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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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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

開會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97號(本公司安興工廠)

股票代碼:2328

目   錄

1. 開會程序....................... 2. 開會議程....................... 1. 報告事項..................... 2. 承認、討論及選舉事項.................. 3. 臨時動議..................... 3. 附件 1. 101年度營業報告書................ 2.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3.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4.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5. 盈餘分配表.................... 6.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7.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4. 附錄 1. 股東會議事規則.................. 2. 公司章程..................... 3.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 4.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 5.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6. 董、監持股明細表................. 7. 本公司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8. 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資訊........ 1 2 3 4 5 6 8 10 12 28 29 31 34 36 39 41 43 44 45 45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1. 報告出席股數
  2. 宣佈開會
  3. 主席致詞
  4. 報告事項
  5. 承認、討論及選舉事項
  6. 臨時動議
  7. 散會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

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九十七號本公司安興工廠

  1. 主席致詞
  2. 報告事項:
  3. 本公司101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4. 監察人審查10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5. 本公司101年度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報告。
  6. 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7.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對本公司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報告。
  8. 其他報告事項:
  9. 承認、討論及選舉事項
  10. 承認101年度決算表冊案。
  11. 承認101年度盈餘分配案。
  12. 討論本公司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13. 討論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14. 討論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15. 補選監察人。
  16. 臨時動議。
  17. 散會。

報告事項

  1. 本公司101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敬請 核備。

說明:請詳後附101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6頁至第7頁)

  1. 監察人審查10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核備。

說明:請詳後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第8頁至第9頁)。

  1. 本公司101年度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報告,敬請 核備。

說明:截至101年底止,本公司背書保證總額為新台幣零元,並無對外背書保證情形。

另截至101年底止,本公司並無資金貸與他人。

  1. 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敬請 核備。

說明:配合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10頁至第11頁。

  1.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對本公司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 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報告,敬請 核備。

說明:1.依據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 號令規定辦理。

2.本公司自102 年度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因轉換致102年1月1日未分配盈餘增加新台幣79,790,474元,本公司股東權益項下之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項目未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豁免,故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02年1月1日可分配盈餘將增加新台幣79,790,474元。

  1. 其他報告事項。

說明:1.依公司法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本次受理股東提案期間為102年4月9日起至102年4月18日止。

2.截至受理期間屆滿為止,本公司並無接獲任何股東提案。

承認、討論及選舉事項

案由一:承認101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審議。 (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業經監察人審查完竣,其中財務報表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徐聖忠、徐永堅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二、前項表冊請詳後附表。(請參閱第12頁至第27頁)。

三、謹提請 承認。

決 議:

案由二:承認101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審議。 (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101年度盈餘分配表,請詳後附表。(請參閱第28頁)

二、謹提請 承認。

決 議:

案由三:討論本公司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審議。

(董事會提)

說 明:為營運需要,擬辦理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如下:

一、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額度:

擬自101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50,941,355 元轉增資發行新股5,094,135股;員工股票紅利新台幣28,936,794元,其發行股數以股東會前一日收盤價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為計算基礎計算之,計算不足一股之員工紅利以現金發放。

二、新股發行條件:

(一)本次盈餘轉增資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數計算,每仟股無償配發10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份,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按面額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二)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與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三)有關員工紅利分派按本公司員工分紅辦法分配。

(四)本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另訂配股基準日。

(五)本增資案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規定或因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變動,致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或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提請 審議。

決 議:

案由四:討論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審議。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據主管機關於101年7月6日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條文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請參閱第29頁至第30頁)

二、謹提請 審議。

決 議:

案由五:討論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審議。(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據主管機關於101年7月6日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條文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請參閱第31頁至第33頁)

二、謹提請 審議。

決 議:

案由六:補選監察人,提請 選舉。 (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監察人寶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故請辭,擬於本次股東常會補選一席監察人,新任監察人自本次股東會補選之日起就任,至本屆任期屆滿為止,任期自民國102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13日止。

二、謹提請 選舉。

選舉結果:

臨時動議

散會

101年度營業報告書

茲將本公司101年度營運狀況報告如下:

  1. 101年度營業情形報告:

本公司101年度營業情形如下:

  1. 營業收入10,361,628仟元,與100年5,352,738仟元比較,成長94%。
  2. 合併營收17,523,052仟元,與100年15,578,722仟元比較,成長12%。
  3. 稅前淨利446,246仟元,與100年-182,680仟元比較,成長344%。
  4. 本期淨利401,900仟元,與100年-241,580仟元比較,成長266%。

回顧101年度,本公司在國內油電及物價上漲、大陸勞工加薪狂潮、大陸工廠環保成本提高及客戶內移的影響下,公司在管理上致力節省開銷及人員精簡,在營運上加入了煙台PCB廠之營收,全體同仁本著辛勤工作的精神,同心協力地度過了這辛苦的一年,達成全年稅後淨利401,900仟元。

