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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 Shipping (Wuhan)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Apr 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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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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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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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HUBEI Sunshine Law Firm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58 号帅府商通大厦四-五楼 网址:www.sunshine-hb.com

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09)第006 号

致: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熊壮、唐凡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开。

(二)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17 日上午9:00 在汇江大厦21 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公司副董事长方卫建先生主持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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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股东会会公 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公告》一致且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 名,于股权 登记日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695,5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有权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以前,没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议案的内容已充分 披露,内容没有进行变更。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三)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公司副董事长方卫建先生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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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熊 壮/

唐 凡/

二00 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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