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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rmaBlock Sciences (Nanjing), In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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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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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 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2021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及时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认 同该报告。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相关材料,我们就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等发表如下意见: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天和作为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合法评估机构,具有为本次收购股权提 供相应服务的资格和条件。中天和及其经办评估师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 务的业务关系外,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晖石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药石科技拟股权收购,为此需对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提供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实际评估 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 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 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客观、 公允。因此,本次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一致。

4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 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 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结果公允反映了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

5 、关键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及相关参数合理性

本次评估机构使用收益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值较经审计的账面净 资产增值率为 195.56% 。本次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增长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 费用率、折现率等关键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主要系行业发展前景、同行业可比公 司经营情况以及浙江晖石实际经营状况等,上述参数具备合理性。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浙江晖石系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主体,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WEIZHENG XU

高允斌

曾咏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