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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PRO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l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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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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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目的
  • 為保障資產,落實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法令依據
  •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第四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辦理。

第五條:評估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務部進行 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 產則由各負責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 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如係與關係人交易,依本作業程序第二 節規定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 二、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 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 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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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四、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 業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各情形辦理: 一

  • ( ) 取得或處分已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 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 ( ) 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 、 、

    • 券,應考量其 淨值 技術 利能 力 未來 發展 潛力 、市 場利、債券票及債務人債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交價格定之。

    • (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交價格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

    • 等無形資產,應參考 國際 或市場 慣例 、可 使 限及公司 技 術 、業務之 影響議 定。

    •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公告現、評定現 、 、

    • 值 鄰 近不動產實 際成 交價格或 帳面 值 供 應商報價等定 之。若係與關係人交易,應先依本作業程序第二節規定之方法 設算 ,以評估交易價格 是否 合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 期貨市場交易 狀況 、匯及利 率走勢 等。

    • ( )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量其業務性

    • 、資產價 值 技術 利能、產能及 未來成長潛力 等。

  • 五、有關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交易金額之計,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年內 係以本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一

  • 準, 追溯推算 年 ,已依本作業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 免再

第六條:作業程序

一、權額 層級

  • ( ) 有價證券:其取得或處分之交易金額達新 50,000 仟 總經理核決辦理,金額 超過( ) 50,000 仟 100,000 仟 元者,應 准後 辦理,金額 超過 ( )100,000 仟 元者,應經事會核決辦理。另 大陸地區 投 資則應經股意或由股事會行,並部投資審 議委 員會請核 准後 可進行。

  • ( )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本公司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應

  • 准後始 得辦理。

  • ( ) 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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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 ( `四` ) `與關係人取得交易: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二節規定` 備妥 `相關資` 料 `,` 提 `交` 董 `事會` 通過 `及審計` 委 `員會` 承 `認` 後始 `得辦理。`

  - ( `五`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本作業程序第三節規定辦理 相關程序及準` 備 `相關資` 料 `,其` 中 `合併、分割、收購` 須 `經股` 東 `會 決` 議通過後 `為之,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免召 `開股` 東 `會決` 議 `者, 不在此限。另股份受讓應經` 董 `事會` 通過後 `為之。`

  - ( `六` ) `取得或處分` 供 `營業` 使 `用之機` 器設備 `:本公司與` 子 `公司` 間 `取得或 處分` 供 `營業` 使 `用之機` 器設備 `,其取得或處分之交易金額` 未 `達新` 台 `幣` 100,000 仟 `元者,` 董 `事會得` 授 `權` 董 `事` 長 `就該額` 度 `先行決 行,事` 後再提 `報最近期之` 董 `事會` 追 `認。`

  - ( `七` ) `其他:應依` 內 `部` 控制制度 `及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交 易金額達本作業程序第七條之公告` 申 `報標準者,除取得或處分` 供 `營業` 使 `用之機` 器設備 `得於事` 後 `報` 董 `事會` 追 `認外,` 餘 `應先經` 董 `事會決` 議通過 `。若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情事者,則 。`

  - `應先經股` 東 `會決` 議通過
  • 二、行單位及交易

    • 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行單位為財務部 長指 定之人員;不動產、會員證、無形資產其他資產之行單位則為 使 用部及相關權責單位;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則由 長指 行單位。取得或處分資產經依規定評估及取 得核可行單位進行訂、收款、交收等交易程,並資產性 控制制度 相關作業程辦理。另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關係人交易及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本作業程序第二節及第三節辦理。
  • 第七條:公告報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 起算 二日 內將 相關資於主管機關 網站 辦理 公告報。

    • ( ) 向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賣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 ( )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 達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規定之部或 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 ( )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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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地區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公債。

  2. 本公司專營投資業務時,於 海內 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3. 買賣、賣條件之債券。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屬供 營業 使 用之機 器設備且 其交易 對 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 經營營建業務時取得或處分營建 使 用之不動產其交易 對 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6. 自地委 建、 租地委 建、合建分、合建分、合建分售方 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7.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之:

  8. 1.每筆 交易金額。

    1. 年內累積 一相人取得或處分一性標的交易之金 額。
    1. 年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同 一開發計畫不 動產之金額。
    1. 年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同 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

