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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F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15, 2022

51916_rns_2022-06-15_6cbfee30-f76b-4fe7-9e23-81f5bd329da0.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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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一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一一一年六月八日 ( 星期三 ) 上午九時

  • 地點: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 19-10 2 樓【實體股東會】 (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 A 2 樓國際會議中心 )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一、本公司一一○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呂莉莉、趙敏如會計 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查核在案。

  • 二、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8 頁及 第 15 30 頁。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104,402,159 元,依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 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1 頁。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
  • 說 明:一、因應公司法修正及公司實務作業需求,爰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二、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2 頁。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
  •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1 28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4655 號函辦理, 爰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3 頁。

選舉事項

  • 案 由:第十五屆董事選舉案。 (董事會 提) 說 明:一、本公司第十四屆董事將於 111 6 5 日任期屆滿,擬於本年度股東常會全面 改選。

  • 二、依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本次應選董事九席 ( 含獨立董事三席 ) ,採候選人提名 制,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自 111 6 8 日至 114 6 7 日止。新任董事自股東常會選任後即予就任,原任董事同時解任。

  • 三、本公司第十五屆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候選人名單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董事候 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40 45 頁。

  • 四、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66 67 頁。

其他議案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董事會 提)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在不損及本公司利益前提下,擬請股東會 解除本公司改選後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新選任董事及其代表人擬請股東會 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內容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46 47 頁。

附錄五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
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
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之召集,常會應於三
十日前,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將
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
各股東。
前項之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
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
式為之。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
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
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之召集,常會應於三
十日前,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將
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
各股東。
前項之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因應公司法修
正及公司實務
作業需求

廿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
十一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五
年十二月廿一日。
(略)
第四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五
月三十日。
第四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
月六日。
第四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
月九日。
第四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六
月八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
十一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五
年十二月廿一日。
(略)
第四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五
月三十日。
第四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
月六日。
第四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
月九日。
增列修訂次數
及日期

32

附錄六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第五條:評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有關
交易條件之決定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之:()
四、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
產,應就其交易條件及合理
性提請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為
之。
以上交易條件之限定,如
有必要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九
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提具
為參考依據。公司取得之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
合下列規定:
()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
法、銀行法、保險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
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
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
限。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
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
情形。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
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
第五條:評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有關
交易條件之決定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之:()
四、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
產,應就其交易條件及合理
性提請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為
之。
以上交易條件之限定,如
有必要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九
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提具
為參考依據。公司取得之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
合下列規定:
()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
法、銀行法、保險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
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
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
限。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
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
情形。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
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
依據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111
28 日金管證發
字第11103804655
號函辦理。

33

修訂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
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
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
列事項辦理:
()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
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
及獨立性。
()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
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
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
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
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
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
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
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
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
見書之基礎。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
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
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
法令等事項。
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
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
項辦理:
()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
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
及獨立性。
()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
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
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
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
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
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
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
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
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
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
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
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
法令等事項。
第七條:公告及申報程序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略)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
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第七條:公告及申報程序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略)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
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34

修訂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
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
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
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
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
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
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
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
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
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
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
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
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
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以下
略)
(一)買賣國內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
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
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
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
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
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
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以下
略)
第九條: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廠房、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第九條: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廠房、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35

修訂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
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
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以上。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
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
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出具意見書。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
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
意見: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
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以上。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
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
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出具意見書。
第十條: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
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第十條: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
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36

修訂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
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
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
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第十一條: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
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
第十三條: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
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及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不動產使用權資
第十三條: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
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及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37

修訂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產,董事會得依第六條授權董
事長在三千萬元內先行決行,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本公司或子公司有第一項交
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
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
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
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支付款項。但與母公司、子
公司,或子公司彼此間交易,
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
算,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
股東會、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及董事會通
過部分免再計入。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
如前述交易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計算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
入。(移動條文順序)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不動產使用權資
產,董事會得依第六條授權董
事長在三千萬元內先行決行,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如前述交易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計算之。

38

修訂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第三十二條:
本處理程序訂定89.10.07
第一次修訂於92.05.23
第二次修訂於96.06.01
第三次修訂於101.06.29
第四次修訂於102.06.28
第五次修訂於103.06.04
第六次修訂於104.06.10
第七次修訂於106.06.06
第八次修訂於108.06.06
第九次修訂於 111.06.08
第三十二條:
本處理程序訂定89.10.07
第一次修訂於92.05.23
第二次修訂於96.06.01
第三次修訂於101.06.29
第四次修訂於102.06.28
第五次修訂於103.06.04
第六次修訂於104.06.10
第七次修訂於106.06.06
第八次修訂於108.06.06
增列修訂次數及
日期

39

附錄七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股東常會選舉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董事候選 人 名單


