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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rmaBlock Sciences (Nanjing),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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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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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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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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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药石科技”)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 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唐澍和张 璇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唐澍和张璇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 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 、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唐澍和张璇。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唐澍女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自 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威高骨科、航亚科技、安靠智电等公司 首发上市,中利集团、智能自控、楚江新材、苏博特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中利 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无锡建发收购康欣新材控股权项目等。
张璇女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2014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迈瑞医疗首发上市,艾迪药业首发上市, 奥赛康重组上市,以及宝胜股份、苏宁环球、药石科技、九洲药业等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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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季李华,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季李华先生,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大健康行业部总监,保荐代 表人。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艾迪药业首发上市、奥赛 康药业重组上市、药石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爱尔眼科非公开发行、长荣股 份非公开发行、新钢股份非公开发行、湖北能源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3 、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谈琲、唐逸凡、谢凌风和薛杰。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1、公司名称: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注册地址:南京江北新区学府路 10 号
-
3、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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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资本:19,969.9696 万元人民币
-
5、法定代表人:杨民民
-
6、联系方式:025-86918230
7、业务范围:生物医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转让;生物医药中间体(除药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服务与咨询;投资管理;化学药制剂、化学 原料药研发、生产和销售(按许可证经营);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
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8 月 12 日查询结果,保 荐机构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 232,810 股,持股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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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保荐机构控股股东控制的下属主体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发行人股票 47,984 股,持股比例为 0.02%。除前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关联方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等出于业务需要以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等形式遵从市场化原则持 有发行人少量股份。上述主体持有发行人股份均遵从市场化原则,且持股比例较 小,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经核查,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控股股东控制的下属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民民提供股权质押服务;发行人向保荐机构 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收益凭证产品。上述事项均依据市场原则达 成,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经核查,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1 年 7 月 30 日,项目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将申报文件准备 完毕,并经投资银行业务线初步审核后,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
-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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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 性、合规性及文字格式等内容做审查,对项目小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核查。内核 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将对内 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以书面问核的形式对药石科技可转债 项目进行内部问核。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 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 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经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项目小组预审意见回复并认可、对工作底稿验收 通过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后续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组 织召开公司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提前 3 个工作日(含)将会议通知、内核申请文件,预审 意见的回复等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1 年 8 月 13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 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1 年第 71 次股权融资业 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 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主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 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 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 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 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 “ ”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 暂缓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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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药石科技可转债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将审核意见表的内容进行汇总,形 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 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了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 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 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 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1 年 8 月 13 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1 年第 7 次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 议,审核通过了药石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药石科技可转债项目内核 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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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 26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 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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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 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 律法规中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 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与本次交易对方南京药晖 利益相关的董事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 意见。
2、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的议 案》等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与本次交易对方南京药晖利益相关的董事对有关 议案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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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收购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 46.07%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与本次交易对方南京药晖利益相关的股东对有关议 案回避表决。
4、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的议案》 等议案,与本次交易对方南京药晖利益相关的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 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变更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证 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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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 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的规定。
- 2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审计报告。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336.34 万元、15,206.88 万元及 18,420.77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5,654.66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 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 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 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浙江晖石 46.07%股 份、年产 450 吨小分子高端药物及关键中间体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性资金,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 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 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未用 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的规定。
