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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PRO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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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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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4916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股東會地點:桃園縣中壢市中壢工業區東園路67之1號
目 錄
壹、開會程…………………………………………………………………………1 貳、會議議程……………………………………………………………………2-7 參、附件 附件一:101年度營業報告書……………………………………………………8-9 附件二:101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 附件三:101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11-26 附件四:101年度盈餘分配表……………………………………………………27 附件五:「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28-30 附件六:「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31-34 附件七:「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35-43 附件八:「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44-48 附件九:「董事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49-50 附件十:「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51-55 附件十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56 附件十二: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57 肆、附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修訂前)………………………………………………58-60 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61-65 附錄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66-68 附錄四: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69 附錄五: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 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70 附錄六: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71
開會程序
一、 宣佈開會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四、 承認事項
五、 討論及選舉事項
六、 臨時動議
七、 散會
1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 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星期四) 上午九時整
地點: 桃園縣中壢市中壢工業區東園路67 之1 號
一、 宣佈開會: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第一案:101 年度營業報告。
第二案:101 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第三案:海外投資AP Parpro 報告。
第四案: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數額報告。
四、 承認事項:
第一案: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第二案:101 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第二案: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案。
第三案: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第四案: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第五案: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第六案: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第七案: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
第八案: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第九案: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第十案:辦理申請初次上市(櫃)現金增資提撥公開承銷案。
第十一案:董事(含獨立董事)改選案。
第十二案:解除新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六、 臨時動議
七、 散會
2
報告事項
第一案:101 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101 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8~9 頁(附件一) 。
第二案:101 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101 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10 頁(附件二)。
第三案:海外投資AP Parpro 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101 年第四季本公司以美金772 萬元併購美國子公司AP Parpro Inc.,取得其100% 股權,為本公司跨足航太產業奠定契機,以達公司永續經營之目標,101 年認列對 其投資收益美金302 仟美元。 -
第四案: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 額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
-
1.本公司因採用IFRSs 編製財務報告致101 年1 月1 日(轉換日)保留盈餘淨減少新台 幣2,411 仟元,累積至101 年12 月31 日則為淨減少2,916 仟元。 -
2.依金管會於101 年4 月6 日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 號函令規 定,首次採用IFRSs 時,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 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 號豁免項 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轉換 日因首次採用IFRSs 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不足提列時,得僅就因轉 換採用IFRSs 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予以提列。嗣後因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 餘。因首次採用IFRSs 對本公司保留盈餘造成減少,故不擬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
3
承認事項
第一案: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 明:
-
1.本公司101 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 , -
併同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送請監察人審核竣事。 -
~
-
2.上述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8 9 頁及第11~26 頁(附件一及附件 三)。
3. 謹 提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101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 明:
1.本公司101 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以下同)185,116,378 元,提撥10%法定盈餘公 積18,511,638 元,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196,477,960 元,可供分配盈餘為 363,082,700 元,依公司章程規定擬訂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27 頁(附件四)。
2. 擬 分配股東股 票 股利 每 仟股 無償 配發1,400 股,本案 擬 提請股東 常 會 通過並呈 報證 券主 管機 關 申報生 效後授 權董事會 另 訂配股 基 準日。 嗣後如 經 主 管機 關 修 正 ,或 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致影響 流通在 外股份數 量 ,配股 比率 因 此 發生 變動 時, 擬 提請股東會 授 權董事會 全 權處理。
3. 另 依公司章程規定配發 員 工現金 紅 利2,135,064 元,董監事 酬勞 3,862,706 元。
4.本案業經一○二年三月七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
5. 謹 提請 承認。
決 議:
4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
1.本公司擬自101 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股利新台幣(以下同) 352,065,000 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35,206,500 股,每股面額壹拾元,均為普通股。 -
2.本次轉增資發行新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每千股無 償配發1,400 股,分配不足一股之畸零數,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5 日內自行拼湊,並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登記,放棄拼湊或拼湊後之畸零數按面額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其股份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 購。 -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俟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呈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 訂定增資配股基準日。 -
4.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
5.本案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6.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二案: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
1.本公司擬將發行股票超過股票面額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提撥新台幣75,442,500 元,按配發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3 元現金,發放至 元止。 -
2.本案擬提請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發基準日 -
3.本案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配發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4.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三案: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
1.配合法令修訂及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28~30 頁(附件五)。 -
2.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四案: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1.配合法令修訂及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31~34 頁(附件六)。
5
2.提請 公 決 。
決 議:
第五案: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
1.配合法令修訂及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35~43 頁(附件七)。 -
2.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六案: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
1.配合法令修訂及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修訂前後條 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44~48 頁(附件八)。 -
2.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七案: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
1.因應公司章程修訂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並更名為「董事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49~50 頁(附 件九)。 -
2.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八案: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
1.依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份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51~55 頁(附件十)。 -
2.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九案: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
-
1.依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修訂前後條 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56 頁(附件十一)。 -
2.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十案:辦理申請初次上市(櫃)現金增資提撥公開承銷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6
說 明:
-
1.為配合股票申請上市(櫃)規定,本公司擬於上市(櫃)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供上市(櫃)前公開承銷用,每股面額新台幣10 元,發行總數除保留~ ㄧ -
10% 15%供員工認購外,其餘股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規定,全數提撥供辦理初次上市(櫃)前之公開承銷,並擬提案至股東會請全體股東同意放棄該次 發行新股之優先認購權。
2. 員 工認購 不 足或放 棄 認購部份, 授 權董事 長洽 特定人認購之。
-
3.本案俟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相關認股增資基準日期。 -
4.本次增資新股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金額暨其他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而需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5.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巳發行股份相同;發行新股總數將依規定辦理,並擬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該承銷相關事宜。 -
6.提請 公決。
決 議:
第十一案:董事(含獨立董事)改選案,提請 選舉。(董事會提)
說 明:
-
1.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 及監察人之任期至102 年5 月25 日屆滿,擬提請102 年股東常會全面提前改選之。 -
2.為配合法令規定及落實公司治理,擬設立審計委員會,廢除監察人制度。 -
3.依公司法及章程規定獨立董事採提名制並經本公司102 年3 月7 日董事會審核通 過,有關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名單及相關經歷,請參閱本手冊第57 頁(附件十二)。 -
4.依章程規定本次股東常會應選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新選任董事(含獨立董~ -
事),任期三年,自102 年4 月18 日 105 年4 月17 日止 -
5.提請 選舉。
選舉 結果 :
第十二案:解除新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討論。(董事會 提)
說 明:
1. 鑑 於公司業務發 展 , 並考量 新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 可能 發生 同 時 擔 任 營業 範圍內相符 或 類似 之 關係企 業及他公司之董事一 職 , 將 產生競業行為之 疑 慮 , 爰 依公司法第二 百零 九條規定, 擬 解除本次新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 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2.提請 公決。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7
(附件一)
101 年營業報告書
各位 股東 女士、先 生 們 :
, 首 先感謝各位 股東 在過去 一年對本公司 的支持 與 鼓勵 在此謹將 一○一年度 營 運成果、 一○二年度營業 計畫概要 及 未來 公司發 展策略、受到 外部競 爭環境、 法規 環境 及 總體 經營 環境 之影響 茲 分別說明 如下 :
一 、 一○一年度營業 成果
(一)一○一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本公司101 年度營業收 入 淨額為1,399,127 仟元, 較 100 年度1,648,044 仟元減 少15.10%, 主要原 因 係 因101 年 受景氣波動 影響, 造成客戶端需求 減少 所 致。
101 年第四季本公司以美金772 萬元併購美國子公司AP Parpro Inc.取得其100% 股權,為本公司跨足航太產業奠定契機, 同 時 可 以減少 單 一產業之營 運風險 ,以達公 司永續經營之目標。
101 年整 體 營收 下滑 , 加 上因 受客戶C os t D o w n 要求 及部份 原物料 採購 價格 上 漲 , 影響, 造成毛 利 率略 為 下降 另 因101 年併購美國子公司AP Parpro Inc.產生之併購 、 費 用 台幣 升值的匯兌損失 影響, 故 101 年度 稅後純 益為185,116 仟元, 較 100 年度 266,906 仟元減少81,790 仟元,致本公司 稅後純 益 較 上期減少30.64%。
展望 102 年, 預估景氣將逐步回溫帶動 本公司現 有 產品 客戶需求成長 , 並 致 力 於 , 新 客戶、 新產品 的 開發,及美國子公司營收 的挹注 預 期 將 對本公司102 年之營 運、 獲 利 具正面助 益。
| 單位:新台幣仟元 變動比率 (%)(15.10)(12.56)(22.88)(4.61)(29.01)(28.77)(30.64) |
||||
|---|---|---|---|---|
項目 |
101年度 |
100年度 |
增減金額 |
變動比率(%) |
營業收入 |
1,399,127 |
1,648,044 |
(248,917) |
(15.10) |
營業成本 |
1,086,099 |
1,242,161 |
(156,062) |
(12.56) |
營業毛利 |
313,028 |
405,883 |
(92,855) |
(22.88) |
營業費用 |
97,372 |
102,081 |
(4,709) |
(4.61) |
營業利益 |
215,656 |
303,802 |
(88,146) |
(29.01) |
稅前純益 |
221,903 |
311,543 |
(89,640) |
(28.77) |
稅後純益 |
185,116 |
266,906 |
(81,790) |
(30.64) |
(二) 預算執 行 情形
本公司101 年 僅設 定 內 部 預算 目標 並未 對外公開財務 預測 數, 故不適 用。
(三)財務收 支 及 獲 利 能力 分 析
項 |
目 |
一○一年度 |
一○○年度 |
|---|---|---|---|
