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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Chem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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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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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飞 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或“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飞凯材料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飞凯材料拟与 塔赫(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塔赫”)签订《借款协议》, 向上海塔赫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的借款额度,前述借款额度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实际需 要提取和使用上述借款,单笔借款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董事会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关系概述
上海塔赫系TAHOE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TAHOE”)的全资 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JINSHAN ZHANG先生持有TAHOE 100.00%的股 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塔赫(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D6X7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198号1幢四层C-12室
法定代表人:JINSHAN ZHANG
注册资本:883.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6年06月15日
营业期限:2016年06月15日至2046年06月14日
经营范围: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 让,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制毒化学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代理),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商 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上海塔赫系TAHOE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JINSHAN ZHANG先生持有TAHOE 100.00%的股权,JINSHAN ZHANG先生为上 海塔赫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海塔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塔赫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1年3月31日/2021年1-3月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747.81 | -5,917.75 | |
| 营业收入 | - | 2,019.61 | |
| 净利润 | -830.05 | -2,390.82 |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的借款额度内,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实 际需要提取和使用上述借款,单笔借款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借款利率 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公司可选择分批提款、提前还本付息,并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及借款实 际使用期限支付利息。
- 2、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需求,本次借款无需抵押, 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亦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 风险,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发展。
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 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上海塔赫累计已发生上 述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0.00万元。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 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塔赫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含)的借款额度,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和使用上述借款。关联董事 JINSHAN ZHANG先生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 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合理的 交易行为,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塔 赫的借款事宜。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要 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对公司未来的成长发展有益。本次交易的借款利率参照 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 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关于向关联方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飞凯材料本次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 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需求,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 性和便捷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的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对飞凯材料本次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 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 欣
张 琳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