  1. 102年度營業展望:

面對102年新局,擬訂經營方針及重要產銷政策精簡報告如下:

  1. 強化核心事業並將公司及集團資源充分有效應用,發揮最大功能。
  2. 以既有產品之行銷通路為基礎,持續拓展新客戶及新產品。
  3. 策略性代理銷售,擴增產品線寬度及業務深度。
  4. 積極參與客客初期之產品設計與開發,提高公司產品與服務之附加價值。
  5. 提供客戶一次購足之元件與系統整合服務,強化整體核心競爭力。
  6. 強化海外行銷據點之功能,增加公司營收及獲利。

展望今年,將持續精簡費用,同時加強工廠管理,降低成本,並在品質管制及產品研發上多做努力,更要確實掌握市場商機,期望102年能有不錯的獲利來分享各位股東並回報所有股東的支持與期待。

董事長:盧松發 經理人:盧松發 會計主管:黃鳳安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一百零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業經本監察人等審查完竣,認為並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備具報告書報請 鑒核。

此 致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二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

黃德才

寶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徐良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一百零一年度盈餘分配表,業經本監察人等審查完竣,認為並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備具報告書報請 鑒核。

此 致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二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

黃德才

寶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徐良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正前 修正後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各項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各項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因應電子科技之進步,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比照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非擔任董事之經理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相關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相關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為強化公司對子公司業務之監理,增訂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另為強化公司治理,避免列席人員,影響董事會之討論及表決,明訂董事進行討論及表決時列席人員應離席。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 四、依證交法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七、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 四、依證交法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八、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期中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核閱及應提報董事會之規定而增訂。 增訂公司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之相關規定。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七款移列為第八款。
第十五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準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準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配合公司法增訂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董事對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議決事項,應於議事錄載明並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議決事項,應於議事錄載明並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為強化揭露董事對涉及自身利害關係之議案參與情形,增訂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及迴避情形應詳實記載於議事錄
第十九條 本議事規範經董事會同意通過,並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配合實務作業, 授權董事會對本規範修正之權限。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2)財審報字第12003626號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及100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1年及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貴公司民國101年及100年度部分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係依各該公司所委任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而得,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等財務報表。民國101年及100年度依據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所認列之投資利益分別為新台幣177,283仟元及新台幣198,081仟元,截至民國101年及100年12月31日止,其相關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2,333,622仟元及新台幣2,176,929仟元。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及100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01年及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 貴公司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採用新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四十一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之規定。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1年及100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因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強調某一事項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徐聖忠 會計師 徐永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34097號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4)台財證(六)第13377號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四(一) $ 277,320 2 $ 1,103,140 10
1120 應收票據淨額 11,605 - 6,861 -
1140 應收帳款淨額 四(二) 290,896 2 288,326 2
115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2,724,828 19 1,439,112 13
120X 存貨 四(三) 290,094 2 294,504 3
1286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四(十五) 4,843 - 6,294 -
1298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四(十四)及五 63,519 - 47,042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3,663,105 25 3,185,279 28
基金及投資
145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四) 1,472,421 10 1,132,472 10
1480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五) 124,604 1 14,176 -
1421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四(六) 9,236,618 63 6,636,330 59
14XX 基金及投資合計 10,833,643 74 7,782,978 69
固定資產 四(七)
成本
1501 土地 17,567 - 17,567 -
1521 房屋及建築 15,943 - 15,943 -
1531 機器設備 217,550 2 227,745 2
1631 租賃改良 1,557 - 1,557 -
1681 其他設備 27,793 - 28,547 1
15XY 成本及重估增值 280,410 2 291,359 3
15X9 減:累計折舊 ( 236,327 ) ( 2 ) ( 227,550 ) ( 2 )
15XX 固定資產淨額 44,083 - 63,809 1
無形資產
1770 遞延退休金成本 四(十一) 5,110 - 1,037 -
其他資產
1800 出租資產 四(八) 170,613 1 177,193 2
1860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四(十五) 4,038 - 8,959 -
1888 其他資產–其他 807 - 1,159 -
18XX 其他資產合計 175,458 1 187,311 2
1XXX 資產總計 $ 14,721,399 100 $ 11,220,414 100

