发行人、铂科实 业、惠州铂科 |
一种新型组合磁 芯及电感器 |
ZL202022810411.0 | 实用 新型 |
2020.11.27 | 原始 取得 |
无 |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 司惠州铂科、铂科实业、河源铂科变更了经营范围,该等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如下: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
| 惠州铂科 | 机械设备租赁;磁性材料、电感器、贴片电感、线圈、磁性电子元器件及相关 设备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不锈钢粉末、钢合金粉末、铁粉、铜粉、铝 粉、特殊金属合金粉末、硬质合金粉末的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铂科实业 | 金属粉末、合金粉末、特殊合金粉末、3D 增材、磁性材料、复合材料及其制 品和制备设备、电感器、线圈、电磁元器件及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供应链与物流业务;货物、技术进出口贸易;经营租赁服 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河源铂科 | 一般项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 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 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新材料技术 研发;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4-1-23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 履行的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如下:
| 借 | 借款金 | |||||
|---|---|---|---|---|---|---|
| 借款期 | ||||||
| 合同名称 | 款 | 贷款人 | 额 | 担保合同 | 担保人 | |
| 限 | ||||||
| 人 | (万元) | |||||
|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编号: 0400000272- 2021年(南 区)字00105 号) |
发 行 人 |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 园南区支 行 |
1,000.00 | 2021.04. 29-2022. 04.28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400000272-2019年南区(保)字 0020号) |
杜江华 |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400000272-2021年南区(保)字 0027号、0400000272-2021年南 区(保)字0028号) |
惠州铂科、 铂科实业 |
(二)依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或服务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依据《募集说明书》《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项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如下:
4-1-24
单位:元
| 单位名称 | 款项的性质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 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
|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局 |
保证金及押 金 |
2,280,000.00 | 2-4年 | 61.87% |
| 深圳市通产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
押金 | 380,890.00 | 3-4年 | 10.34% |
| 惠东县财政部 | 保证金及押 金 |
339,871.00 | 4-5年 | 9.22%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代扣个税 | 318,783.80 | 1年以内 | 8.65% |
| 北京精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 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预付专利费 | 50,000.00 | 1年以内 | 1.36% |
| 合计 | -- | 3,369,544.80 | -- | 91.44% |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等,其构成均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关,其中不存在拆借资金和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付款项
依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 律意见“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关联 交易”之“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披露的其他应付款外,发行人其他应付款 情况如下: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期末余额 |
|---|---|
| 押金保证金 | 335,000.00 |
| 其他 | 651,040.17 |
| 合计 | 986,040.17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住房补贴等。
4-1-25
据上,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合并、分 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 为的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已在深圳市监局登记备案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 和 3 次监事会。经查验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该等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因第二届董事会及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发行人进行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并重新聘任了高级管理人 员。
换届选举完成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履行的法 律程序如下:
4-1-26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
|---|---|---|---|
| 1 | 杜江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董事长并聘任为总经理 |
| 2 | 郭雄志 | 董事 |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
| 3 | 罗志敏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副总经理 |
| 4 | 阮佳林 |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
| 5 | 伊志宏 | 独立董事 |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 6 | 李音 | 独立董事 |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 7 | 谢春晓 | 独立董事 |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 8 | 姚红 | 监事会主席 |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监事、第三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监事会主席 |
| 9 | 孙丹丹 | 监事 |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监事 |
| 10 | 杨建立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年8月13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 |
| 11 | 游欣 | 财务总监 |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财务总监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 单位任职情况的变化如下: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
| 伊志宏 | 中国人民大学 | 商学院教授 |
|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谢春晓 | 东莞理工学院 | 机械工程学院成形制 造工程系主任 |
| 李音 | 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 | 秘书处秘书长 |
4-1-27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
| 深圳洲际通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董事 | |
| 深圳市赛欣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监事 | |
| 深圳市前海四海新材料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
| 深圳市赛欣瑞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深圳市嘉盟购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补贴金额 | 法律依据 |
|---|---|---|
| 2020年度企业研 究开发资助计划第 一批拟资助 |
461,000.00 | 《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项目管理办法》 |
| 2021年工业企业 扩大产能奖励项目 |
1,644,000.00 | 《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深工信规 ﹝2020﹞5号) |
| 2020年专利支持 计划项目(第二批) /2020年国内、国外 发明专利资助 |
40,000.00 |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 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 〔2020〕3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 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2019年深 圳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项目 申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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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 贴均有政策或合同依据,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以及有关税务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记录。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
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高端合金软磁材料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取得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高 端合金软磁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取得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出具的关 于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江东环建[2021]11 号)。除此之外,募集资 金拟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 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截至查询日(2021 年 9 月 6 日、2021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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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截至查询日(2021 年 9 月 6 日、 2021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 截至查询日(2021 年 9 月 6 日、2021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9 月 9 日),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更及/或者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全文,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引用 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适当。
依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相 关中介机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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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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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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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支 毅
敖华芳
曾雪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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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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