財務結構(%) |
負債佔資產比例 |
32.49 |
45.89 |
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例 |
381.73 |
261.31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例 | 341.93 |
211.56 |
| 速動比例 | 218.01 |
108.48 |
|
獲利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15.74 |
28.36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25.22 |
52.66 |
|
每股盈餘(元) |
7.54 |
11.85 |
8
(四) 研究 發 展狀況
本公司 研 發 情形 分為「產品 研 發」 、 「製程與 技術 改 良 」二 種 ,一 方面藉由 對 博奕 產業 鏈 之 熟悉 度, 結合 產業 最 新發 展動態 與 客戶 產品發 展藍圖 , 由 本公司 研 發人 員 與 客戶共同 開發新產品 ;另 一 方面 以本公司 極具 製 造 與 成 本 優勢 , 不斷 提 昇 本公司 所屬 。 製程與 技術的 改 良 ,期 能不斷優化 本公司 的成 本競 爭力 藉此 ,本公司 將持 續開發 博 奕 機台 相關關鍵零組 件及整機 出貨 業務, 逐步擴大博奕 應用產品 的 市 佔率 , 同 時經 由 轉投資美國子公司 成功 跨足航太 領域 產業,以其 暨有 產品 、客戶基礎 , 擴大 其 客戶群 。
二 、 一○二年度營 運計劃概要
(一)經營方針
1. 深耕博奕、 工業 電腦 及航太三 大領域 ,分 散集 中 單 一產業之 風險 。
2.致力於與現有客戶共同合作新機種的開發,及新客源的拓展。
3. 藉由 轉投資美國子公司AP Parpro 在 航太產業之 既有基礎 , 擴大 航太業務之 拓展 。
4.提昇本公司及海外子公司生產、經營管理能力,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
(二) 重要 產銷 政策
1. 掌握 市 場 , 快速 導 入 產品。
2. 強化 與 廠 商 的合 作 關係 ,以提 供客戶更具 競 爭力的服 務。
3. 加強 生產管理及製程 技術 改 良的 提 升 ,提 升 生產 效率 。
4. 有效控 制 成 本,提 高 產品利 潤 。
三 、未來 公司發 展策略
-
(一)穩定經營目前既有客戶,積極爭取新機種訂單。 -
(二)持續開發新產品,逐步擴大於博奕、工業電腦及航太產業之市場佔有率。 -
(三)透過收購或策略結盟方式,深入上下游供應鏈,積極尋求垂直整合模式,以達有效開擴新的產品及新的業務範。 -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隨著全球 經 濟變動 影響, 各 國 博弈 市 場陸 續開放 所帶來的 商機產生 變化 ,競 爭情勢 , 、 亦各有消長 同 業競 爭激烈 。本公司 在此 競 爭環伺的 產業中, 將 積 極強化內 管理 提 升 產品及製程 的研 發 創 新 能力 ,期 能 以 最佳的創意、最好的技術、最高的 品 質、最嚴謹的 製作, 擴大 市 場佔有率 ,因應外部競 爭環境的 改 變 。
博弈 產業 各 國 均 訂 有相關 法規,明 確 提 供 產品 研 發 可 依 循的 規 範 , 而 法規修改時 雖 恐造成 市 場暫 時性 衰退 , 但 新 需求 與商機 也隨 之 湧 現。因 此我們 積 極建 立國際 合 作 關 係 , 密切 與 客戶、供 應商配 合 , 隨 時 掌握最 新法規 訊息 以及時 調 整 步伐 。
因 此 , 政府 法令 、政策走向、 外部 環境 及 總體 經營 環境的優劣 , 攸關 本公司 的 營 運 成長 。 惟 事 欣 一路 走來秉持核心的技術、豐富的 經 驗、卓越的 管理,提 升 公司 的 附 加價 價 與 維持 營 運穩 定 成長 。
董事 長 : 廖 文 嘉 經理人: 廖 文 嘉 會 計主 管: 李神龍
9
(附件二)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造送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含合併財 務報表 )及盈餘分配議案等表冊,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范有偉及戴信維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經本監察人 等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請鑒察。
此 致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 李徽欽
監察人 曾雪卿
監察人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三 月 七 日
10
(附件三)
會 計師 查 核
事 欣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公鑒:
事 欣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 、 負債 表, 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損 益表 股東權益 變動 表及現金 流量 表,業經本會 計師 查 核竣 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 製 係 管理 階層 之 責 任,本會 計師 之 責 任則為 根據 查 核結果 對上開財務報表表 示 意 見 。
本會 計師係 依 照 會 計師 查 核 簽 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 般 公認審 計 準則規 劃 並執 行查 核 工作,以 合 理 確 信 財務報表 有無重 大 不實 表達。 此 項查 核 工作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獲 取財務報表 所 列金額及 所 揭露 事項之查 核 證 據 、 評 估 管理 階 層 編製財務報表 所 採用之會 計原 則及 所 作之 重 大 會 計估計 , 暨 評 估 財務報表 整 體 之表達。本會 計師相信此 項查 核 工作 可 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提 供合 理之依 據 。 依本會 計師 之 意 見 ,第一 段 所述 財務報表 在所有重 大 方面係 依 照 證 券 發 、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商業會 計 法及商業會 計 處理準則中與財務會 計 準則 一 相關 之規定 暨 般 公認會 計原 則編製,足以 允當 表達事 欣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 狀況 暨 民國一○一年及一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 成果 與現金 流量 。
事 欣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財務報表 重要 會 計 科 目明 細 表, 主要係供 補充 分 析 之用, 亦 經本會 計師 採用第二 段 所述 之查 核 程序 予 以查 核 。 據 本會 計師 之 意 見 , 該 等科 目明 細 表 在所有重 大 方面 與第一 段 所述 財務 報表 相關 資 訊 一致。
事 欣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已 編製民國一○一及一○○年度之 合 併財務報 表, 均 經本會 計師 出 具無 保留 意 見 之查 核 報告 在 案, 備 供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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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部證 券暨 期 貨 管理 委員 會 核准 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 號
財 政 部證 券暨 期 貨 管理 委員 會 核准 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30128050 號
==> picture [47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 股面額為新台幣元
代 碼 1100 1140 1150 120X 1298 11XX 1421 1501 1521 1531 1631 1681 15X1 15X9 1670 15XX 1750 1770 17XX 1820 1830 1860 1880 18XX 1XXX |
資 產 流動資產 現金(附註四) 應收帳款-非關係人,減備抵呆帳157 仟元 後之淨額(附註二)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二及十六) 存貨(附註二及五) 其他(附註二及十二) 流動資產合計 長期投資(附註二及六)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固定資產(附註二、七及十七) 成 本 土 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租賃改良 其他設備 減:累積折舊 預付設備款 固定資產淨額 無形資產(附註二) 電腦軟體成本 遞延退休金成本(附註十) 無形資產合計 其他資產 存出保證金 遞延費用(附註二)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附註二及十 一) 其他資產(附註二及十) 其他資產合計 資 產 總 計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 $ 266,869 21 136,364 10 39,645 3 254,904 20 10,863 1 708,645 55 274,860 22 120,379 9 92,504 7 120,603 10 990 - 5,061 - 339,537 26 65,616 5 7,308 1 281,229 22 1,517 - - - 1,517 - 3,636 - 12,279 1 - - 1,048 - 16,963 1 $ 1,283,214 100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 $ 68,240 6 126,032 11 199,154 18 381,862 35 9,596 1 784,884 71 32,780 3 120,379 11 92,504 8 119,656 11 - - 5,214 - 337,753 30 54,547 5 - - 283,206 25 78 - 1,477 - 1,555 - 3,151 - 6,195 1 1 - - - 9,347 1 $ 1,111,772 100 |
代 碼 2100 2140 2150 2160 2170 2224 2273 2298 21XX 2421 2810 2860 28XX 2XXX 3110 3210 3310 3350 33XX 3420 3XXX |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附註八) 應付帳款-非關係人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十六) 應付所得稅(附註二及十一) 應付費用(附註二) 應付設備款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銀行借款(附註九) 其他 流動負債合計 長期負債 銀行借款(附註九及十七) 其他負債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十) 遞延所得稅負債-非流動(附註二及十 一) 其他負債合計 負債合計 股東權益(附註二及十二) 股本-每股面額10 元,額定:30,000 仟股 ;發行:一○一年25,148 仟股,一○○ 年21,450 仟股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合計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累積換算調整數 股東權益合計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 $ - - 105,399 8 4,509 - 26,044 2 35,657 3 3,938 - 31,308 3 392 - 207,247 16 207,212 16 - - 2,419 - 2,419 - 416,878 32 251,475 20 177,754 14 56,847 4 381,593 30 438,440 34 ( 1,333) - 866,336 68 $ 1,283,214 100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 $ 51,804 5 222,739 20 2,473 - 21,567 2 59,720 5 - - 8,487 1 4,200 - 370,990 33 138,513 13 743 - - - 743 - 510,246 46 214,500 19 1,977 - 30,157 3 354,892 32 385,049 35 - - 601,526 54 $ 1,111,772 100 |
||||
| 金 額 $ 266,869 136,364 39,645 254,904 10,863 708,645 274,860 120,379 92,504 120,603 990 5,061 339,537 65,616 7,308 281,229 1,517 - 1,517 3,636 12,279 - 1,048 16,963 $ 1,283,214 |
金 額 $ 68,240 126,032 199,154 381,862 9,596 784,884 32,780 120,379 92,504 119,656 - 5,214 337,753 54,547 - 283,206 78 1,477 1,555 3,151 6,195 1 - 9,347 $ 1,111,772 |
金 額 $ - 105,399 4,509 26,044 35,657 3,938 31,308 392 207,247 207,212 - 2,419 2,419 416,878 251,475 177,754 56,847 381,593 438,440 ( 1,333) 866,336 $ 1,283,214 |
金 額 $ 51,804 222,739 2,473 21,567 59,720 - 8,487 4,200 370,990 138,513 743 - 743 510,246 214,500 1,977 30,157 354,892 385,049 - 601,526 $ 1,111,772 |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廖文嘉
經理人:廖文嘉
會計主管:李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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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損 益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代碼 4110 銷貨收入 4170 銷貨退回及折讓 4100 銷貨收入淨額(附註二及十 六) 5000 銷貨成本(附註二、五、十 三及十六) 5910 銷貨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十三)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21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 益(附註二及六) 7160 兌換利益-淨額(附註 二) 7480 其他 7100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合計 |
一 ○ 一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 股盈餘為新台幣元 年 度 一 ○ ○ 年 度 % 金 額 % 101 $ 1,672,228 101 1 24,184 1 100 1,648,044 100 78 1,242,161 76 22 405,883 24 2 45,029 3 4 48,969 3 1 8,083 - 7 102,081 6 15 303,802 18 1 7,808 1 - 3,049 - 1 1,183 - 2 12,040 1 |
|---|---|---|
| 金 額 $ 1,415,214 16,087 1,399,127 1,086,099 313,028 30,434 60,006 6,932 97,372 215,656 15,809 - 8,492 24,301 |
||
(接次頁)
13
(承前頁)
| 代碼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60 兌換損失-淨額(附註 二) 7510 利息費用 7880 其他(附註二) 7500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合計 7900 稅前利益 8110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及十一) 9600 純 益 代碼 每股盈餘(附註十四)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
稅 |
$ 13,732 4,077 245 18,054 221,903 36,787 $ 185,116 前稅 $ 9.04 $ 9.00 |
|||
| 前 $ 9.04 $ 9.00 |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廖文嘉 經理人:廖文嘉 會計主管:李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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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 股資訊為新台幣元
一○○年一月一日餘額 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每股4 元 股票股利-每股1 元 分配後餘額 一○○年度純益 未認列退休金成本損益之變動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一○○年度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每股5 元 股票股利-每股0.5 元 分配後餘額 認列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現金增資 一○一年度純益 外幣長期投資換算調整數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股 |
本 金 額 $ 195,000 - - 19,500 214,500 - - 214,500 - - 11,975 226,475 - 25,000 - - $ 251,475 |
資 |
本 |
公 |
積 合 計 $ 1,977 - - - 1,977 - - 1,977 - - - 1,977 777 175,000 - - $ 177,754 |
保 留 盈 |
保 留 盈 |
餘 合 計 $ 215,643 - ( 78,000 ) ( 19,500) 118,143 266,906 - 385,049 - ( 119,750 ) ( 11,975) 253,324 - - 185,116 - $ 438,440 |
累積換算 調 整 數 $ - - - - - - - - - - - - - - - ( 1,333) ($ 1,333) |
未認列為 退休金成本 之淨損失 ( $ 475 ) - - - ( 475 ) - 475 - - - - - - - - - $ - |
股東權益合計 $ 412,145 - ( 78,000 ) - 334,145 266,906 475 601,526 - ( 119,750 ) - 481,776 777 200,000 185,116 ( 1,333) $ 866,336 |
|---|---|---|---|---|---|---|---|---|---|---|---|---|
| 股數(仟股) 19,500 - - 1,950 21,450 - - 21,450 - - 1,198 22,648 - 2,500 - - 25,148 |
股票發行溢價 $ 1,977 - - - 1,977 - - 1,977 - - - 1,977 - 175,101 - - $ 177,078 |
員工認股權 $ - - - - - - - - - - - - 777 ( 777 ) - - $ - |
其 他 $ - - - - - - - - - - - - - 676 - - $ 676 |
法定盈餘公積 $ 9,640 20,517 - - 30,157 - - 30,157 26,690 - - 56,847 - - - - $ 56,847 |
未分配盈餘 $ 206,003 ( 20,517 ) ( 78,000 ) ( 19,500) 87,986 266,906 - 354,892 ( 26,690 ) ( 119,750 ) ( 11,975) 196,477 - - 185,116 - $ 381,59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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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廖文嘉
經理人:廖文嘉
會計主管:李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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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純 益 調整項目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折 舊 攤 銷 遞延所得稅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存貨跌價損失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存 貨 其他流動資產 應付帳款 應付所得稅 應付費用 其他流動負債 應計退休金負債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採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增加 遞延費用增加 購置固定資產 電腦軟體成本增加 其他資產增加 存出保證金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現金增資 發放現金股利 |