4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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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药物研发领域全球领先的创新型化学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主营业务 包括药物分子砌块的研发、工艺开发、生产和销售;药物分子砌块下游关键中间 体、原料药等的工艺研究、开发和生产服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三)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下述不得公开发 行公司债的情形:
-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
仍处于继续状态;
-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 发行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结构图及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已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 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336.34 万元、15,206.8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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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18,420.77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5,654.66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 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1.21%、28.01%、21.88% 及 24.21%,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分别为 16,016.11 万元、12,704.47 万元、27,150.55 万元及 19,040.17 万元,现 金流量情况良好。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具有合理的资产负 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关于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1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网络核查,并获取了相关的任职资格证 明。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要求。
2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组织流程,发行人的重大 采购销售合同,了解了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及是否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诉讼仲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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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取得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了解了发行人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和内部控制状 况。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 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 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 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 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 、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经查阅,2019 年和 2020 年公 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52,068,782.22 元和 184,207,681.24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136,914,624.38 元和 173,573,289.18 元。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最近二年盈利,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5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经查阅,公司最近一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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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 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 项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三)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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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述不得发行 可转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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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
仍处于继续状态;
-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预案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文件,经核 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浙江晖石 46.07%股份、年产 450 吨 小分子高端药物及关键中间体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性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浙江晖石 46.07%股份、年 产 450 吨小分子高端药物及关键中间体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性资金,不属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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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杨民民控制的其他企业清 单,了解了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信息;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明细信 息。
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预案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文件,经核 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浙江晖石 46.07%股份、年产 450 吨 小分子高端药物及关键中间体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性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或非 生产性支出。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 规定。
(七)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 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 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文件等,经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面值、利率等规定如下: 1 、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 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 、债券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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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3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 、债券评级
本次发行可转债由中证鹏元担任评级机构,药石科技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A。
5 、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 效条件。
6 、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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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 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 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 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 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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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8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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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 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 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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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 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且发行的 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 《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的转股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 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 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查阅了关于转股期限的约定 如下:“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转股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查阅了关于转股价格的约定 如下:“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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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 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5,000.00 万元(含 115,0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收购浙江晖石46.07%股份 | 46,068.97 | 46,000.00 |
| 年产450 吨小分子高端药物及关键中 间体技改项目 |
|||
| 2 | 60,000.00 | 35,000.00 | |
| 3 | 补充流动性资金 | 34,000.00 | 34,000.00 |
| 合计 | 140,068.97 | 115,000.00 | |
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34,000.00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57%,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一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 资金总额的 30%”的规定。
(二)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银行理财合同 等,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银行理财等交易性金融资产信息。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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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 四条的规定。
六、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论证分析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董监高承诺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测算、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等,具体如下:
-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 、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于2021年10月31日实施完毕,不对实际完 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 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115,000.00万元,实 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 最终确定;
