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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O Holdin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Oct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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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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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丰富的审计经营和素质优良的执 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满足公司未来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有助于 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游欣先生、罗德平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之情形。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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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2、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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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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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相应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游欣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罗德平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审计部主任,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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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勇 居学成 彭学武
时间:2020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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