所代
表法
姓名 學歷 經歷 () 持股數
1 N/A 張立秋 政治大學保險學碩士 1.元大證券金融()公司董事長
2.元大京華證券()公司總經理
3.大華證券()公司總經理
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稽核、科長
1.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Bowlin Biotech Corp.(USA)董事長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3.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5.順天堂集團執行長
6.禾百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順天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
7.順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8.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9.士鼎創投()公司董事
10.和桐化學()公司董事長
11.和益化學工業()公司董事
0
2



()

台北醫學院藥學系學士 1.順天醫藥生技()公司董事長 1.班友投資()公司董事長 16,169,336
2.固源靈生物科技()公司董事 2.順天堂藥廠()公司董事
3.台灣生物產業發展協會理事 (班友投資()公司代表人)
3.順天本草()公司董事長
(順天國際投資()代表人)
謝德夫 4.順天醫藥生技()公司董事
(順晟藥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5.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常務董事
6.Bowlin Holding Co., Ltd. (Seychelle)董事
7.Bowlin Holding Co., Ltd. (Cayman)董事

40


所代
表法
姓名 學歷 經歷 () 持股數
8.恩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9.宏彬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0.社團法人台灣藥物品質協會理事
11.臺灣傳統暨替代醫學協會常務理事
12.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3



()

江宗明 台北醫學院藥學系學士 1.英商嬌生西藥部經理
2.美商必治妥藥廠業務主管
1.寶齡富錦生技()公司總經理
2.尚典生技()公司董事
3.赫蒂法()公司董事
(尚典生技()公司代表人)
4.Bowlin Holding Co., Ltd. (Seychelles)代表人
5.珠海寶展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6.珠海寶齡富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7.Bowlin Holding Co., Ltd. (Cayman)代表人
8.寶齡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代表人
9.珠海寶齡創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10.澳門寶齡生技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
11.珠海寶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12.威高寶齡生技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13.山東威高寶齡製藥有限公司(中國)董事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14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16,169,336

41


所代
表法
姓名 學歷 經歷 () 持股數
4



()

林智明 台北醫學院藥學系學士 1寶齡富錦生技()公司董事長
2.中山醫院藥局主任
3.中華開放醫院藥局主任
4.臺灣必治妥()公司業務代表
1.Bowlin Holding Co., Ltd. (Seychelle)董事
2.Bowlin Holding Co., Ltd. (Cayman)董事
3.尚典生技()公司董事
4.肯邦國際()公司董事
(班友投資()公司代表人)
5.啟翔企業()公司董事
6.鴻運瀝青化學()公司監察人
7.傑奎科技()公司監察人
8.順天堂藥廠()公司董事
(班友投資()公司代表人)
9.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16,169,336
5 N/A 黃文鴻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社會與
管理藥學博士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藥事管
理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藥學系
1.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所長、教
授、副教授
2.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處長、
副處長
3.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局長
1.太景醫藥研發控股()公司獨立董事
2.雅祥生技醫藥()公司獨立董事
3.安克生醫()公司獨立董事
4.正峰化學製藥()公司董事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5.Bowlin Holding Co., Ltd (Seychelles)董事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6. Bowlin Holding Co., Ltd (Caymam)董事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7.台新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8.友霖生技醫藥()公司董事
(友華生技醫藥()公司代表人)
9.上騰生技顧問有限公司高級顧問
0

42


所代
表法
姓名 學歷 經歷 () 持股數
6 N/A 陳伯全 哥倫比亞管理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學士
1.野村國際(香港)執行董事
2.雷曼兄弟控股公司資深副總經理
1.三鼎資本有限公司 董事長
2.睿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3.明輝智慧醫材有限公司 董事長
0
7



()

美國聖地牙哥州立大學企
管碩士
台灣工銀生技創投協理 黑木投資()公司顧問 350,000
羅敏菁
8 N/A 藍玲玲 私立開明商職 第一金證券業務經理 第一金證券業務經理 25,000

43

獨 立 董事候選 人 名單


所代
表法
姓名 學歷 經歷 () 持股數
1 N/A 張日炎
()
台大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碩

台北大學商學院會計學士
1.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裁、董事
2.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委員、
工商服務委員會委員
3.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理事及職
業道德委員會主任委員
1.建舜電子製造()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2.松瑞製藥科技()公司獨立董事
3.新鼎系統()公司獨立董事
4.玉山銀行中國子行獨立董事
(非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5.玉山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6.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兼常務董事
7.張日炎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8.勤正財務顧問()公司董事長
9.佳龍科技工程(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0
2 N/A 廖繼洲
()
St.Johns University
Industrial Pharmacy博士&
碩士
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學士
1.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辦
公室顧問
2.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處長
3.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總經理
4.世信生物科技()公司協理
5.臨床藥學會理事長
6.長庚醫院藥劑部主任
7.臺北醫學大學、成功大學、長庚大學等兼
任副教授
1.易威生醫科技()公司獨立董事
2.霍普金生醫()公司董事
0

