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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Chem Corporation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Oct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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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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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之专项法律意见
致: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或“公司” ) 的委托 , 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以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的有关规定 ,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 创业板关注函 [2020] 第 462 号 ) 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 项法律意见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 真实、完整、准确 ; (2) 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 且 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 (3) 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 ; (4) 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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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时 , 本所假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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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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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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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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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 并基于对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关注函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中提及有关 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专项法律意见仅供飞凯材料回复本次关注函之目的使用 ,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基于以上所述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 本 所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
关于关注函问题 2: 公告显示 , 修订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2018 年净利润 为基数 , 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或“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 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2018 年净利润为 基数 , 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或“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 公司 2021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你公司 2020 年度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7,829.95 万元 , 较 2018 年同期下降 47.19% 。
请你公司结合 2020 年度截至目前营业收入实现情况、在手订单情况、市场环境变化、中美 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等说明本次考核指标调整的设置依据及合理 性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能否发挥激励作用 , 是否存在刻意设置较低考核指标向特定激励对 象输送利益的情形 ,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 是否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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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 并请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 ( 一 ) 结合 2020 年度截至目前营业收入实现情况、在手订单情况、市场环境变化、中美贸 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等说明本次考核指标调整的设置依据 及合理性
1. 营业收入实现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以及飞凯材料的说明 , 2020 年上半年 ,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2,925.96 万元 , 较 2018 年上半年增长 11.67% 。本次考核指标调整后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 指标增加了“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 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 , 目标高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水平 , 因此 , 公司若要实现这一业绩考核指 标仍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2. 在手订单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飞凯材料的说明 ,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 , 客户 通常仅提前一两周或一个月发出需求订单 , 生产部门每月月初根据销售部门统 计的订单情况以及备货策略 , 编制当月的生产计划。截至目前 , 公司主要产品 在手订单金额约为 5,470 万元 ( 未含税 ) 。公司在手订单金额一般是最近 1-2 周或 1 个月的接受订单情况 ,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销售收入约为 8.29 亿元 , 在手订单金 额所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小 , 因此其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公司季度以及全年业务 销售规模。
- 市场环境变化情况、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对公司的经营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飞凯材料的说明 , 2019 年以来 , 中美贸易争端频发 , 美 国对中国众多新兴领域高科技产品加征关税 , 其中集成电路半导体制造行业属 于美国加征关税并遏制针对的重点行业之一。公司为集成电路半导体封装测试 企业提供上游原材料 , 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公司客户备货情绪 , 对公司产品的需 求造成一定的冲击。另外 , 下游客户受到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业绩承压 , 对原材 料采购成本提出了更严格的降本要求 , 进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除此之外 ,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各地陆续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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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扩散 , 对新材料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 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 响。目前 , 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 公司在国内的生产、制造、供应链环节 已完全恢复正常运转。但是国外疫情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可能会影响到公 司海外部分市场营运拓展。
2020 年上半年 ,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 , 公司海外业 务增长受阻。公司生产的用于光纤光缆表面的涂覆材料属于 5G 中期建设的产品 , 需求有所滞后 , 国内 5G 网络的建设尚未明显带动对公司紫外固化材料中的光 纤光缆涂覆材料的需求 , 受下游需求疲软的影响 , 公司紫外光固化材料营收同 比持平 , 毛利率受光纤厂商降价影响 , 同比下降 , 预计 2020 年下半年该产品需 求将会提升 , 但毛利率是否能恢复过往水平仍需观察。
在两大主营业务产品线上 , 5G 网络的建设尚未明显带动对公司紫外固化材料中 的光纤光缆涂覆材料的需求 , 2020 年上半年销售额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受到 下游光纤厂商的降价压力 , 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电子化学材料中的屏 幕显示材料受益于国产化率提升及国内面板产能增加 , 2020 年上半年销售量有 较大增长 , 但是受到下游面板厂商的降价压力 , 产品价格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 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同时 , 随着公司持续加大对新产品的研发及市场 投入以及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 , 2020 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及销售费用等较上 年同期有所增加。为了满足公司经营性和资本性支出的资金需求 , 公司采用多 元化的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 使得公司有息负债的规模有所扩大 , 财务费用有所 增长。综上所述 , 2020 年上半年公司两大主营业务产品毛利率和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同比下降的情况。
4. 本次考核指标调整的设置依据及合理性
