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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HONG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Oct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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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飛宏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3/10/29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獎勵優秀員工,留住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預估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3年度至106年度之估 算分別為20,902,778元、51,958,333元、25,083,333元及9,555,556元。 (2)對103年度至106年度之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754元、0.1875元、0.0905元及 0.0345元。 (3)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度之營收及獲利將呈持續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 未來幾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祈共同創造 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編制內聘僱之非定期契約人員。 第三條: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四條: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5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5,000,000股。 第五條: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獲配之股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之九條「 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已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 二、發行種類:普通股。 三、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 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歷年皆須符合年度績效考核A等級以上,且未曾有違 反法令、員工廉潔作業規範、道德行為準則及懲戒處分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屆滿一年:既得30% 2.屆滿二年:既得30% 3.屆滿三年:既得40% 四、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既得期間內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者,於事實發生 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並辦 理註銷。 2.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含因公殉職),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因公殉職者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 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4.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 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 之影響。 5.於既得期間當年度考績未達規定者,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其當年度尚未既得 之股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五、員工獲配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 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 股、配息、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第七條:保密原則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依當時情節懲處,對於尚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八條:其他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 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 於發行前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三、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第九條:本辦法自董事會通過後正式生效,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本次發行辦法,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修正部分條文。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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