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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HONG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ul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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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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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飛宏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5,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15,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28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6/12/11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15,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15,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4.30011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普通股15,0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權
可能稀釋比率約為4.30011%,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次執行,對原股東權益為逐年稀釋,且可能稀釋比率
約為4.30011%,對股東權益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
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故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二、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
稱「主管機關」)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九十六年
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下簡稱「本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
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
工為限。員工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為之。但認股權人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購數量。單一員工被授
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
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15,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
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
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以下簡稱「存續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
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
後,未行使的認購權視同放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累積最
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時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註:可行使認股權比例計算以仟股為單位。(仟股以下無條件捨去)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開除、免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
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之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之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未於前述之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
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其他關係企業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
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
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票),不含
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以每股面額為認購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當年度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如有
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認
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註)之比率)
註: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另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
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總管理處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總管理處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
款,且一經繳款者,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總管理處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行使認股之資本額變更
登記等必要程序。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憑證於行使認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但自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行使。

十、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規定辦理收回並撤銷之。

十二、終止之規定
有下列原因之一時,本公司得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本辦法:
(一) 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修正,或
(二) 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成二家以上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或
(三)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續之重大因素。

十三、實施細則
本辦法之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及其相關手續、作業細節與
時間等,由本公司總管理處另行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