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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rmaBlock Sciences (Nanjing),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ug 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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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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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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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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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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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 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30,500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000,001 股的1.56%。其中,首次授予 1,790,500 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25%;预留440,000 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7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本次激励计划实施 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3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 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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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 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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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上市公司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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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目录
声明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总则 ............................................................................................................................. 7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4 第十二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 ................................................................................................... 27 第十三章 附则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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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药石科技/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
| 激励对象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人员 |
|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授予日 | 指 |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 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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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第二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 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 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2、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3、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 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公司考核与员工自愿参与相结合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司 自主决定并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 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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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 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 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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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3、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4、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5、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
-
情形,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 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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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3 人,包括:
1.中层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 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二)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 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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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药石科技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药石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 股普 通股股票。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30,500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000,001 股的1.56%。其中,首次授予1,790,500 股, 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2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 本的1.25%;预留440,000 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73%,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类别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 总额的比例 |
|---|---|---|---|---|
| 1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 务、技术、管理)人员73 人) |
179.05 | 80.27% | 1.25% |
| 2 | 预留部分 | 44 | 19.73% | 0.31% |
| 合计 | 223.05 | 100% | 1.5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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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分别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熟后60 日内,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履行登记、公告等相关 规定。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限售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分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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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授予完成登记之 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如下表所示: | ||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在2019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预留授予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预留授予的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预留授予的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在2020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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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第一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第二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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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0.3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30.3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0.61 元的50%,为每股30.30 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8.23 元的50%,为每股29.11 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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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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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 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 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本激励计划在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19年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25%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0年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55%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1年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85% | |
| 若预留部分在2019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 首次授予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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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19年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25%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0年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5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1年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85% |
| 若预留部分在2020 年授出, | 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
|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0年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5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1年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85% |
若预留部分在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1.2、1.0、1.0 以下三个 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
| 标准等级 | 优良(1.2) | 胜任(1.0) | 不胜任(1.0 以下 | ) |
|---|---|---|---|---|
| 个人解除限 售比例 |
100% | 90% | 0 |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药石科技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 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设立了以2018 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25%、55%、8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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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 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 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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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药石 科技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 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药石 科技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 公司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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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药石科技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所列明原因的范围内调整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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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 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基础, 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一)标的股价:60.44 元/股(本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收盘价,待授予日确定后,以授予日收盘价格为准)
(二)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登记完成日至每期首个行权 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分别为:29.7438%、26.7719%、24.2786%(分别采用创业 板综指最近1 年、2 年和3 年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选取央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 年期、2 年期、3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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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利率分别为1.50%、2.10%、2.75%。
(五)股息率:0.3627%(公司上市至今股息率的平均值)
根据上述基本模型参数进行估算,公司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 本为5,605.21 万元,假定以2019 年8 月作为授予日,则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 司2019-2022 年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 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 |
待摊销费用 (万元) |
各年度摊销费用(万元) | 各年度摊销费用(万元) | ||
|---|---|---|---|---|---|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 | 2022 年 | ||
| 179.05 | 5,605.21 | 1,089.90 | 2,709.18 | 1,307.88 | 498.24 |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根据 Black-Scholes 模型进行测算,此处的成本估算仅为模拟估算,不能直接作为会 计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受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至授予日期间股价变化的影响,实 际成本与此处的成本估算会有所差异。
以当前信息初步估计且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提升作用的前提下,限制 性股票激励成本的摊销将会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考虑到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以及由此激发的核心骨干的主 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对公司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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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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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员工,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
内任职的,则已获授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保留在解除限 售后的12 个月内向激励对象追溯返还其因本次股权激励带来收益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情况离开公司,自 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 丧失劳动能力的,自丧失劳动能力之日,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 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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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所 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 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 日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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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及回购 数量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 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 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 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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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 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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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 大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
- 二、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8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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