一○一年度 $ 185,116 ( 15,809 ) 11,787 4,976 2,242 777 451 232 - 149,177 126,507 ( 1,089 ) ( 115,304 ) 4,477 ( 24,063 ) ( 3,808 ) 734 326,403 ( 227,604 ) ( 10,583 ) ( 6,104 ) ( 1,916 ) ( 1,048 ) ( 485) ( 247,740) 200,000 ( 119,750 ) |
一○○年度 |
|---|---|---|
| $ 266,906 ( 7,808 ) 11,476 2,604 1,734 - 6,680 - 7 ( 208,803 ) ( 100,999 ) 10,363 60,540 ( 16,293 ) 33,412 3,575 442 63,836 - ( 6,976 ) ( 25,887 ) - - ( 1,320) ( 34,183) - ( 78,000 ) |
(接次頁)
16
(承前頁)
| 舉借長期借款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償還長期借款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本年度現金淨增加數 年初現金餘額 年底現金餘額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支付利息 支付所得稅 同時影響現金及非現金項目之投資活動 固定資產增加數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銀行借款 |
一○一年度 $ 100,000 ( 51,804 ) ( 8,480) 119,966 198,629 68,240 $ 266,869 $ 4,352 $ 30,068 $ 10,042 3,938 $ 6,104 $ 31,308 |
一○○年度 | 一○○年度 |
|---|---|---|---|
( |
$ - 51,804 - 26,196) 3,457 64,783 $ 68,240 $ 3,667 $ 59,193 $ 25,887 - $ 25,887 $ 8,487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廖文嘉 經理人:廖文嘉 會計主管:李神龍
17
聲 明 書
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自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規定,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應納入編製母子公 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 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爰不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 務報表。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廖 文 嘉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七 日
18
會計師查核報告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 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 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 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表有無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此項查核工 作 包括 以 抽 查 方式獲取 合併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 評 估 管理階層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 原 則及所作之重 大 會計 估 計,暨 評估 合併財務報表整體之表 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 可 對所表示之意 見 提供 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 段 所 述 合併財務報表 在 所有重 大方面 係依照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 則編製, 足 以 允當 表 達 事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 財務 狀況 ,暨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經 營成果與合併現金流量。
勤 業 眾 信 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范 有 偉
會 計 師 戴 信 維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 六字 第 0920123784 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 六字 第 09301280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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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 股面額為新台幣元
代 碼 1100 1140 120X 1298 11XX 1501 1521 1531 1631 1681 15X1 15X9 1670 15XX 1750 1760 1770 17XX 1820 1830 1860 1880 18XX 1XXX |
資 產 流動資產 現金(附註四) 應收帳款-減備抵呆帳一○一年1,348 仟 元及一○○年157 仟元後之淨額(附註 二) 存貨(附註二及五) 其他(附註二及十) 流動資產合計 固定資產(附註二、六及十六) 成 本 土 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租賃改良 其他設備 減:累積折舊 預付設備款 固定資產淨額 無形資產(附註二) 電腦軟體成本 商 譽 遞延退休金成本(附註九) 無形資產合計 其他資產 存出保證金 遞延費用(附註二)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附註二及 十) 其他資產(附註二及九) 其他資產合計 資 產 總 計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 $ 350,298 25 277,276 20 459,350 33 20,340 1 1,107,264 79 120,379 9 92,504 7 161,341 11 990 - 32,157 2 407,371 29 131,228 9 7,308 - 283,451 20 1,517 - 2,940 - - - 4,457 - 4,168 - 12,279 1 - - 1,048 - 17,495 1 $ 1,412,667 100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 $ 129,024 11 276,615 25 384,618 35 26,388 2 816,645 73 120,379 11 92,504 8 119,656 11 - - 5,958 1 338,497 31 55,089 5 - - 283,408 26 78 - - - 1,477 - 1,555 - 3,151 - 6,195 1 1 - - - 9,347 1 $ 1,110,955 100 |
代 碼 2100 2140 2160 2170 2273 2298 21XX 2421 2810 2860 28XX 2XXX 3110 32XX 3310 3350 33XX 3420 3XXX |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附註七) 應付帳款 應付所得稅(附註二及十) 應付費用(附註二)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八及 十六) 其他 流動負債合計 長期負債 銀行借款(附註八及十六) 其他負債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二及九) 遞延所得稅負債-非流動(附註二及 十) 其他負債合計 負債合計 股東權益(附註二及十一) 股本-每股面額10 元;額定:30,000 仟 股;發行:一○一年25,148 仟股,一 ○○年21,450 仟股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合計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累積換算調整數 股東權益合計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 $ - - 221,855 16 35,045 3 44,161 3 31,308 2 4,331 - 336,700 24 207,212 15 - - 2,419 - 2,419 - 546,331 39 251,475 18 177,754 12 56,847 4 381,593 27 438,440 31 ( 1,333) - 866,336 61 $ 1,412,667 100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 $ 51,804 5 222,739 20 23,048 2 59,870 5 8,487 1 4,225 - 370,173 33 138,513 13 743 - - - 743 - 509,429 46 214,500 19 1,977 - 30,157 3 354,892 32 385,049 35 - - 601,526 54 $ 1,110,955 100 |
||||
| 金 額 $ 350,298 277,276 459,350 20,340 1,107,264 120,379 92,504 161,341 990 32,157 407,371 131,228 7,308 283,451 1,517 2,940 - 4,457 4,168 12,279 - 1,048 17,495 $ 1,412,667 |
金 額 $ 129,024 276,615 384,618 26,388 816,645 120,379 92,504 119,656 - 5,958 338,497 55,089 - 283,408 78 - 1,477 1,555 3,151 6,195 1 - 9,347 $ 1,110,955 |
金 額 $ - 221,855 35,045 44,161 31,308 4,331 336,700 207,212 - 2,419 2,419 546,331 251,475 177,754 56,847 381,593 438,440 ( 1,333) 866,336 $ 1,412,667 |
金 額 $ 51,804 222,739 23,048 59,870 8,487 4,225 370,173 138,513 743 - 743 509,429 214,500 1,977 30,157 354,892 385,049 - 601,526 $ 1,110,955 |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廖文嘉
經理人:廖文嘉
會計主管:李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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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 併 損 益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代碼 4110 銷貨收入 4170 銷貨退回及折讓 4100 銷貨收入淨額(附註二) 5000 銷貨成本(附註五及十二) 5910 銷貨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210 租金收入 7160 兌換利益─淨額(附註 二) 7480 其他 7100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合計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60 兌換損失-淨額(附註 二) 7510 利息費用 7880 其他(附註二) 7500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合計 (接次頁) |
一 ○ 一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合併 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 年 度 一 ○ ○ 年 度 % 金 額 % 101 $ 1,728,371 102 1 28,255 2 100 1,700,116 100 77 1,279,877 75 23 420,239 25 2 53,347 3 4 48,969 3 1 8,083 1 7 110,399 7 16 309,840 18 - 833 - - 8,274 1 - 521 - - 9,628 1 1 - - - 3,453 - - 846 - 1 4,299 - |
|---|---|---|
| 金 額 $ 1,536,149 16,088 1,520,061 1,176,353 343,708 31,887 63,661 6,932 102,480 241,228 1,037 - 7,118 8,155 17,232 4,077 431 21,740 |
||
21
(承前頁)
| 代碼 7900 稅前利益 8110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及十) 9600 合併總純益 9601 歸屬予母公司股東 代碼 合併每股盈餘(附註十三)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
稅 |
$ 227,643 42,527 $ 185,116 $ 185,116 前稅 $ 9.27 $ 9.23 |
|||
| 前 $ 9.27 $ 9.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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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廖文嘉 經理人:廖文嘉 會計主管:李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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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年一月一日餘額 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每股4 元 股票股利-每股1 元 分配後餘額 一○○年度合併純益 未認列退休金成本損益之變動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一○○年度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每股5 元 股票股利-每股0.5 元 分配後餘額 認列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現金增資 一○一年度合併純益 外幣長期投資換算調整數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股 |
本 金 額 $ 195,000 - - 19,500 214,500 - - 214,500 - - 11,975 226,475 - 25,000 - - $ 251,475 |
資 |
本 |
公 |
積 合 計 $ 1,977 - - - 1,977 - - 1,977 - - - 1,977 777 175,000 - - $ 177,754 |
保 留 盈 |
保 留 盈 |
餘 合 計 $ 215,643 - ( 78,000 ) ( 19,500) 118,143 266,906 - 385,049 - ( 119,750 ) ( 11,975) 253,324 - - 185,116 - $ 438,440 |
累積換算 調 整 數 $ - - - - - - - - - - - - - - - ( 1,333) ($ 1,333)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 股資訊為新台幣元 未認列為 退休金成本 之淨損失 股東權益合計 ( $ 475 ) $ 412,145 - - - ( 78,000 ) - - ( 475 ) 334,145 - 266,906 475 475 - 601,526 - - - ( 119,750 ) - - - 481,776 - 777 - 200,000 - 185,116 - ( 1,333) $ - $ 866,336 |
|---|---|---|---|---|---|---|---|---|---|---|---|
| 股數(仟股) 19,500 - - 1,950 21,450 - - 21,450 - - 1,198 22,648 - 2,500 - - 25,148 |
股票發行溢價 $ 1,977 - - - 1,977 - - 1,977 - - - 1,977 - 175,101 - - $ 177,078 |
員工認股權 $ - - - - - - - - - - - - 777 ( 777 ) - - $ - |
其 他 $ - - - - - - - - - - - - - 676 - - $ 676 |
法定盈餘公積 $ 9,640 20,517 - - 30,157 - - 30,157 26,690 - - 56,847 - - - - $ 56,847 |
未分配盈餘 $ 206,003 ( 20,517 ) ( 78,000 ) ( 19,500) 87,986 266,906 - 354,892 ( 26,690 ) ( 119,750 ) ( 11,975) 196,477 - - 185,116 - $ 381,5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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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廖文嘉
經理人:廖文嘉
會計主管:李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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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合併總純益 調整項目 折 舊 攤 銷 遞延所得稅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存貨跌價損失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存 貨 其他流動資產 應付帳款 應付所得稅 應付費用 其他流動負債 應計退休金負債 其他負債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子公司價款 遞延費用增加 什項資產增加 購置固定資產 電腦軟體成本增加 存出保證金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一○一年度 $ 185,116 12,027 4,976 2,191 777 571 417 - 95,660 48,340 3,533 ( 14,988 ) 8,159 ( 24,160 ) 131 734 - 323,484 ( 225,599 ) ( 10,583 ) 9,796 ( 6,104 ) ( 1,916 ) ( 532) ( 234,938) |
一○○年度 |
|---|---|---|
| $ 266,906 11,513 2,616 2,021 - 6,390 - 7 ( 166,612 ) ( 83,114 ) ( 1,564 ) 64,902 ( 16,224 ) 31,403 3,570 442 ( 111) 122,145 - ( 6,976 ) - ( 25,887 ) - ( 1,320) ( 34,183) |
(接次頁)
24
(承前頁)
|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現金增資 發放現金股利 舉借長期借款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償還長期借款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匯率影響數 取得子公司控制能力現金流量影響數 本年度現金淨增加數 年初現金餘額 年底現金餘額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支付利息 支付所得稅 同時影響現金及非現金項目之投資活動 固定資產增加數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購置固定資產現金支付數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銀行借款 |
一○一年度 $ 200,000 ( 119,750 ) 100,000 ( 51,804 ) ( 8,480) 119,966 ( 198) 12,960 221,274 129,024 $ 350,298 $ 4,352 $ 32,103 $ 10,042 3,938 $ 6,104 $ 31,308 |
一○○年度 |
|---|---|---|
| $ - ( 78,000 ) - 51,804 - ( 26,196) - - 61,766 67,258 $ 129,024 $ 3,667 $ 62,027 $ 25,887 - $ 25,887 $ 8,487 |
(接次頁)
25
(承前頁)
本公司於一○一年十月一日取得AP Parpro, Inc.,取得時其資產與負債 之公平價值表列如下:
| 現 金 應收帳款 存 貨 其他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 其他資產 應付帳款 應付費用 應付所得稅 淨 額 取得股權百分比 商 譽 取得AP Parpro, Inc.支付現金數 |
$ 12,960 96,892 124,299 1,245 2,460 11,357 249,213 14,173 8,518 3,881 26,572 222,641 100% 222,641 2,958 $ 225,599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董事長:廖文嘉 經理人:廖文嘉 會計主管:李神龍
26
(附件四 )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一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 目 | 金 額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196,477,960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185,116,378 |