(續 次 頁)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四(九) $ - - $ 105,963 1
2140 應付帳款 1,706,062 12 1,253,457 11
2150 應付帳款–關係人 1,271,645 9 305,123 3
2160 應付所得稅 四(十五) 27,870 - 5,966 -
2170 應付費用 四(十四)及五 128,443 1 58,217 1
2298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四(十四) 68,803 - 5,751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3,202,823 22 1,734,477 16
長期負債
2420 長期借款 四(十) 1,424,900 10 - -
其他負債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 四(十一) 35,418 - 31,102 -
2888 其他負債–其他 5,704 - 6,417 -
28XX 其他負債合計 41,122 - 37,519 -
2XXX 負債總計 4,668,845 32 1,771,996 16
股東權益
股本 四(十二)
3110 普通股股本 5,094,135 35 5,094,135 46
資本公積 四(十三)
3211 普通股溢價 1,385,979 9 1,385,979 12
3260 長期投資 107,378 1 136,003 1
保留盈餘 四(十四)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539,834 4 539,834 5
3350 未分配盈餘 2,237,261 15 1,835,361 16
股東權益其他調整項目
3420 累積換算調整數 52,109 - 219,562 2
3450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 四(四)(六) 635,858 4 237,544 2
3XXX 股東權益總計 10,052,554 68 9,448,418 84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 五及七
重大之災害損失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14,721,399 100 $ 11,220,414 100
營業收入
4110 銷貨收入 $ 10,464,077 101 $ 5,403,512 101
4170 銷貨退回 ( 5,577 ) - ( 4,515 ) -
4190 銷貨折讓 ( 96,872 ) ( 1 ) ( 46,259 ) ( 1 )
4100 銷貨收入淨額 10,361,628 100 5,352,738 100
營業成本 四(三)(十七) 及五
5110 銷貨成本 ( 10,035,991 ) ( 97 ) ( 5,194,356 ) ( 97 )
5910 營業毛利 325,637 3 158,382 3
5920 聯屬公司間未實現利益 ( 1,930 ) - ( 2,799 ) -
5930 聯屬公司間已實現利益 2,799 - 6,425 -
營業毛利淨額 326,506 3 162,008 3
營業費用 四(十七)
6100 推銷費用 ( 61,275 ) ( 1 ) ( 49,944 ) ( 1 )
6200 管理及總務費用 ( 34,904 ) - ( 32,019 ) ( 1 )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 224 ) - ( 2,817 )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 96,403 ) ( 1 ) ( 84,780 ) ( 2 )
6900 營業淨利 230,103 2 77,228 1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 利息收入 3,362 - 9,530 -
7121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四(六) 219,050 2 - -
7160 兌換利益 - - 1,442 -
7210 租金收入 23,366 - 21,772 1
7310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 - - -
7480 什項收入 4,479 - 14,192 -
7100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合計 250,257 2 46,936 1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 利息費用 ( 19,930 ) - ( 499 ) -
7521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四(六) - - ( 299,649 ) ( 6 )
7560 兌換損失 ( 7,604 ) - - -
7880 什項支出 四(十七) ( 6,580 ) - ( 6,696 ) -
7500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合計 ( 34,114 ) - ( 306,844 ) ( 6 )
7900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損) 446,246 4 ( 182,680 ) ( 4 )
8110 所得稅費用 四(十五) ( 44,346 ) - ( 58,900 ) ( 1 )
9600 本期淨利(損) $ 401,900 4 ( $ 241,580 ) ( 5 )
稅前 稅後 稅前 稅後
普通股每股盈餘(虧損) 四(十六)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
9750 本期淨利(損) $ 0.88 $ 0.79 ( $ 0.36 ) ( $ 0.47 )
稀釋每股盈餘(虧損)
9850 本期淨利(損) $ 0.87 $ 0.79 ( $ 0.36 ) ( $ 0.47 )
民 國 100 年 度
民國100年1月1日餘額 $ 5,036,741 $ 1,369,213 $ 136,015 $ 506,788 $ 2,322,795 ( $ 101,785 ) $ 3,157,467 $ 12,427,234
民國99年度盈餘分配與指撥(註):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33,046 ( 33,046 ) - - -
未分配盈餘轉增資 50,367 - - - ( 50,367 ) - - -
員工紅利轉增資 7,027 16,766 - - - - - 23,793
現金股利 - - - - ( 151,102 ) - - ( 151,102 )
民國100年度淨損 - - - - ( 241,580 ) - - ( 241,580 )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變動 - - - - - - ( 2,608,398 ) ( 2,608,398 )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
公司股權淨值變動 - - ( 12 ) - ( 11,339 ) - ( 311,525 ) ( 322,876 )
累積換算調整數淨變動 - - - - - 321,347 - 321,347
民國100年12月31日餘額 $ 5,094,135 $ 1,385,979 $ 136,003 $ 539,834 $ 1,835,361 $ 219,562 $ 237,544 $ 9,448,418
民 國 101 年 度
民國101年1月1日餘額 $ 5,094,135 $ 1,385,979 $ 136,003 $ 539,834 $ 1,835,361 $ 219,562 $ 237,544 $ 9,448,418
民國101 年度淨利 - - - - 401,900 - - 401,900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變動 - - - - - - 325,905 325,905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
公司股權淨值變動 - - ( 28,625 ) - - - 72,409 43,784
累積換算調整數淨變動 - - - - - ( 167,453 ) - ( 167,453 )
民國101年12月31日餘額 $ 5,094,135 $ 1,385,979 $ 107,378 $ 539,834 $ 2,237,261 $ 52,109 $ 635,858 $ 10,052,554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淨利(損) $ 401,900 ( $ 241,580 )
調整項目
折舊費用(含閒置及出租資產折舊)及各項攤提 27,162 33,661
備抵呆帳本期轉列收入 ( 95 ) ( 7,713 )
存貨評價(回升利益)損失 ( 28,062 ) 29,485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損失淨額 ( 219,050 ) 299,649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 ( 10 )
聯貸銀行主辦費攤銷 900 -
資產及負債科目之變動
應收票據淨額 ( 4,744 ) 25,808
應收帳款淨額 ( 2,476 ) ( 98,919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1,294,800 ) ( 530,905 )
存貨 32,472 ( 26,430 )
遞延所得稅 6,371 39,968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11,416 4,339
應付帳款 452,605 177,527
應付帳款-關係人 966,522 74,513
應付所得稅 21,904 ( 30,006 )
應付費用 51,418 ( 88,114 )
其他流動負債 63,053 16,302
應計退休金負債 244 749
其他負債-其他 ( 713 ) ( 3,626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486,027 ( 325,302 )

