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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Jan 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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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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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509 单元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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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1 )第 077-6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铂科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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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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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公告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 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 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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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和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七)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1 年授予, 则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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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 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3) 0600008 号《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公司的 相关公告文件,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2、根据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 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已在公司任职 12 个 月以上。

4、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 1,065,677,399.27 元,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84,632,098.88 元,符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的 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公司对激励对象 2022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或 B, 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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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归属的归属 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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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 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 敖华芳 ___ 曾雪荧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