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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an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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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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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5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27 号)核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4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756.8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4,705.3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051.4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 年12 月2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78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南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金额(万
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南头支行
深圳市铂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765373101724 高性能软磁产品生
产基地扩建项目
20,423.33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铂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65966988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628.15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深圳市铂科新 7937007880160 补充与主营业务相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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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0000881 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合计金额 33,051.4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5373101724,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专户余额为20,423.3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高性能软磁产品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 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玄虎成、杜俊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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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 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后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 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9669889, 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专户余额为3,628.1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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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 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玄虎成、杜俊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6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在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 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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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后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 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9370078801600000881,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专户余额为9,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 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玄虎成、杜俊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9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在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 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后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 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9]3-78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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