(4)假设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与2020年持平进行测算;(这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139.70元/股,(该价格为2021年5月14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的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 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 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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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6)根据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3,615,15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 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99,699,696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已于2021年4月26日实施完毕;
(7)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99,699,696股为基础,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的可转债数和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影响,不考虑其他稀释因素;
(8)根据股权激励政策,假设2020年新增的39.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转增30% 以后的50%在授予日后12个月解禁;根据股权激励政策,假设2020年新增的4.8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转增30%以后的50%在授予日后12个月解禁;根据股权激励政 策及2020年的解禁时间,假设2019年178.9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转增30%以后的 30%在2021年10月底解禁;
(9)本次可转换债券利息按本金乘第一年预测的发行利率0.3%的利率进行 模拟测算,本利率仅为预测数作为模拟测算使用,最终发行利率、面值、摊余成 本、实际利率等因素在发行时得到确定;
(10)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代 表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 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 责任。
2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 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2020年度/2020 年12月31日 |
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 ||
| 项目 | |||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 总股本(股) | 15,361.52 | 19,969.97 | 19,969.97 |
| 新增应计利息 | - | - | 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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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8,420.77 | 18,420.77 | 18,363.11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 |
|||
| 17,357.33 | 17,357.33 | 17,299.67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286 | 0.932 | 0.929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271 | 0.922 | 0.910 |
|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212 | 0.878 | 0.875 |
|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97 | 0.869 | 0.857 |
注:上述指标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根据以上假设测算,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公司股 东每股收益较不发行可转债的情形下均有所下降。具体原因如下:
2021 年末相关可转债尚未到达转股期,公司需要支付利息费用,财务费用 将有所上升,从而影响归属于公司股东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公司 股东基本每股收益,而可转债的发行增加了稀释因素,亦会降低稀释每股收益。
2022 年开始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随着投资者的转股将相应增 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继续摊薄归属于公司股东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公司股东每股收益,因此公司未来将面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三)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但需要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制定上述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 体措施如下: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速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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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争取早日达 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 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 、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 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 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 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 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 的经营业绩。
3 、加强技术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
经过长期的业务发展和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队伍。公司 将继续加大技术开发力度,选用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4 、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 资者,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在 《公司章程》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 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5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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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 具的相关承诺如下:
-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完毕 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 的相关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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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完毕 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经核查,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结合上述分析,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测算过程合理、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充分,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完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上市公司在本次 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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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 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 承销商,聘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了中天运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标的公司审计 机构、本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机构等,聘请了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聘请了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标的 公司资产评估机构。
2、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 构、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情况如下:
(1)聘请了 Fritz Legal, LLC 进行了境外法律事项核查,并相应出具了相关 法律意见。
(2)为提高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规范性及准确性,发行人 聘请了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机 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等服务。
(3)为提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等核查的规范性及准确性,发行人聘请 了第三方技术机构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从专业技术角度 出具了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对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为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 核查提供环保技术咨询参考。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需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及标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等外,聘请了境外法律事项核查律师,聘请了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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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机构,聘请了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 团股份公司作为环保专业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具备必要性,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境外的收入占比分别为80.43%、72.82%、69.49%和 73.21%,整体处于较高水平,其中美国和欧洲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境外客户所在 地。
自 2017 年 8 月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对中国启动“301 调查”起,中美贸易摩 擦持续升级,给中美产业、经济运行均带来一定不确定性。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 全球市场都将不可避免地受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贸易摩擦给全球商业环境带来 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目前,与公司业 务销售相关的国际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但未来若中美贸易摩擦 等贸易摩擦 进一步升级或公司其他主要境外销售国家或 地区的政治形势、经济环境、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到公司境外销售 业务的开展,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长期以来,医药产业在国内外均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市 场,医药产业的监管体系、政策法规已经相对成熟;在国内,随着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逐渐深入,相关产业政策和监管体系也日趋完善。公司同时面向国内外市 场开展业务,如不能及时跟踪国内外监管政策变化,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调整经 营战略和提升管理水平,适应各市场的政策、法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生产造 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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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率波动风险
受下游客户地域分布影响,公司向境外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收入比例较高, 销售合同通常以美元等外币计算。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推动人民币汇率形成 机制方面的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汇率的波动会对公司的盈利带来正面或 负面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果面临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未来若相关汇率发生较 大变动且发行人采取的相应措施未能有效应对汇率波动,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下降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上半年,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 分别为 57.82%、51.59%、45.79%及 49.64%, 其中公斤级以上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50.27%、43.73%、38.13%和43.80%, 总体呈下降趋势。从药物研发阶段而言, 新药发现阶段、临床前开发阶段和临床早期试验阶段客户主要关注产品和服务的 及时性和高品质,对价格的敏感度较低;越靠近商业化生产阶段,客户更多关注 供应商的规模化生产和成本控制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水平总体有所下 滑,但整体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平均水平,主要系发行人分子砌 块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主要集中于药物研发流程的较前端且产品存在一定的市 场稀缺性,因此毛利率相对较高。未来 随着公司新药研发进程的推进、市场竞争 的加剧、公司服务产业链条向下游不断拓展及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发行人 存在毛利率进一步下降风险。