44


所代
表法
姓名 學歷 經歷 () 持股數
3 N/A 陳錦旋
()
1.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2.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3.美國史丹佛大學研究
4.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研究
1.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室
主任、稽核室經理
2.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法研所兼任副教授
3.財政部前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科長
1.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0

: 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之繼續提名理由 :

  • 張日炎先生曾任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總裁,具備會計、審計及稅務專業,其於財會稅務領域之豐富學識及經驗能為本公司營 運發展提供重要建言,雖已連任本公司三屆獨立董事,但為因應公司未來的發展,不論是在為日益茁壯的體系進行符合整體效 益之投資架構或組織架構的調整、對公司治理的加強、對大陸合資公司發展腎病新藥拿百磷、及國內新取得原料藥廠之發展等 面向,均需再次借重其專業之處發揮其財稅領域之專長並給與董事會監督及提供專業意見,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 司獨立董事。

  • 廖繼洲先生曾任衛生署藥政處處長及推動國家醫療產業法人職務,其於醫藥產業及法規領域之豐富學識及經驗能為本公司營運 發展提供重要建言,雖已連任本公司三屆獨立董事,但為因應公司未來的發展,不論是在為日益茁壯的體系進行符合整體效益 之投資架構或組織架構的調整、對公司治理的加強、對大陸合資公司發展腎病新藥拿百磷、及國內新取得原料藥廠之發展等面 向,均需再次借重其專業之處發揮其醫藥產業及法規領域之專長並給與董事會監督及提供專業意見,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 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 陳錦旋女士現為執業律師,具備法律專長並熟稔相關法令之經驗、其於法律領域之豐富學識及經驗能為本公司營運發展提供重 要建言,雖已連任本公司三屆獨立董事,但為因應公司未來的發展,不論是在為日益茁壯的體系進行符合整體效益之投資架構 或組織架構的調整、對公司治理的加強、對大陸合資公司發展腎病新藥拿百磷、及國內新取得原料藥廠之發展等面向,均需再 次借重其專業之處發揮其法律領域之專長並給與董事會監督及提供專業意見,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45

附錄八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內容

序號 候選人姓名 兼任其他公司名稱及職務
1 張立秋 1.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3.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順天堂集團執行長
5.禾百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順天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
6.順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士鼎創投()公司董事
8.和桐化學()公司董事長
9.和益化學工業()公司董事
2 班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德夫
1.班友投資()公司董事長
2.順天堂藥廠()公司董事
(班友投資()公司代表人)
3.順天本草()公司董事長
(順天國際投資()代表人)
4.順天醫藥生技()公司董事
(順晟藥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5.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常務董事
6.恩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7.宏彬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8.社團法人台灣藥物品質協會理事
9..臺灣傳統暨替代醫學協會常務理事
3 班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江宗明
1.尚典生技()公司董事
2.赫蒂法()公司董事
(尚典生技()公司代表人)
3.威高寶齡生技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4.山東威高寶齡製藥有限公司(中國)董事
(寶齡富錦生技()公司代表人)

46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內容

序號 候選人姓名 兼任其他公司名稱及職務
4 班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智明
1.尚典生技()公司董事
2.肯邦國際()公司董事
(班友投資()公司代表人)
3.啟翔企業()公司董事
4..鴻運瀝青化學()公司監察人
5..傑奎科技()公司監察人
6.順天堂藥廠()公司董事
(班友投資()公司代表人)
5 黃文鴻 1.太景醫藥研發控股()公司獨立董事
2.雅祥生技醫藥()公司獨立董事
3.安克生醫()公司獨立董事
4.台新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5.友霖生技醫藥()公司董事
(友華生技醫藥()公司代表人)
6..上騰生技顧問有限公司高級顧問
6 陳伯全 1.三鼎資本有限公司 董事長
2.睿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3.明輝智慧醫材有限公司 董事長
7 張日炎 1.建舜電子製造()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2.松瑞製藥科技()公司獨立董事
3.新鼎系統()公司獨立董事
4.玉山銀行中國子行獨立董事
(非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5.玉山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
6.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獨立董事兼常務董事
7.張日炎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8.勤正財務顧問()公司董事長
9.佳龍科技工程(股)公司薪資報酬委員
8 廖繼洲 1.易威生醫科技()公司獨立董事
2.霍普金生醫()公司董事
9 陳錦旋 1.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於本公司股東常會選任後提請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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