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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sa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5

Feb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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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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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编:100005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P.R.China 电话(Tel):(86-10)6652 3388 传真(Fax):(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 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 述通知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3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 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485,73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4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206 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2,465,07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165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廖通逵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 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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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结果为: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宏图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其中,参加会议并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宏图转债"的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 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7,846,79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005%;反对 1,544,88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28%;弃 权 124,56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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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负责 李云波

经办律师:

文新祥

$\mathfrak{Z}$ 经办律师: 吕文华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