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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Chem Corporation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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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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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修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上海 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 ( 修订稿 )> 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 》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 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 发表意见如下 :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公司 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 关规定 , 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因此 ,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 , 本次对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修订是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而对方案内容的合理修改 ,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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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本次修订事项的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我们认为 , 本次对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修订是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而对预案内容的合理修改 , 修订后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 <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 修订稿 ) 的议案

我们认为 , 本次对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是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而对论证分析 报告内容的合理修改 , 修订后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召开、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 同意《上海飞 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 修订稿 )> 的议案》。

综上所述 , 我们对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表示 一致同意 , 并同意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上述议案 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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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张陆洋 ( 签字 ):

孙 岩 ( 签字 ):

朱 锐 ( 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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