(五)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商誉账面原值为 35,618.56 万元,主要系 2021 年 4 月收购浙江晖石 16.50%股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所致。根据会计准则规 定,需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未来由于行业景气程度下降或 者标的公司自身因素导致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公司将会因此产生商誉减值损 失,从而直接减少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当期的利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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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 、收购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浙江晖石 46.07%少数股 东权益,虽然标的公司在本次收购前已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合作,但其与公司仍 有可能在短期内无法达到最佳整合效果。另一方面,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全面 纳入公司的经营和整合范围,若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佳,可能影响上市公司 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规模。
2 、产业化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450 吨小分子高端药物及关键中间体 技改项目”的预计投资总额约为 60,000.00 万元。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 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 研究论证,但仍存在因技术、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 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使得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新增固定资产 折旧、费用等对公司盈利情况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技改项目建设本身无需取得GMP 等资质认证, 项目建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 相关资质认证。浙江晖石具备较为完善的GMP 运营体系和相关车间生产建设经 验,但若项目建成后未能及时按规定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认证或检查,将可 能存在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风险。
3、投资项目相关产能不能充分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450 吨小分子高端药物及关键中间体 技改项目”建成达产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提供关键中间体、原料药的 CDMO 服务能力。若公司发展情况或市场环境恶化,将存在此次投资项目新增服务能力 不能充分释放, 相关产能无法得到充分消化的风险 。
4 、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未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50 吨小分子高端药物及关键中间体技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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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建成后,完全达产年每年将新增折旧摊销 5,617.49 万元。 若本次技改项目按 预期实现效益,项目新增收入及利润总额足以抵消新增的折旧摊销。但一方面, 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达产需要一段时间,短期内新增折旧摊销可能会对公司业绩 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若募投项目效益严重不达预期, 新增折旧与摊销将会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一定的 不利影响 ,存在公司因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导致未来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七)可转债本身相关的风险
1 、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 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 、转股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 多种因素影响。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 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并因此影响投资 者的投资收益。
(2)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 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 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 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3 、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为复合型衍生金 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在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 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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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 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4 、未设立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设立担保。如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 兑付风险。
5 、存续期内不实施向下修正条款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可转债存续期内,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能低于审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 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 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 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 的风险。此外,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6 、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中鹏信评【2021】 第 Z【983】号信用评级报告,药石科技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 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公司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 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 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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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影响。
7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上半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 别为 22.97%、22.94%、21.76%和 18.18%,归属于公司股东每股收益分别为 0.93 元、1.06 元、1.29 元和 1.93 元。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并转股后,公司总股 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因此短 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 降。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 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 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因此,公司面临短期 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十、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药石科技是药物研发领域全球领先的创新型化学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主营业 务包括药物分子砌块的研发、工艺开发、生产和销售;药物分子砌块下游关键中 间体、原料药等的工艺研究、开发和生产服务。
通过多年精心耕耘,发行人已经凭借在分子砌块领域卓越的设计、合成和供 应能力,获得业界广泛认可。目前,发行人已为全球医药企业构建了一个品类多 样、结构新颖、性能高效的药物分子砌块库。在药物研发过程中,通过使用、组 合该药物分子砌块库内的创新型分子砌块,可以帮助新药研发企业在药物发现阶 段快速获得大量候选化合物用于筛选和评估,可以快速地发现化合物的结构与活 性关系,最终确定临床候选物,大大提高药物研发的效率和成功率,极大缩短新 药研制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基于该药物分子砌块库,发行人搭建了药物研发产业 链上的药物化学研发、工艺优化、中试放大以及商业化生产的关键化学技术平台, 提供从研发到生产的创新型化学产品和服务。
作为技术创新推动型企业,发行人注重技术的积累与技术团队的建设,已经 积累了不对称合成技术、超低温反应技术、氟化技术、微丸包衣技术等一系列核 心技术。此外,公司在中间体、原料药、制剂等领域也具有一定的新型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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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如连续流工艺技术(Flow chemistry)、微填充床技术(Micropacked bed) 以及生物催化技术(Bio-catalysis)、非均相催化(Heterogeneous catalysis)、固态 化学(Solid state chemistry)等。
为了更好地向客户提供全面和稳定的优质服务,充分利用公司在分子砌块领 域积累的研发和供应优势,近年来,公司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团队、 不断完善质量、EHS 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工艺研究到商业化生产的场地建设、 高效的项目管理体系搭建等,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和规模,致力于打造高水准的一 站式生物医药 CDMO 服务平台,为新药研发企业提供关键中间体、原料药和制 剂的工艺研究、开发和生产服务。
综上,发行人所处药物研发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行人已在行业内 取得较为领先的地位,通过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积累拓展了较多知名下游客户。发 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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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季李华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唐 澍 张 璇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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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唐澍和张璇担任本公司 推荐的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唐澍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 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 行政监管措施。
张璇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 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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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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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澍 张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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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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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季李华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南 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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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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