| 減:法定盈餘公積(10%) | (18,511,638) |
| 可分配盈餘 | 363,082,700 |
| 分配項目: | |
| 減:股東股票紅利(14 元/股) | (352,065,00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17,017,700 |
| 附註: 配發員工現金紅利 配發董監事酬勞 |
2,135,064 3,862,706 |
董事長:廖文嘉 經理人:廖文嘉 會計主管:李神龍
27
(附件五)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 第五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 幣十億元整,分為一億 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金 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分次 發行,其中伍拾萬股保留 供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 使用。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 幣陸億伍仟萬元整,分為 陸仟伍 佰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 元整,分次發行,其中伍 拾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 行使認股權使用。 |
配合公司營運需要,提高額定資本額。 |
||||
第四章 |
董事及 | 審計委員會 |
董事及 | 監察人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修訂章節名稱。 |
||
| 第十三 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三人至七人, 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得於 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 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 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本公司 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三人,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本公司設董事三人至七人,監 察人一人至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 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得於 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 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 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本公司 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二至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 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 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1.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2. 修正獨立董事 席次為不得少於三 人。 |
||||
| 第十三 條之一 |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 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審計委員會替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之 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無。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本條新增。 |
||||
| 第十四 條之一 |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 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則不在此限。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如 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董事會,並亦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1.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2. 酌修文字。 |
||||
第十六條 |
全體董事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 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 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不論公司營業盈 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 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之程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28
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
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 常水準支給之。 |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 營業報 告書(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之 議案於股東 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並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 營業報 告書(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之 議案於股東 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提交股東 常會,請求承認。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 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 需求,於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並提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盈 餘,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並得依業務需要或規定另提特別盈餘公積,由董事會 按下列比例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派之(一) 員工紅利1%至15% (二) 董事酬勞不 高於5%(三) 股東股利 :扣除(一) 、(二)款後之餘額 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其所分 配盈餘金額 以不低於 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 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得 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 股利合計數之百分 之十, 但現金股利每股 若低於0.1 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惟得 視公司未來盈餘及資金 狀況,調整其發放比 例。公司 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及紅利。 |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 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 需求,於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並提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盈 餘,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並得依業務需要或規定另提特別盈餘公積,由董事會 按下列比例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派之(一) 員工紅利1%至15% (二) 董事及監 察人酬勞不高於5%(三) 股東股利 :扣除(一) 、(二)款後之餘額 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其所分 配盈餘金額 以不低於 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 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得 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 股利合計數之百分 之十, 但現金股利每股 若低於0.1 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惟得 視公司未來盈餘及資金 狀況,調整其發放比 例。公司 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及紅利。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第廿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十五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七日第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二日第四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十五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七日第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二日第四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 |
增列修訂次數及日期。 |
29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五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三十日第 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九日第 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五日第 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三十日第 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三十日第十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第十四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 八日 |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五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三十日第 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九日第 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五日第 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三十日第 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三十日第十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
|||
|---|---|---|---|---|
30
( 附件六 )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為使本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有所依循,依據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程序。 |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為使本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規定訂定本程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 七月一日起改制為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爰酌作文字修正。 |
|
第四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本公司與他公司 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之公司因業務 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二)他公司 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三)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從事資金 貸與者。(四)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 同 意資金貸與者。 |
第四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本公司與他公司 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之公司因業務 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二)他公司 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三)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從事資金 貸與,不 受第五條第三項之限制。 (四)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 同 意資金貸與者。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0706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
|
第五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本公司總 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惟 |
第五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本公司總 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惟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0706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
3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 往來之公司 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限。所 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 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三)有短期融通資金 必要之公司 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 十為限。 (四)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 十為限。 |
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 往來之公司 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限。所 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 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三)有短期融通資金 必要之公司 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 十為限。 |
||
| 第十條:內部控制 本公司 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 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 、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 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 查。本公司內部 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 |
第十條:內部控制 本公司 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 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 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 、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 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 查。本公司內部 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察人。 |
32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 員會。 本公司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 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 |
人。 本公司 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 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 |
|||
|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 關資 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 依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 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 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0706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
||
第十三條:公告申報一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 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二 、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 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資金 貸與他人之餘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 以上。(二)本公司及子公司 對單一 企業資金貸與餘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 以上。(三)本公司 或子公司新增資金 貸與金額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 以上。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 |
第十三條:公告申報一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 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二 、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 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資金 貸與他人之餘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 以上。(二)本公司及子公司 對單一 企業資金貸與餘額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 以上。(三)本公司 或子公司新增資金 貸與金額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 以上。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0706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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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所 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
