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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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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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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案由一:承認107 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審議。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本公司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 竣,其中財務報告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徐聖忠、阮呂曼 玉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
二、前項表冊請詳後附表。 -
三、謹提請 承認。
決 議:
案由二:承認107 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審議。 (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107 年度盈餘分配表詳如附件。(請參閱第 頁)
-
二、股東股利擬分派現金股利每股1.1 元,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 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入職工 福利委員會,本次現金股利將俟108 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 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分配之。 -
三、本案嗣後如因流通在外股份總數發生變動,致股東配息率因此發 生變動時,授權董事長調整並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
四、謹提請 承認。
決 議:
~1~
討論事項
案由一: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敬請 審議。 (董事會提)
說 明:因應法規修改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如附 件。
決 議:
-
案由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敬請 審議。(董事會提) -
說 明:為配合法令修正,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修訂前 後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
決 議: -
案由三: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敬請 審議。(董事會提) -
說 明:為配合法令修正,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修訂前後 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決 議:
-
案由四: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敬請 審議。(董事會提) -
說 明:為配合法令修正,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修訂前後條文 對照表詳如附件。
決 議:
-
案由五: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敬請 審議。(董事會提) -
說 明:為配合法令修正,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
決 議:
臨時動議
~2~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第 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拾億元,分為陸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其中三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 |
第 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拾億元,分為陸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其中三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之對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供員工承購股份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發給方式及承購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配合法規修改,新增員工獎酬工具給予對象 |
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二之規定免印製股票,惟該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二之規定免印製股票,惟該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配合法規修改 |
第 十一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委託書之使用,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
第 十一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 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委託書之使用,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
配合法規更新,刪除部分文字內容 |
第十八條:全體董事之車馬費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於任期中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
第十八條:全體董事之車馬費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本公司應為全體董事於其任期內因執行業務範圍所依法而生之應負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並將投保內容提報董事會。 |
修改董事保險之文字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其發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5%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0.5%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修訂董事酬勞及依循公司法新規,授權董事會決議分派年度現金 |
~3~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本公司年度決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彌補虧損(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四)餘額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四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少於10%。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本公司年度決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彌補虧損(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四)餘額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四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少於10%。前述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 |
股利後提報股東會。 |
|
全部或一部發放之現金股息及紅利授權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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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特別決議後分派之並提報股東會,不適用前 |
|||
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年四月五日。第一次修訂六十年四月廿二日。第二次修訂六十年五月六日。……第四十二次修訂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第四十三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訂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 |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年四月五日。第一次修訂六十年四月廿二日。第二次修訂六十年五月六日。……第四十二次修訂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第四十三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訂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第四十五次修訂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 |
增列本次修訂日期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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