(續 次 頁)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增加 ( $ 2,615,706 ) ( $ 42,315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退回股款 370 -
購置固定資產 ( 504 ) ( 746 )
處分固定資產價款 - 1,613
其他資產增加 - ( 662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14,044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4,000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629,884 ) ( 38,110 )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發放現金股利 - ( 151,102 )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 105,963 ) 105,963
舉借長期借款 1,424,000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1,318,037 ( 45,139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 ( 825,820 ) ( 408,551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103,140 1,511,691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77,320 $ 1,103,140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 $ 16,984 $ 500
本期支付所得稅 $ 16,070 $ 48,939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活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評價之影響: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增加(減少) $ 325,905 ( $ 2,608,398 )
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增加(減少) 72,409 ( 311,525 )
股東權益-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增加(減少) $ 398,314 ( $ 2,919,923 )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2)財審報字第12004572號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1年及100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1年及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合併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部分合併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及附註十一所列部分資訊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101年及100年12月31日經其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3,888,480仟元及新台幣4,315,953仟元(含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543,879仟元及新台幣787,592仟元),占合併資產總額之20%及27%;民國101年及100年度之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新台幣4,006,688仟元及新台幣4,352,255仟元,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23%及28%;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分別為損失新台幣172,364仟元及利益新台幣7,950仟元。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1年及100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01年及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 貴公司及子公司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採用新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四十一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之規定。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IFRSs)及於民國102年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2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04943號函規定,於附註十三所揭露採用IFRSs之相關資訊,其所依據之IFRSs規定可能有所改變,因此採用IFRSs之影響亦可能有所改變。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徐聖忠 會計師 徐永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34097號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4)台財證(六)第13377號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四(一) $ 3,741,399 19 $ 5,041,610 31
1310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四(二) 5,098 - 4,862 -
1120 應收票據淨額 11,703 - 6,813 -
1140 應收帳款淨額 四(三) 1,416,169 7 1,684,586 11
115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4,044,064 21 2,046,269 13
1178 其他應收款 325,886 2 161,305 1
1190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五及六 90,504 1 57,478 1
120X 存貨 四(四) 1,021,049 5 1,004,512 6
1286 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四(十九) 16,058 - 42,396 -
1298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178,327 1 44,769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0,850,257 56 10,094,600 63
基金及投資
145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五) 1,727,423 9 1,267,724 8
1480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六) 493,048 2 364,238 2
1421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四(七) 543,879 3 909,135 6
144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1,093,254 6 1,178,378 7
14XX 基金及投資合計 3,857,604 20 3,719,475 23
固定資產 四(八)及六
成本
1501 土地 23,868 - 23,775 -
1521 房屋及建築 567,210 3 522,664 3
1531 機器設備 3,797,832 20 1,437,349 9
1545 試驗設備 164,032 1 43,900 1
1551 運輸設備 31,794 - 29,809 -
1631 租賃改良 72,833 - 9,452 -
1681 其他設備 481,168 3 202,931 1
15XY 成本及重估增值 5,138,737 27 2,269,880 14
15X9 減:累計折舊 ( 1,951,905 ) ( 10 ) ( 1,299,034 ) ( 8 )
1670 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 230,206 1 769 -
15XX 固定資產淨額 3,417,038 18 971,615 6
無形資產
1760 商譽 四(十) 71,440 - 45,825 -
1770 遞延退休金成本 四(十五) 5,110 - 1,037 -
17XX 無形資產合計 76,550 - 46,862 -
其他資產
1800 出租資產 四(九)、五及六 566,098 3 597,999 4
1888 其他資產–其他 四(十一) 663,054 3 731,364 4
18XX 其他資產合計 1,229,152 6 1,329,363 8
1XXX 資產總計 $ 19,430,601 100 $ 16,161,915 100