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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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生效及修訂本 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 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 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 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
第十四條:生效及修訂本 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本 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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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 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第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 八日。 |
第十七條:本 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 |
增列修訂次數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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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為使本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有所依循,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程序。 |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為使本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程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 七月一日起改制為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爰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三條:背書保證之對象一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 背書保證:(一)與本公司有業務 關係之公司。(二) 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 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 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 十。 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三 、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 |
第三條:背書保證之對象一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 背書保證:(一)與本公司有業務 關係之公司。 (二) 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 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 十。 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三 、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0706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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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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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 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 背書保證,或同業 間依消費者保護法 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 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 者,不受本條上述前二款之限制。四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 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 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 背書保證者,不 受第一項限制。四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 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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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一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 先經過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在最近期淨值20% 以內先予決行,事後 提報董事會追認之, 並將辦理情形有關事項,報請董事會備 查。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為他人 背書保證,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二 、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作業 程序所訂額度之必 |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一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 先經過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在最近期淨值20% 以內先予決行,事後 提報董事會追認之, 並將辦理情形有關事項,報請董事會備 查。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為他人 背書保證,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二 、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作業 程序所訂額度之必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察人。 |
36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要且符合本作業程序所 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 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 生之損失具名聯保, 並修正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股東會不同 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前項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 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三 、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對象背書不符規定 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四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 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 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
要且符合本作業程序所 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 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 生之損失具名聯保, 並修正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股東會不同 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前項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 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三 、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對象背書不符規定 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四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 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 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
37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 由被背書保證 企業或經辦部門填寫 背書保證申請書及備妥 相關財務資料,向財務部 提出申請,財務部應 詳加評估,並辦理徵信工作,經審核通過後提請總經理及董事長 核示。評估項目包括其背書保證之 必要性及合理性 、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風 險評估(替子公司 背書保證免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 品之價值 評估。二 、財務部應建立背書保證備 查簿,應就承諾擔保事項 、被背書保證 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 、取得擔保品內容 、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 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解 除背書保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 等,詳予登載備查。三 、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對象背書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 本公司 辦理背書保證時,應 由被背書保證企業或經辦部門填寫背書保證申請書及備妥 相關財務資料,向財務部 提出申請,財務部應 詳加評估,並辦理徵信工作,經審核通過後提請總經理及董事長 核示。評估項目包括其 背書保證之 必要性及合理性、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風 險評估(替子公司背書保證免評估)、對公司之營 運風險、財務 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 值 評估。二. 財務部應 建立背書保證備 查簿,應就承諾擔保事項 、被背書保證 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 、取得擔保品內容 、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 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解 除背書保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 等,詳予登載備查。三. 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對象背書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察人。 |
38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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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四 、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 將還款之資料照會本公司, 以便解除本公司保證之責任,並登載於備查簿上。 |
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四. 被 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 將還款之資料照會本公司, 以便解除本公司保證之責任,並登載於備查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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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內部 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第九條:內部 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察人。 |
|
| 第十條: 本公司應 評估或提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 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第十條: 本公司應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之規定,評估或提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 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 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0706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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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公告申報之時限及程序一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 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 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 、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 標準之一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本公司及子公司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 |
第十一條:公告申報之時限及程序一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 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 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 、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 標準之一者,應於事 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 告申報:(一)本公司及子公司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0706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
39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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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五十 以上。(二)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 以上。(三)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上且對其背書保證 、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 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三十 以上。(四)本公司 或子公司新增 背書保證金額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 以上。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前項 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 由本公司為之。 所 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 |
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五十 以上。(二)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 以上。(三)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上且對其背書保證 、長期投資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三十 以上。(四)本公司 或子公司新增 背書保證金額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 以上。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前項 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 由本公司為之。 |
40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前者。 |
|||
第十二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 程序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 背書或提供保證 者,應命該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 作業程序辦理。二 、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不含) 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 背書保證明細表,呈閱本公司, 並定期將背書保證金額之後續追蹤 情形呈報本公司。三 、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季稽核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 稽核單位應 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 委員會。四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 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 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 告呈報董事長。五 、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 |
第十二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 程序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 背書或提供保證 者,應命該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 作業程序辦理。二 、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不含) 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 背書保證明細表,呈閱本公司, 並定期將背書保證金額之後續追蹤 情形呈報本公司。三 、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季稽核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 稽核單位應 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 察人。四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 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 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 告呈報董事長。五 、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 |