一 前項所 稱 年內 係以本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 算 年 ,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 告部分 免再

  • 二、公司如非 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公告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 前項公司適用應公告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 產百分之十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三、本公司應 按月將 本公司及非 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 截至

  • 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 每月 十日前 輸入 主 。

  • 管機關定之資 訊申 網站

  • 四、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 錯誤 缺漏 而應 予補正 時,應 將全 部項目 重行公告報。

  • 五、已依上述規定公告報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 起算 二日 內將 相關資於主管機關 網站 辦理公告報: 一 、

  • ( ) 原 交易簽訂之相關 契約 變更 終止 除情事。

  • (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契約 預定日程 完成

  • ( ) 原 公告 內容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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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 政府 機構交易、 自地 委 建、 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營業 使 用之機 器設備 外,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合下列規定。本公司經 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一、 殊原因須 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 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事會決 議通過 未來 交易條件 變更 者,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 交易金額達新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 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 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低 於交易金額外,應 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並 對差異原因 及交易價格之當性表示具意 見:

    • ( ) 估價 結果 與交易金額 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差距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

  •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 契約成立 日期不得 個月 。但如其 適用一期公告現 值且未逾 個月 者,得由專業估價者出具意 。

  • 有關本條文交易金額之計,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年內 係以本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已依本作業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部分 免再

條:投資範圍及額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公司投資購買非營業 使 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 券,其額之限如下:

  • 一、投資非營業 使 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所示之 淨值 之百分之二十;公司不得其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 ( 如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者,則以 結算數) 所示之 淨值 百分之十。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報所示之 淨值 之百分之二十;公司不得其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 ( 如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者,則以 結算數) 所示之 淨值 百分之十。本公司如基於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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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有價證券計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總額 將逾 本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所示之 淨值 之百分之二十;或公司基於營需要,投資有價證券計 入子 公司投資有價證 券總額 將逾子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 ( 如 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者,則以 結算數) 所示之 淨值 之百 分之十時,本公司或公司得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會計師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意見 ( 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並經本公司或公司事會決 議通過後 ,辦理該單有價證券之投資。 入後 之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所示之 淨值 之百分之四十;公司投資有價證 券之總額,不得 逾子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 ( 如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者,則以 結算數) 所示之 淨值 之 百分之二十。

三、投資 個別 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報所示之 淨值 之百分之十;公司不得其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 ( 如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者,則 以 結算數) 所示之 淨值 百分之五。本公司如基於營需要, 致對個別 有價證券之投資 將逾 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報所示之 淨值 之百分之十;或公司基於營需要, 致對 個別 有價證券之投資 將逾子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報 ( 如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者,則以 結算數) 所示之 淨值 之百分之五時,本公司或公司得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會計師交易價格之合理性意見 ( 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並經 本公司或公司事會決 議通過後 ,投資該 個別 有價證券。 入 後 之本公司 個別 有價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本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所示之 淨值 之百分之三十;公司 投資 個別 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 逾子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報 ( 如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者,則以 結算數) 所示之 淨值 之百分之十。

第十條: 對子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管程序

依本作業程序第四節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相關辦人員 違反 本作業程序時,權責主管 應 違反 情節之重作處,並 將違 紀錄 作為 年度個 效考核 之參考。 違反 規定人員之上主管受處,但能合理明已於 事前範者,不在此限。事會或行業務有 違反 相關規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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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決之行為者,審計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之規 定, 立即通知董 事會或 停止 其行為。

第二節 關係人交易之作業程序

第十二條:關係人定

  • 本作業程序所之關係人,係依財法人 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 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 揭露 」之定

  • 第十三條:決程序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八條及本節規定辦理,下列資 料提 事會 通過 及審計員會得簽訂交易 契約 及支款項:

  •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定關係人為交易 對象 原因

  • 三、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交 。

  •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 四、 關係人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對象 及其與公司及關係人之關 係等事項。

  • 五、 預計訂 約月 份開 未來 份現金收支預表,並評估 交易之要性及資金用之合理性。

  • 六、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 本交易之限條件及其他重要定事項。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 一 一

  • 稱 年內 係以本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年 ,已 依本作業程序規定事會 通過 及審計員會認部分 免再 。 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設置獨立董 事者,依第一項規定事會 討論 時,應分考量各 獨立董 事之意見, 獨立董 事如有 反對 意見或保意 見,應於事會 錄載 明。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第二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 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應依「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十一之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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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本之合理性並 洽請會計師核及表示具意見。

