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PhiChem Corporation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22, 2021

55386_rns_2021-06-22_d259c08b-8a57-40a8-8ac7-23f55da2a53d.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海飞 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 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 》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 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 发表意见如下 :

.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 ,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 修订稿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的经营 业绩、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 订稿 ) 》中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 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 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 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稿 ) 》的规定 ,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 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

1

联系 ,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 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 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 定发展。因此 ,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我们认为 ,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 , 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稿 ) 》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 , 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稿 )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 ,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 , 公司有 8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 , 因此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回购注销该 8 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第二期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 修订稿 ) 》的规定 , 回购价格合理 , 回购程序合法合规 ,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 同意《上 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飞凯香港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香港凯创有限公 司 ( 以下简称“香港凯创” ) 向银行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 有助于满足香港凯创经营 发展资金需要 , 提高香港凯创的融资和运作效率以及盈利能力。香港凯创信誉及经 营状况良好 ,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内容及决

2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 ,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 , 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 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的实际要求 , 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 , 对公司未来的成长发展有益。本次交易的借款 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 , 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 场利率标准 , 利息费用公允、合理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亦不会 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 同意《上海飞凯光 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下转签字页 )

3

( 此页无正文 ,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张陆洋 ( 签字 ):

孙 岩 ( 签字 ):

朱 锐 ( 签字 ):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