1.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2.配合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1010706金管證 審字第1010029874 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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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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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背書保證時, 除應依第四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外,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子公司股票 無面額或每股 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 者,依前項規定計 算之實收資本額,應 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背書保證時, 除應依第四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外,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
第十四條:實施與修訂一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 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二 、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
第十四條:實施與修訂一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 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二 、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察人。 |
42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十六條:本 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第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 八日。 |
第十六條:本 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 |
增列修訂次數及日期。 |
43
(附件八)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三條 |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本公司股東會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開會通 知書、委託書用紙、有 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 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 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 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 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 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 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 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六條之一、第四十 |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本公司股東會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開會通 知書、委託書用紙、有 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 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 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 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 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供股東 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 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 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 、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44
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 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以下略,未修正) |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 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 以下略,未修正) |
||||
|---|---|---|---|---|---|
| 第五條 |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股東會 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 在地或便利股東出 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 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 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召開之地點及時 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 意見。本公司應於 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前項 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 議開始前三十分鐘 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 辦理之。股東本人 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 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 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 明文件,以備 核對。 |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股東會 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 在地或便利股東出 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 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 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召開之地點及時 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 意見。 |
1. 依102.2.27 證 交所臺證 上一字第 10200034 68 號函修訂。2. 考量為強化股東會 作業,保障股東權 益,故新 增第二~ 四項。 |
||
第六條 |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本公司應設 簽名簿供出席股東 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 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 |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本公司應設 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 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到, 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 以代簽到。本公司應 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 |
1. 依102.2.27 證 交所臺證 上一字第 10200034 68 號函修訂。 |
45
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 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 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 席證、出席簽到卡 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 ;屬徵求委託書之徵 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以備核對。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 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 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
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 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 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 另附選舉票。股東應憑出 席證、出席簽到卡 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 ;屬徵求委託書之徵 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以備核對。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 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 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
2. 配合第五 條 修訂之。 3. 配合 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 察人。 |
||
|---|---|---|---|---|
第七條 |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股東會如 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 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前項主 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 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 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 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 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股東會如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 任之。本公司得 指派所委任之律 |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股東會如 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 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董事會所 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 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股東會如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 任之。本公司得 指派所委任之律 |
1. 依102.2.27 證 交所臺證 上一字第 10200034 68 號函修訂。2. 考量股東會主 席應對公司業務熟悉 方得 以對股東 提問回覆說 明,故新增本 條第二 項。 |
46
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
|---|---|---|---|---|
第八條 |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應於 受理股東報到時 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前項影音資 料應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應 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1. 依102.2.27 證 交所臺證 上一字第 10200034 68 號函修訂。2. 修訂股東會 開會作業應 全程錄音、錄影及資 料的保存,避免事後 爭 議,以助釐清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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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第一~第 八項未修正,略)股東會表 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 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 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 並作成紀錄。 |
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第一~第 八項未修正,略)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 開為之,表 決之結果,應當場報 告,並作成紀錄。 |
依102.2.27證 交所臺證上一字第1020003468 號函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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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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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選舉事項股東會有 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董事選舉辦法 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 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 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 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 |
選舉事項股東會有 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 依本公司所訂董事及監 察人選舉辦法辦理, 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 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 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 |
1. 依102.2.27 證 交所臺證 上一字第 10200034 68 號函修訂。 |
47
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2.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 察人及適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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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條 |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十六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第四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 八日。 |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十六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第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
增列修訂次數及日期。 |
48
(附件九)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辦法名稱 |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並更改辦法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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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目的及法令依據為公平 、公正、公開選任董事, 爰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規定,並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一條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
目的及法令依據為公平 、公正、公開選任董事 、監察人,爰依據「公司法 」、「公司章程」之規定, 並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第四十一條及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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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適用範圍本公司董事之 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 依本辦法辦理。 |
