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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F — AGM Information 2026
Jun 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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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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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
地點: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10號2樓【實體股東會】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 A 棟 2 樓國際會議中心)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5,739,013 股
出席股數:60,203,860 股(其中含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9,974,121 股),占已發行股數 70.21%
出席董事:張立秋董事長、江宗明董事、劉宏志董事、林智明董事、黃文鴻董事、張雲鵬獨立董事、李崇言獨立董事
列席人員: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佳翰會計師、王健珉律師
主席:張立秋董事長
記錄:陳璽光
一、宣布開會:出席股數已達法定數額,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哈
三、報告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說明: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5頁至第10頁。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報告。
說明: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之議案經審計委員會查核在案,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1頁。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四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明:一、本公司115年03月0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4年度員工酬勞新台幣
9,458,213 元(其中基層員工酬勞新台幣 4,456,787 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 12,610,950 元,並全數以現金發放。
二、上述分派金額與 114 年度認列費用估列金額無差異。
第四案(董事會提)
案 由: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暨資本公積分派現金報告。
說明:一、本案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廿六條之一規定,自可分配盈餘及資本公積中配發股東股利,以現金發放時,授權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報告股東會。
二、本公司自一一四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 154,330,224 元,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每股 1.8 元;自資本公積中提撥新台幣 17,147,803 元,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每股 0.2 元;合計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每股 2 元。以配發(息)基準日之股東持股數配發,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配發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三、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致使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
第五案(董事會提)
案 由:一一四年度重大關係人交易情形報告。
說明: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未有重大關係人交易之情事。
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 提)
案 由: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佳翰、尹元聖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查核在案。
二、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5頁至第10頁及第12至26頁。
三、以上提請 承認,並請 決議。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60,203,860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贊成權數: | 59,838,782 權 | 99.393597% |
| (含電子投票 | 9,626,043 權) | |
| 反對權數: | 216,083 權 | 0.358918% |
| (含電子投票 | 216,083 權) | |
| 無效權數: | 0 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 148,995 權 | 0.247485% |
| (含電子投票 | 131,995 權)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 提)
案 由: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190,169,440 元,依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27 頁。
二、以上提請 承認,並請 決議。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60,203,860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贊成權數: | 59,872,393 權 | 99.449425% |
| (含電子投票 | 9,659,654 權) | |
| 反對權數: | 188,082 權 | 0.312408% |
| (含電子投票 | 188,082 權) | |
| 無效權數: | 0 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 143,385 權 | 0.238167% |
| (含電子投票 | 126,385 權)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伍、討論事項
案由: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本公司董事有兼任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職務,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自渠等就任之日起,爰依法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解除競業禁止限制內容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8頁。
三、以上提請討論,並請決議。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60,203,860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 贊成權數: | 59,696,677 權 | 99.157557% |
| (含電子投票 | 9,483,938 權) | |
| 反對權數: | 358,063 權 | 0.594750% |
| (含電子投票 | 358,063 權) | |
| 無效權數: | 0 權 | 0.00% |
|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 | 149,120 權 | 0.247693% |
| (含電子投票 | 132,120 權)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同日上午9點29分,主席宣佈散會。
備註:本議事錄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股東會詳細之議事內容,仍以錄音或錄影紀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