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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ect Group Corp.,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2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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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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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倍加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倍加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倍加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外部竞争性、激励性和经济性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经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倍加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公司经营目标达成情况、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倍加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