適用範圍本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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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 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 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 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 或分配選舉數人。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 選出董事 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 或分開選舉數人。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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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 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 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 席證號碼代之。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 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 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 名,得以在選舉票 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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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 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 、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依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 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如有二人 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 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當選之董事經查核確認其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 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 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 選舉權,依選舉票統計結果,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 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 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 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 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依第一項同時當選為董事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49
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當選失其效力者,其缺額 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舉人遞充。 當選之董事於公司向主管 機關提出變更登記前 聲請放棄者,其產生之缺額 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董事之 選舉,應於選舉完成後, 按得票數之多寡排列落選之名次,以作為當選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產生缺額時遞補之順 序。董事缺額 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董事缺額未及補 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 選人代行職務。 |
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當選失其效力者,其缺額 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舉人遞充。 當選之董事於公司向主管 機關提出變更登記前 聲請放棄者,其產生之缺額 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董事之 選舉,應於選舉完成後, 按得票數之多寡排列落選之名次,以作為當選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產生缺額時遞補之順 序。董事缺額 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董事缺額未及補 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 選人代行職務。 |
及監察人時,由其自行決定擔 任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同時 兼任二職。當選之董事 、監察人經查核確認其 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 令規定當選失其效力者,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 選舉人遞充。當選之董事 或監察人於公司向主管 機關提出變更登記前聲請放棄者,其產生之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董事及監 察人之選舉,應於 選舉完成後,按得票數之多寡排列落 選之名次,以作為當選董事及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產生缺額時遞補之順 序。董事缺額 達三分之一時,應 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董事缺額未及補 選而有 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 選人代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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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 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當選名單。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 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及監 察人當選名單。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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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給當選通知書。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給當選通知書。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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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 八日。 |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
增列修訂次數及日期。 |
50
(附件十)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第六條 |
作業程序一 、 授權額度及層級(一) 有價證 券:其取得 或處分之交易金額未 達新台幣50,000仟元呈總 經理 核決後辦理,金額 超過(含)新台幣 50,000仟元未 達100,000仟元 者,應呈請董事長 核准後辦理,金額 超過(含)100,000仟 元 者,應經董事會 核決後辦理。另大陸地區投資則應經股東會同意或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執行,並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後,始可進行。 (二) 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本公司會員 證 或無形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 董事長 核准後始得 辦理。(三) 衍 生性商品交易: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四) 與 關係人取得交易: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二節規定備妥 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後始 得 辦理。(五) 合併 、分割、收 |
作業程序一 、 授權額度及層級(一) 有價證 券:其取得 或處分之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50,000仟 元呈總經理 核決後辦理,金額超過(含)新台幣50,000仟元 未 達100,000仟元 者,應呈請董事長 核准後辦理,金額 超過(含)100,000仟 元 者,應經董事會 核決後辦理。 另大陸地區投資 則應經股東會同 意或由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 執行,並向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後,始可進行。 (二) 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本公司會員 證 或無形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 董事長 核准後始得 辦理。(三) 衍 生性商品交易: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四) 與 關係人取得交易: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二節規定備妥 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 辦理。 (五) 合併 、分割、收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 察人。 |
51
購或股份受讓: 依本作業程序第三節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 準備相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 、收購須經股東會 決議通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律 規定得免 召開股東會 決議者,不在此限。另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 通 過後為之。( 六)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本公司與 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其取得 或處分之 交易金額未 達新台幣100,000仟元 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 就該額度 先行決行,事後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七) 其他:應依內部控制制度及 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交易金額達本 作業程序第七條之公告申報 標準者,除取得 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得於事後 報董事會追認 外,餘應先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若有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 規定之情事者,則應先經股東會 決議通過。二 、 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
購或股份受讓: 依本作業程序第三節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 準備相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 、收購須經股東會 決議通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律 規定得免 召開股東會 決議者,不在此限。另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 通 過後為之。( 六)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本公司與 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其取得 或處分之 交易金額未 達新台幣100,000仟元 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 就該額度 先行決行,事後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七) 其他:應依內部控制制度及 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交易金額達本 作業程序第七條之公告申報 標準者,除取得 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得於事後 報董事會追認 外,餘應先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若有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 規定之情事者,則應先經股東會 決議通過。二 、 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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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門及董事 長 指定之人員;不動產 、會員證、無形資產 暨其他資產之執行單位 則為使用部門及 相關權責單位 ;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 指定執行單位。取得 或處分資產經 依規定評估及取得 核可後,即由執行單位 進行訂約、收付款 、交付及驗收等交易流程,並視資產性質 依內部控制制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 另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關係人交易及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及本作業程序第二節及第三節辦理。 |
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投資及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門及董事長 指定之人員 ;不動產、會員證 、無形資產暨其他資產之 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 相關權責單位 ;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 指定執行單位。取得 或處分資產經 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後,即由執行單位 進行訂約、收付款 、交付及驗收等交易流程,並視資產性質 依內部控制制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另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關係人交易及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依「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處理程序」及本作業程序第二 節及第三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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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 條 |
罰則本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權責主管應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作懲處,並將違規紀錄作為年度個人績 效考核之參考。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主管亦應接 受處罰,但能合理說明已於事前防範者,不在此限。董事會 或董事執行業務有 違反相關規定或股東會 決議之行為者,審計委員會應 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八條之二之規定,立即通 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罰則本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權責主管應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作懲處,並將違規紀錄作為年度個人績 效考核之參考。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主管亦應接 受處罰,但能合理說明已於事前防範者,不在此限。董事會 或董事執行業務有 違反相關規定或股東會 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 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之 規定,立即通知董事會 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 察人。 |
|
| 第十三 條 |
決議程序本公司向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 |
決議程序本公司向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 察人。 |
53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八條及本節規定辦理,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後,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 七項未修訂,略。)前項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作業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 委員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八條及本節規定辦理,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 七項未修訂,略。)前項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作業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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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 條 |
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 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 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 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 具體合理性意見者外,應 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一~二項未 修正,略)三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 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 述之情形,或有其他證據顯 示交易有不合營業 常規之情事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 就不動產交易價 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對公司之投資 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 者如為公 開發行公司,亦應 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率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 |
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 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 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 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 具體合理性意見者外,應 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一~二項未 修正,略)三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 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 述之情形,或有其他證據顯 示交易有不合營業 常規之情事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 就不動產交易價 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對公司之投資 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 者如為公 開發行公司,亦應 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率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 察人。 |
