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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PRO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y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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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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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
  •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依循,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 定本程序。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他人之行為均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三條:貸與對象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第四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五條第
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 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 貸與者。

  • (四)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第五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
資金貸與總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其
中:
  • (一) 就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 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 (二) 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 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 就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 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年內或未來一年內可預估之 實際進、銷貨金額之孰高者,且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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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或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 貸與時,其總額及個別對象限額以不超過貸與公司淨值百分之一百為 限,貸與期限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第六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 一、申請及審核流程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財務部應初步接洽,先行瞭解其資金用途
及最近營業及財務狀況,依第七條規定進行詳細審查,作成徵信及審
查報告後,呈總經理及董事長審核,並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辦理,
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
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
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四條第 ( ) 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 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二、貸與通知

資金貸與案件簽奉核定後,財務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 本公司資金貸與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 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 ( ) 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 續後,以憑撥款。

  • 三、簽約對保
貸放案件應由財務人員擬定合約條款,經權責主管審核,並送請法務
人員或法律顧問核閱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合約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於合約上簽
章後,應由財務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 四、擔保品取得與保全

  • ( ) 貸放條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 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 ( )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 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抵押價值為原則。

  • ( ) 財務人員應注意在投保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 五、撥款

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契約及送存執 ( 或分期還款 ) 本票,辦妥 擔保品抵 ( ) 押設定登記,全部手續經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六、文件之整理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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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第七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
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七條:詳細審查程序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時,應進行下列審查程序: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評估
借款人應填寫資金貸與他人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借款,財務部門應先
行瞭解其資金用途,並評估資金貸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貸與子公司免評估)

  • ( ) 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出具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 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證等影本等公司資料及必要之財務 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人員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 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 並擬具報告。

  • ( ) 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每年辦理徵信一次。如為重大案件,則 視實際須要,每半年徵信調查一次。

  • ( ) 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 簽證,則得沿用超過一年尚不及二年之調查報告,並參閱會計師 查核簽證報告。

  •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評估

  • ( )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如借款人信用評估欠佳,不擬貸放者,財 務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由,簽奉核定後,儘速簽覆借款人。

  • ( ) 對於徵信調查結果為信用評估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財務 人員應填具徵信及審查報告,評估其原因、用途、目的、案件金 額、效益、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信用及營運情形,並評估對公司 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擬定計息利率及期限 後,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審核後,提請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 四、擔保品取得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除子公司外,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 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並應事先進行擬設定抵押之 動產或不動產價值評估。

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財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
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人員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
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第八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以下為原則,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
營業週期為準。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司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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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
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第九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 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 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 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

第十條:內部控制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 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 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以 加強公司內部控管。

  • 第十一條: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 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 當之查核報告。

  • 第十二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先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辦 理,惟子公司如屬國內已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有關資金貸與他人 者除外 ( 授權該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其所訂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程序及核決權限辦理 ) 。另子公司每月應定期向本公司報告資金貸與他人 之情形。

    • 財務單位應於每月月初取得上月份各子公司之資金貸予他人明細表。

第十三條: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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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四條:生效及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十五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相關承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視情節輕重懲處,
列入年度績效考核或予以免職處分。

第十六條:附則

  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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