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PHIHONG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6, 2014
52096_rns_2014-06-26_d2598270-5dc6-420c-925f-9a35d0096c84.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號:2457
==> picture [82 x 8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飛 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承 認 事 項
一、案由:承認一○二年度財務決算表冊,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一)本公司一○二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恪 昌會計師及洪國田會計師查核竣事,並經103 年3 月21 日董事 會通過在案。
-
(二)各項決算表冊經送監察人查核完畢,認為尚無不符。
-
(三)檢附下列各項表冊
-
1、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12~14 頁附件一)
-
2、一○二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 冊第15~28 頁附件二~三)
-
決議:
二、案由:承認一○二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董事會提)
-
說明: (一)本公司一○二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152,534,095 元,加計調 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後,本年度可供 分配盈餘為新台幣838,114,171 元,按本公司章程第21 條規定 分配之。
-
(二)擬以一○二年度盈餘配發股東之現金股利為新台幣137,280,686 元,提報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配息基準日、股息發 放日期及其他相關事宜。
-
(三) 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庫藏股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 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四)檢附一○二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29頁附件四)。
-
決議:
討論暨選舉事項
一、案由:討論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董 事會提)
-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辦 理。
-
(二)為符合實務操作及風險控管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
(三)檢附「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 手冊第30~34頁附件五)。
-
決議:
二、案由:討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
-
說明: (一) 本公司為獎勵優秀員工,留住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之目的,擬 依據公司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二)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股東會決議後一年內,分次 向主管機關申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 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 事會訂之。
-
(三)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內容如下:
-
1、發行總額:共計5,000,000 股,每股面額10 元,共計 50,000,000 元。
-
2、發行條件:
-
(1)發行價格:本次發行價格以無償配發或暫訂每股新台幣10 元;實際發行價格由股東會通過授權董事會於發行日決定之。
-
(2)既得條件: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服務年資與 績效條件等綜合指標者。
-
(3)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
-
-
-
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得收回或收買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
(4)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
-
3、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 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並於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二年及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符合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服務年資與績效條件等綜合指標者, 得分批既得30%、30%及40%之股份。
-
4、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激勵優秀員工,留住所 需之專業人才。
-
5、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 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預估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 103 年度至106 年度之估算分別為20,902,778 元、 51,958,333 元、25,083,333 元及9,555,556 元。
-
(2)對103 年度至106 年度之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754 元、0.1875 元、0.0905 元及0.0345 元。
-
(3)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度之營收及獲利將呈持續成長趨勢,故整 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幾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 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
決議:
三、案由: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改選案,提請 選舉。(董事會提)
-
說明: (一)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將於103 年6 月14 日屆滿,依公司法第 195 條及217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 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二)本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本次改 選後新任董事、監察人任期自103 年6 月19 日至106 年6 月18 日止,任期三年。
選舉結果:
四、案由:討論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 其許可」辦理。
- (二)因應公司營運所需,且基於投資或其他業務發展考量,故擬解 除董事(包含任職大陸地區事業者)競業禁止限制。
決議:
臨 時 動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