(續 次 頁)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四(十二)、五及 六 $ 1,305,058 7 $ 1,648,683 10
2140 應付帳款 3,126,642 16 2,140,168 13
2150 應付帳款–關係人 707,634 4 846,381 5
2160 應付所得稅 四(十九) 91,498 - 71,789 1
2170 應付費用 四(十三)(十八) 871,213 5 433,515 3
2224 應付設備款 155,609 1 41,232 -
2298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四(十八) 234,285 1 168,833 1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6,491,939 34 5,350,601 33
長期負債
2420 長期借款 四(十四) 1,424,900 7 - -
其他負債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 四(十五) 43,683 - 39,877 -
2860 遞延所得稅負債–非流動 四(十九) 16,764 - 9,763 -
2888 其他負債–其他 11,295 - 4,795 -
28XX 其他負債合計 71,742 - 54,435 -
2XXX 負債總計 7,988,581 41 5,405,036 33
股東權益
母公司股東權益
股本 一及四(十六)
3110 普通股股本 5,094,135 26 5,094,135 32
資本公積 四(十七)
3211 普通股溢價 1,385,979 7 1,385,979 9
3260 長期投資 107,378 1 136,003 1
保留盈餘 四(十八)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539,834 3 539,834 3
3350 未分配盈餘 2,237,261 12 1,835,361 11
股東權益其他調整項目
3420 累積換算調整數 52,109 - 219,562 1
3450 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 四(五) 635,858 3 237,544 2
361X 母公司股東權益合計 10,052,554 52 9,448,418 59
3610 少數股權 1,389,466 7 1,308,461 8
3XXX 股東權益總計 11,442,020 59 10,756,879 67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 五及七
重大災害損失 四(八)及八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19,430,601 100 $ 16,161,915 100
營業收入
4110 銷貨收入 $ 17,651,596 101 $ 15,840,528 102
4170 銷貨退回 ( 16,049 ) - ( 165,516 ) ( 1 )
4190 銷貨折讓 ( 112,495 ) ( 1 ) ( 96,290 ) ( 1 )
4100 銷貨收入淨額 17,523,052 100 15,578,722 100
營業成本 四(四) (二十一)及五
5110 銷貨成本 ( 15,476,704 ) ( 88 ) ( 14,510,376 ) ( 93 )
5910 營業毛利 2,046,348 12 1,068,346 7
營業費用 四(二十一)
6100 推銷費用 ( 265,784 ) ( 2 ) ( 336,284 ) ( 2 )
6200 管理及總務費用 ( 797,801 ) ( 5 ) ( 632,917 ) ( 4 )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 82,382 ) - ( 31,962 ) ( 1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 1,145,967 ) ( 7 ) ( 1,001,163 ) ( 7 )
6900 營業淨利 900,381 5 67,183 -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 利息收入 154,387 1 129,923 1
7121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四(七) - - 1,178 -
7160 兌換利益 3,099 - 20,450 -
7210 租金收入 57,231 - 60,945 -
7480 什項收入 72,528 - 78,919 1
7100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合計 287,245 1 291,415 2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 利息費用 ( 68,830 ) ( 1 ) ( 42,369 ) -
7521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四(七) ( 183,108 ) ( 1 ) - -
7530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 40,626 ) - ( 42,849 ) -
7630 減損損失 四(七) ( 43,878 ) - ( 68,523 ) ( 1 )
7880 什項支出 ( 52,199 ) - ( 49,756 ) -
7500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合計 ( 388,641 ) ( 2 ) ( 203,497 ) ( 1 )
7900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798,985 4 155,101 1
8110 所得稅費用 四(十九) ( 218,367 ) ( 1 ) ( 209,167 ) ( 1 )
9600XX 合併總損益 $ 580,618 3 ( $ 54,066 ) -
歸屬於:
9601 合併淨損益 $ 401,900 2 ( $ 241,580 ) ( 1 )
9602 少數股權損益 178,718 1 187,514 1
$ 580,618 3 ( $ 54,066 ) -
稅前 稅後 稅前 稅後
普通股每股盈餘(虧損) 四(二十)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
9710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損) $ 1.57 $ 1.14 $ 0.30 ( $ 0.11 )
9740AA 少數股權 ( 0.44 ) ( 0.35 ) ( 0.45 ) ( 0.36 )
9750 本期淨利(損) $ 1.13 $ 0.79 ( $ 0.15 ) ( $ 0.47 )
稀釋每股盈餘(虧損)
9810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損) $ 1.57 $ 1.14 $ 0.30 ( $ 0.11 )
9840AA 少數股權 ( 0.44 ) ( 0.35 ) ( 0.45 ) ( 0.36 )
9850 本期淨利(損) $ 1.13 $ 0.79 ( $ 0.15 ) ( $ 0.47 )
民 國 100 年 度
民國100年1月1日餘額 $ 5,036,741 $ 1,369,213 $ 136,015 $ 506,788 $ 2,322,795 ( $ 101,785 ) $ 3,157,467 $ 1,197,120 $ 13,624,354
民國99年度盈餘分配與指撥(註):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33,046 ( 33,046 ) - - - -
未分配盈餘轉增資 50,367 - - - ( 50,367 ) - - - -
員工紅利轉增資 7,027 16,766 - - - - - - 23,793
現金股利 - - - - ( 151,102 ) - - - ( 151,102 )
民國100年度合併總損益 - - - - ( 241,580 ) - - 187,514 ( 54,066 )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股權淨值變動 - - ( 12 ) - ( 11,339 ) - - - ( 11,351 )
累積換算調整數淨變動 - - - - - 321,347 - - 321,347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變動 - - - - - - ( 2,919,923 ) - ( 2,919,923 )
少數股權變動數 - - - - - - - ( 76,173 ) ( 76,173 )
民國100年12月31日餘額 $ 5,094,135 $ 1,385,979 $ 136,003 $ 539,834 $ 1,835,361 $ 219,562 $ 237,544 $ 1,308,461 $ 10,756,879
民 國 101 年 度
民國101年1月1日餘額 $ 5,094,135 $ 1,385,979 $ 136,003 $ 539,834 $ 1,835,361 $ 219,562 $ 237,544 $ 1,308,461 $ 10,756,879
民國101年度合併總損益 - - - - 401,900 - - 178,718 580,618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
股權淨值變動 - - ( 28,625 ) - - - - - ( 28,625 )
累積換算調整數淨變動 - - - - - ( 167,453 ) - - ( 167,453 )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變動 - - - - - - 398,314 - 398,314
少數股權變動數 - - - - - - - ( 97,713 ) ( 97,713 )
民國101年12月31日餘額 $ 5,094,135 $ 1,385,979 $ 107,378 $ 539,834 $ 2,237,261 $ 52,109 $ 635,858 $ 1,389,466 $ 11,442,020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合併總損益 $ 580,618 ( $ 54,066 )
調整項目
折舊費用(含出租資產折舊)及各項攤提 677,154 255,083
備抵呆帳本期(轉列收入)提列 ( 18,059 ) 3,687
存貨評價(回升利益)損失 ( 68,235 ) 20,014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 3 ) ( 6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收益) 183,108 ( 1,178 )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40,626 42,849
聯貸銀行主辦費攤銷 900 -
減損損失 43,878 68,523
資產及負債科目之變動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 148 ) ( 4,901 )
應收票據淨額 ( 4,890 ) 12,116
應收帳款淨額 290,492 ( 170,147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1,964,378 ) 235,840
其他應收款 153,006 ( 40,662 )
存貨 202,217 9,696
遞延所得稅 33,179 7,837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 61,588 ) 22,437
應付帳款 637,817 ( 507,497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121,279 ) 229,079
應付所得稅 14,522 15,073
應付費用 299,100 ( 14,154 )
其他流動負債 ( 856,646 ) 59,758
應計退休金負債 3,806 963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65,197 190,344