  • 一、關係人交易價格要資金利及買方依法應負本。所 稱必 要資金利 息成 本,以公司購資產 年度 款項之 平均 為準 設算 之,其不得於財部公布之非金融 。

  • 業最 高借 款利

  • 二、 關係人如以該標的 物向 金融機構 抵押借 款者,金融機構該標的放評估總金融機構該標的之實 際貸 應達放評估總之七以上及放期以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一 合併購買一標的之 土地 房屋 者,得就 土地 房屋 別按 上列方法評估交易本。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述之規 定,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一、 關係人係 因繼承 與而取得不動產。

  • 二、 關係人訂取得不動產時 間距 本交易訂日已

  • 三、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 契約 而取得不動產。

第十五條: 設算 交易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依前條規定評估 結果 之交易 均較 交易價格為時,除係下列情 形,並能 客觀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合理 性意見者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一、 關係人係取得 素地 租地再 建者,得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 ( ) 素地 依第十四條規定之方法評估, 房屋 關係人之營建計合理營建利,其合計 數逾 交易價格者。所合理營建利,應以最近三 年度 關係人營建部 平均 營業或財部公布之最近期建 率孰低 者 為準。

  • ( ) 同 一標的 房地 之其他 樓層 地區 年內 之其他非關 係人 案例 ,其 面積 相近,交易條件經不動產買賣 慣例 應有之合理之 樓層 地區 評估條件相當者。

  • ( ) 同 一標的 房地 之其他 樓層 年內 之其他非關係人 租賃案 例 ,經不動產 租賃慣例 應有之合理之 樓層 差推 估其交 易條件相當者。

  • 二、關係人購不動產之交易條件與 地區 年內 之其 他非關係人 案例 相當 且面積 相近者。

  • 前項所 稱鄰 地區成 案例 ,以一或相 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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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 圓未逾 五百公或其公告現相近者為則;所 稱 面積 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 案例 面積 於交易標 一 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則;所 稱 年內 係以本取得不動 一 。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年

  • 三、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前條規定評估 結果 之交易 均較 交易價格為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或有其 他證據示交易有不合營業規之情事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 ) 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額,依證交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列特 別盈餘 ,不得以分 轉 增 股。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 發行公司,應就該 按持 比率 依證交法第四十 。

  • 一條第一項規定列特 別盈餘

  • ( ) 審計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辦理。

  • ( ) 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報股會,並交易 詳細 內容揭露 報及公開

本公司如依前項規定列特 別盈餘 ,應 俟高 價購之資產已認 列 損失 或處分或為適當 補償 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定無 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得動用該特 別盈餘

第三節辦理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之作業程序
第十六條:評估作業程序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事會決前,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 商就 比例 、收購價格或發股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事會 討論通過 。 有關會 議運 作、 契約 簽訂、 書面記錄 保存及其他相關作業悉依「業 併購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資

所有參與或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 , 書面 密承諾 ,在 訊息 公開前,不得計畫之 內容對 洩露 亦 不得行或利用他人 名義 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相關之所 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有股權性之有價證券。

第四節 對子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管程序

第十八條:公司定

本辦法所公司,係依財法人 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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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公司處理程序

本公司之公司應訂定其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並行之,本公司不定期核其行情形。

第二十條:交易額

一、
有價證券

本作業程序第條規定。

二、 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本作業程序第條規定。

第五節 其他重要事項

、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相關 契約 議 錄 備 簿 、估價 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 商之意見 書備置 於本公司,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 保存五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 商之意見,該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 商與交易當事 人不得為關係人。

第六節

, 第二十三條:本作業程序經事會 通過後 送 審計員會並報股意, 修 正 亦同 。如有事表示 異議且 紀綠 書面聲 明者,公司並應 將 董 異議 料送 審計員會。 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設置獨立董 事者,依前項規定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事會 討論 時,應分考量各 獨立董 事之意見, 獨 立董 事如有 反對 意見或保意見,應於事會 錄載 明。

第二十四條:本處理程序如有 未盡 ,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作業程序訂定於 中華民國九 十八三十日。

第一 次修 訂於 中華民國九 九年 十六日。 第二 次修 訂於 中華民國 三十日。 第三 次修 訂於 中華民國 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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