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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rmaron Beij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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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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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股票简称:康龙化成 股票代码:3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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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 ( 北京 ) 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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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 ” “ ” “ ” 下简称 康龙化成 、 公司 或 本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 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 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42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9,438.7462 万股的 0.097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0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基层管理人员及 技术人员。不含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 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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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0.47 元/股。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四期归属,每期 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25%、25%、25%、25%。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 第四个归属期 | 以2020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 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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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康龙化成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 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十一、康龙化成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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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2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7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 25 第十三章 附则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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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 康龙化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基层管理人员 及技术人员,不含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
| 薪酬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业务办理指南》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
| 《公司章程》 | 指 |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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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 留住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和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 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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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 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审批工作,亦不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后续管 理工作,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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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 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技术骨干、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04 人,包括:
1、核心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 3、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康龙化成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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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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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 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4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9,438.7462 万股的 0.097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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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授予总量的比例 |
获授限制性股 票占当前总股 本比例 |
|---|---|---|---|
| 核心管理人员(共1人) | 7.50 | 9.69% | 0.0094%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共59人) | 43.42 | 56.08% | 0.0547% |
| 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共144人) | 26.50 | 34.23% | 0.0333% |
| 合计 | 77.42 | 100.00% | 0.0975% |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 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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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 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业绩公告披露前 60 日内(含年度业绩公告披露当日),或有关 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审议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含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该定期报告公告之日止期 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四)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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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5% | |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第二个归属期 | 25% | |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第三个归属期 | 25% | |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第四个归属期 | 25% |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一)自每期限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归属条件成就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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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0.4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0.4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为每股 70.47 元: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92.5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89.86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77.47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70.47 元。
(二)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 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 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 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 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 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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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 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 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 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确定为 70.47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 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 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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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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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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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 第四个归属期 | 以2020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 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 评价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
| 归属比例 | 10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 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归属;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的考核由薪酬委员会审核,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 管理办法》执行。激励对象均不是薪酬委员会委员,不参与个人层面的绩效审核工 作。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小分子药物研发服务,持续打造并不断完善深度 融合的全流程一体化和国际化的药物研发服务平台。公司按照全球研发通用标准构 建了药物研发服务体系,为全球客户提供药物研究、开发及生产整体解决方案,目 前公司服务客户覆盖全球排名前二十的跨国制药企业。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 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和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积 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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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2024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6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 状、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的发展以及各种潜在风险(指不在董事控制范围内的风险 因素,如国际政策变动风险、汇率风险等)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 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 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 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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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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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 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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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归属条 件成就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下称 为“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确定权益 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等于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 值)剔除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6 月 9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a.标的股价:186.33 元(2021 年 6 月 9 日收盘价);
b.认购期权的有效期为 1 年、2 年、3 年、4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 限),认沽期权的有效期为 0.5 年(限制性因素,即每个归属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c.历史波动率:对应期限的深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
d.无风险利率: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7.42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 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8,433.65 万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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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 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1 年 6 月授予,则 2021 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8,433.65 | 2,174.45 | 3,320.52 | 1,770.95 | 896.31 | 271.43 |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
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 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 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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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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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涉及关连人士或其他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要求的情况,从 其规定,并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如需要的话,事先独立股东批准)。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审议满足归属 条件董事会应于每个归属期开始后 6 个月内召开。
(二)激励对象应在第一个归属期开始前开立证券账户。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 激励对象,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归属条件成就之日后 3 个月内(具体缴款时 间根据届时公司发放的缴款通知书确认),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 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 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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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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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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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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