(續 次 頁)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增加 ( $ 32,527 ) ( $ 59,98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增加 ( 61,384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退回股款 370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13,434 73,064
購置固定資產 ( 483,641 ) ( 376,588 )
處分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價款 56,668 4,204
其他資產-其他減少(增加) 39,866 ( 14,832 )
存出保證金減少 7,228 -
收購子公司現金支出數 ( 2,923,271 )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增加 - ( 42,315 )
應收委託貸款減少 1,413,416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969,841 ) ( 416,450 )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 653,668 ) 133,063
舉借長期借款 1,424,00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6,421 -
其他負債-其他減少 - ( 3,567 )
發放現金股利 - ( 151,102 )
少數股權變動數 ( 97,713 ) ( 76,173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679,040 ( 97,779 )
匯率影響數 ( 74,607 ) 216,858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 ( 1,300,211 ) ( 107,027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041,610 5,148,637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741,399 $ 5,041,610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 $ 66,733 $ 42,195
本期支付所得稅 $ 162,508 $ 184,890
支付現金及賒欠購入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增加數 $ 599,308 $ 356,131
期初應付設備款 41,232 52,383
期末應付設備款 ( 155,609 ) ( 41,232 )
匯率影響數 ( 1,290 ) 9,306
支付現金數 $ 483,641 $ 376,588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活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評價之影響:
股東權益-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失增加 $ 398,314 ( $ 2,919,923 )
收購子公司之公平價值資訊
流動資產 $ 2,046,755 $ -
固定資產 2,560,139 -
商譽 26,580 -
其他資產 137,839 -
流動負債 ( 1,617,096 ) -
取得子公司總價款 3,154,217 -
減:取得子公司之現金餘額 ( 230,946 ) -
取得子公司現金支付數 $ 2,923,2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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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101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註1.依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優先分派101年度盈餘。