(1) 旧考核指标不再适合公司发展现状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飞凯材料的说明 , 公司推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时 , 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增长情况 , 并结合公司当时对行业 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 制订出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 旧考核指标在当时 是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然而 , 由于 2020 年初突发新冠肺炎 疫情这类全球公共卫生事件 , 以及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加剧 , 公司目前发 展形势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出时已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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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上半年 , 为抓住市场机会 , 尽可能减少疫情与贸易战给公司带来 的负面影响 , 公司调整了业务发展策略 , 加大研发投入 , 根据市场需求下 调了部分产品价格 , 尽可能地增加营业收入并扩大市场占有量。以净利润 为衡量标准的旧指标已无法准确反映公司在新环境下真实的经营水平 , 如不及时修改业绩考核指标 , 可能对激励对象及相关团队的工作积极性 和创造性带来负面影响 , 进而与推出本次激励计划的初衷背道而驰。从长 远角度来看 , 还可能对公司薪酬考核与改革以及长期激励制度的建立产 生不利影响 , 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 将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 (2) 增加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 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 , 公司 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 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 , 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公司增加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 符合《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 , 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 , 是预测企业 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及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同时 , 增 加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 , 是衡量公司市场规模扩大 , 提升公司 在光纤光缆行业与集成电路行业、屏幕显示行业地位的标准之一。在 2020 年复杂的经济形势考验下 , 营业收入增长率能更准确的体现公司的真实 经营水平。
除此之外 , 公司增加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条件 , 能够有效 考察 2020-2021 年度公司扩产项目带来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情况 ; 同时也 是对于公司上半年经营策略的肯定 , 能够在当前经营策略下更合理地考 察员工贡献水平 , 并保持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
(3) 营业收入增长率具体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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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18 年上半年增长 11.67% 。 2020 年下半 年 , 公司经营情况预计将有所好转 , 但由于国际疫情反复与中美贸易摩 擦带来的综合影响 , 营业收入是否能够进一步增长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 性。修订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增加了“以 2018 年营业收入 为基数 , 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 , 该目标高于公司目前 实际经营水平 , 仍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修订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 指标增加了“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 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20% ” , 该数值的设定考虑了过去市场表现并合理预测 2021 年市场 环境带来的影响 , 兼具可达成性与挑战性 , 是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的合 理预期 ,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长期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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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能否发挥激励作用 , 是否存在刻意设置较低考核指标向特定激 励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形 ,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 是否可能损害中 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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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面向公司核心人才 , 授予范围明确 , 主旨在于激励核心 人才 , 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 不存在刻 意设置较低考核指标向特定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形 , 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
- (1) 本次激励对象明确集中于核心人才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飞凯材料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核心骨干人才 ,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 通过激励核心人才 , 有利于建立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共同体 , 有助于提升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 增强公司团队的稳定性 , 从而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 规划的有效执行 , 进而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 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
-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占比、获授数量占比较小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飞凯材料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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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555.33 万股 , 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1,208.87 万股的 1.08%, 占比较小。其中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人数 仅占激励对象总数的 4.65%, 获授股数仅占授予权益总数的 9.7% 。因此本 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票总数较小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占比、获授 数量占比较小 , 对激励对象以外的其他股东稀释较小。本次激励计划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对全体股东基本上为同比例稀释 , 并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公司对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 , 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 层次 ,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激励性与约束性并重。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 飞凯材料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 ,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 ,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 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 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进 行综合考评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 , 则激励对象 可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当期限售额度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 , 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 售额度 , 由公司回购注销。
因此 , 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 , 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设置了双重考 核要求 , 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 不存在向特定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情 形。
- 公司注重长期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 , 承担社会责任 , 重视人才管理。
根据飞凯材料的说明 , 在宏观形势不利的情况下 , 受新冠疫情与中美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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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双重影响 , 部分企业选择裁员降薪 , 缩减招聘规模。但是公司在短期经营业 绩受到负面影响的情况下 , 仍坚持长期发展的战略 , 坚持对人才的选用育留 , 解决就业问题。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覆盖了公司的核心人才 , 是公司稳定核心团 队的重要手段 , 也体现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重视人才管理的决心 , 有利于促 进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4. 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 飞凯材料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 其中 , 关联股东在审议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飞凯材料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上海 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 核目标的议案》 , 同意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 , 并相应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
飞凯材料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上海 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 核目标的议案》并发表了专项意见。
因此 , 飞凯材料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飞凯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发挥激励作用 , 不 存在刻意设置较低考核指标向特定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形 , 有利于促进公司整 体竞争力的提升 , 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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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本专项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做出 , 仅供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之目的 使用 ,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专项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夏慧君 律师
唐 方 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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