註2.依公司章程規定提列員工紅利新台幣28,936,794元,董監酬勞新台幣0元。其中提列員工股票紅利為新台幣28,936,794元,其發行新股股數以股東會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為計算基礎計算之,計算不足一股之員工股票紅利則改以現金發放。

董事長:盧松發 經理人:盧松發 會計主管:黃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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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前次修訂日期:99.06.08
     本次修訂日期:102.06. 1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本條依據「處理準則」第一條規定修正。
第二條 本程序之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有相衝突者,得優先適用當地法令規定。 第二條 本程序之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有相衝突者,得優先適用當地法令規定。 本條依據「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修正。
第三條 定義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本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三、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三條 定義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本條第一項依據「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修正。 二、本條第二項依「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新增。 三、本條第三項依據「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修正。 四、本條第四項依「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新增。
第五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資金貸與總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其中: (一)就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二)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 就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年內或未來一年內可預估之實際進、銷貨金額之孰高者,且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二) 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個別對象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四、前述淨值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數據為準。 第五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資金貸與總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其中: (一)就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二)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 就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年內或未來一年內可預估之實際進、銷貨金額之孰高者,且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二) 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三、前述淨值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數據為準。 本條第三項依據「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新增。
第十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1. 本條第二項依據「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 2. 本條第四項依據「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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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前次修訂日期:99.06.08
    本次修訂日期:102.06. 1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本條依據「處理準則」第一條規定修正。
第二條 本程序之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辦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不同時,得優先適用當地法令規定。 第二條 本程序之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辦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不同時,得優先適用當地法令規定。 本條依據「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修正。
第三條 定義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本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三、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三條 定義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本條第一項依據「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修正。 二、本條第二項依「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新增。 三、本條第三項依據「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修正。 四、本條第四項依「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新增。
第五條 背書保證之對象 一、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四、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第五條 背書保證之對象 一、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四、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本條第三項依據「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修正。
第七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核決權限 (一)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二)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由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之。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四)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限額者,應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具名聯保後始得為之,並應修正本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 二、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門應分析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等,以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 三、財務部門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將承諾擔保之相關事項,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書等文件,亦應妥為保管。 四、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五、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六、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七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核決權限 (一)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二)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由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之。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四)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限額者,應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具名聯保後始得為之,並應修正本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 二、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門應分析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等,以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 三、財務部門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將承諾擔保之相關事項,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書等文件,亦應妥為保管。 四、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五、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本條第六項依「處理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新增。
第九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第九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本條第二項依據「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修正。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1.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2.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3.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4.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5.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6.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7.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8.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101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101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9.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行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10. 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十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十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十三、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十四、主席對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十五、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十六、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十七、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電腦、電子、通訊與光電產品及其零組件,包括端子,各型連接器。及附接頭連接線之開發、製造及銷售。

2、各種電線電纜之製造、加工、銷售。

3、各類精密模具之設計開發及製造、銷售。

4、五金塑膠原料及成品,工業用化工原料等之買賣及進出口貿易業務。

5、前各項有關機械之設計製造及銷售。

6、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7、CC01070無線通訊機械器材製造業。

8、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9、F401041製造輸出業。

10、F401030製造輸出業。

11、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中華民國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 四 條:本公司得為有關事業間之保證。

第 五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 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拾億元,分為陸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其中三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二之規定免印製股票,惟該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 八 條:本公司股務之處理,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定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 九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 十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依公司法二○八條有關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十一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委託書之使用,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第 十二 條: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 十三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第 十四 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不得少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其成數依主管機關規定。

第 十五 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 十六 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辦理。

但如以視訊畫面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之召集,依公司法第二0四條規定辦理,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以書面通知,隨時召集之。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第 十八 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車馬費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於任期中為全體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 十九 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 二十 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撥補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四)8%為員工紅利,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五)其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惟股東股利之分配應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以不超過90%發放現金股利。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年四月五日

第 一 次修訂六十年四月廿二日 第 二 次修訂六十年五月六日 第 三 次修訂六十三年七月廿五日 第 四 次修訂六十七年一月十日 第 五 次修訂六十七年五月一日 第 六 次修訂六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第 七 次修訂六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第 八 次修訂六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 九 次修訂七十年一月十日 第 十 次修訂七十年四月七日 第 十一 次修訂七十一年六月廿八日 第 十二 次修訂七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 十三 次修訂七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 十四 次修訂七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第 十五 次修訂七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 十六 次修訂七十五年二月十八日 第 十七 次修訂七十五年三月十日 第 十八 次修訂七十八年一月廿四日 第 十九 次修訂七十八年九月廿九日 第 二十 次修訂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七十九年一月廿十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七十九年六月廿九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七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八十年六月七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八十一年四月十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 第二十九次修訂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 第 三十 次修訂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三十一次修訂八十七年六月二日 第三十二次修訂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第三十三次修訂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三十四次修訂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三十五次修訂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第三十六次修訂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七次修訂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八次修訂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第三十九次修訂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四十次修訂九十九年六月八日 第四十一次修訂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盧 松 發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訂前)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程序之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有相衝突者,得優先適用當地法令規定。
第三條 定義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四條 資金貸與對象 一、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五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資金貸與總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其中: (一)就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二)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 就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年內或未來一年內可預估之實際進、銷貨金額之孰高者,且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二) 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三、前述淨值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數據為準。
第六條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一、核決權限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二)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由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之。 (三)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二、徵信及額度核定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資金貸與之原因及必要性、擔保條件及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詳細評估。 對於徵信資料及評估後,擬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審核意見,逐級呈報董事會核准。 三、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建立備查簿,登載資金貸與相關重要事項。
第七條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貸與期限: 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以內為原則,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二、計息方式: (一) 資金貸與利率應參酌本公司於金融機構之存、借款利率水準,訂定之。 (二) 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國外子公司,資金貸與之計息方式得適用當地法令之規定,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八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 二、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處理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三、在借貸期限屆滿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本息時,除事先提出請求,並經董事會同意展延者外,本公司得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借款或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第九條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第十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一條 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核定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應充份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子公司,所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由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之,修正時亦同。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訂前)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條文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程序之適用範圍 1. 本公司辦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不同時,得優先適用當地法令規定。
第三條 定義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四條 背書保證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客票貼現融資。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包括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第五條 背書保證之對象 一、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四、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第六條 背書保證之額度 一、本公司對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百為限。 二、本公司對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個別對象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對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百為限。 四、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或保證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前述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第七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核決權限 (一)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二)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由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之。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四)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限額者,應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具名聯保後始得為之,並應修正本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 二、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門應分析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等,以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 三、財務部門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將承諾擔保之相關事項,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書等文件,亦應妥為保管。 四、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五、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第八條 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一、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應由專責人員保管,並 依公司規定之用印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二、對國外公司為背書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他被授權人簽署。 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國外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則依該子公司董事會授權之人負責簽署。
第九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第十條 內部稽核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第十一條 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核定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應充份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子公司,所訂定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由該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之,修正時亦同。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二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辦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 三 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被選人,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補。

第 四 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第 五 條:選舉票由公司印製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票分發各股東,應按出席證號碼編號並加填其權數。

第 六 條: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或姓名,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並應加註股東戶號;但如非股東身份者,則應加註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列該法人名稱,亦得填列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第 七 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1.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2.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匭者。

3.字跡模糊,或經塗改而無法辨認者。

4.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姓名、戶號與股東名冊不符者;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5.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或姓名、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6.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資識別者。

7.所填被選舉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8.被選舉人戶名(或姓名)、戶號、分配選舉權數任何一項未載明者。

第 八 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第 九 條:投票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公司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 十 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一、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於102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02.4.13)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如下表。

二、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509,413,546股,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股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股成數為百分之四(20,376,541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股成數為百分之○.四(2,037,654股)。

廣宇科技股份有公司

董事、監察人個別持股暨合計持股明細表

職稱 姓名 停止過戶日(102.04.13)股東名冊記載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備註
董事長 瀚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松發 4,426,566股 0.87%
董事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熊秉政 17,675,577股 3.47%
董事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林金村 17,675,577股 3.47%
董事 瀚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鳳安 4,426,566股 0.87%
董事 鴻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明峰 3,139,526股 0.62%
合計 五席董事 25,241,669股 4.96% 已達法定成數
監察人 黃德才 265,017股 0.05%
監察人 寶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良輝 3,601,281股 0.71%
合計 二席監察人 3,866,298股 0.76% 已達法定成數
合計 全體董事、監察人 29,107,967股 5.72% 已達法定成數

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單位:新台幣仟元

年 度 102年度
項 目
期初實收資本額 5,094,135
本年度配股配息情形 每股現金股利(註1) 0.3元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註1) 0.01股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營業績效變化 情形 營業利益 不適用(註2)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稅後純益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每股盈餘(元)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年平均本益比倒數)
擬制性每股盈餘及本益比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發放現金股利 擬制每股盈餘(元)(註2) 不適用(註2)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擬制每股盈餘(元) 不適用(註2)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且盈餘轉增資改以現金股利發放 擬制每股盈餘(元) 不適用(註2)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註1:尚未經股東會決議。

註2: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本公司無須公開民國102年度財務預測資訊,故無民國102年度預估資料。

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資訊

      1. 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

本公司經102年04月1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101年度盈餘,擬議配發之員工股票紅利為28,936,794元及董監酬勞0元。

      1. 若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之101年度估列金額並無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