54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 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 八條規定辦理。(三) 應 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 情形提報股東會, 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 開說明書。本公司如 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已認列跌價損失 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 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 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監 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八條 規定辦理。(三)應 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 情形提報股東會, 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 開說明書。本公司如 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已認列跌價損失 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 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 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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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 三條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 紀綠或書面聲明者,公司 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綠 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 立,刪除監 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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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 五條 |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十六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第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 八日。 |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十六日。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
增列修訂次數及日期。 |
55
(附件十一)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九條 |
內部稽核制度一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 衍 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 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本處理程序遵守情形,作成 稽核報告。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二 、 本公司稽核人員應 將衍生性商品交易列入稽核計畫中,並於次年二月底前 將上年度之年度 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 前 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
內部稽核制度一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 衍 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 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本處理程序遵守情形,作成 稽核報告。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二 、 本公司稽核人員應 將衍生性商品交易列入稽核計畫中,並於次年二月底前 將上年度之年度 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 前 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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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 條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若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相關資 料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並充分考量獨立董事意見,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修正時亦同。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若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相關資料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並充分考量獨立董事意見,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修正時亦同。 |
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刪除監察人。 |
|
| 第十三 條 |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 八日。 |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 |
增列修訂次數及日期。 |
56
(附件十二)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獨立董事候選人 |
1 |
2 |
3 |
|---|---|---|---|
姓名 |
沈筱玲 |
余少茵 |
沈楨林 |
學經歷 |
東吳大學企管系 教授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常駐監察人潤弘精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德明技術學院 校長公司治理協會 理事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管理碩士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系工商管理組學士 |
博計電子(股)公司/監察人先驅科技基金會/董事系統電子工業(股)公司/會計/財務主任/管理部副理/稽核室主任/監察人厚聲電子工業(股)公司/會計實踐家專會統科 |
廈門 EMBO 醫院執行長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長精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及資深副總經理臺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處長譜瑞科技(股)公司 獨立董事康聯控股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國立中興大學企研所淡江大學企業管理系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無 |
無 |
無 |
57
(附錄一)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訂前)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2‧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3‧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F401010國際貿易業
5‧F113020電器批發業
6‧F213010電器零售業
- `7‧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8‧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 `9‧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轉投資金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同意 後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 四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億伍仟萬元整,分為陸仟伍佰萬股,均 為普通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分次發行,其中伍拾萬股保留 供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使用。 -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 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 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 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
第 八 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九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 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委託書之使用,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佈 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 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十二條之一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推選一人代理;由董 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 -
58 -
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
第 十二條之二: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 方式為之。 -
第 十二條之三: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
第四章 董事及 監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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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三人至七人,監察人一人至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
本公司得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上 述 董事名額中, 獨 立董事名額二 至 三人, 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 就獨 立董事 候 選人名 單 中選任之。有關 獨 立董事之 專 業資 格、持 股 、兼職 限制 、 提名 與 選任方式及其他應 遵 行事項,依證券主 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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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 董事會,並亦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 定辦理。 -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第十六條: 全體 董事及 監察 人不 論 公司營業 盈虧 ,公司得 支給報酬 ,其 報酬 授權 董事會依其 對 公司營 運參與 之 程 度及 貢獻 之 價值 ,並 參酌 同業通常 水 準 支給 之。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十七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 、解 任及 報酬 依照公司法第 廿 九條規定辦 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八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 ( ) 營業 報 告書
( 二 )財 務 報 表
( 三 )盈餘 分 派 或 虧損撥補 之議 案
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交監察 人 查 核,並提 交 股東常會, 請求承 認。 第十九條:本公司將 考量 公司所處 環境 及成長 階段 ,因應未 來 資金 需求 及長 期財 務規 劃 ,並 滿足 股東 對現 金 流入 之 需求 ,於年度決 算 如有 盈餘 時,應 , 先 提 繳稅捐 彌補往 年 虧損 ,並提百分之十為法定公 積盈餘 ,但法定 盈餘 公 積 已 達 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業務 需 要或規定另提 特 別盈餘 公 積 ,由董事會 按 下列 比例 擬具分 配案, 提 請 股東會通過後分 派 之
一 ( )員工紅利 1 %至 1 5%
( 二 ) 董事及 監察 人 酬勞 不 高 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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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股東股 利:扣 除 ( 一 )、( 二 )款 後之 餘 額 再加 計前 期累積 未分 配盈餘 , 其所分 配盈餘 金額以不 低 於 當 年度 稅 後 盈餘 百分之十為 原 則,其中 現 金股 利 不得 低 於 現 金股 利 及股票股 利合 計數之百分之十,但 現 金股 利 每股 若低 於 0.1 元得 改 以股票股 利 發 放 , 惟 得 視 公司未 來盈餘 及資金 狀 況,調 整其發 放比例. 公司無 盈餘 時,不分 派 股 息 及 紅利 。 第二十條: 刪 除
第七章 附 則 第 廿 一條:本章 程 未 訂 事項, 悉 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廿 一條之一:本公司組織規章及辦事 細 則授權董事會 訂 定之。 第 廿 二條:本章 程訂 立於中 華民 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三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第四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第六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 第七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八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第九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十二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 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三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 一年五月三十日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廖 文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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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第一條: 目的 及法令依 據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二條:適用範圍 -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 規定。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 知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 -
會開會通知書 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 -
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四十三條之 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持
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 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 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 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 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 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 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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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 本公司,委託書有 重複 時,以 最先送達 者為準。但 聲 明撤銷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
委託書 送達 本公司後,股東 欲親自 出席股東會或 欲 以書 面 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者, 至遲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 面向 本公司為撤銷委託 之通 知 ; 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 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 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六條:簽名簿 等文 件之 備置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
股東應憑出席證 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 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政府
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 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七條:股東會主席 列席人 員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 程 錄 音 或錄 影 之 存 證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九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 算與 開會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 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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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當 次會議未 結束 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 達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時,主席得將作成之 假 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重 新提 請 股 東會表決。
第十條:議 案討論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 程 由董事會 訂 定之,會議應依 排 定之議 程進 行, 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 排 定之議 程 於議事 (含 臨時 動 議 ) 未終 結 前, 非 經決議,主席不 得 逕 行 宣 布 散 會;主席 違反 議事規則, 宣 布 散 會者,董事會其他成 員 應 迅速協助 出席股東依法定 程序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 繼續 開會。
主席 對 於議 案 及股東所提之 修正案 或臨時 動 議,應 給予充 分 說 明及 討論 之機會,認為已 達可付 表決之 程 度時,得 宣 布 停止討論 ,提 付 表決。
第十一條:股東發 言
、 出席股東發 言 前, 須先填 具發 言 條載明發 言 要 旨 股東 戶號 ( 或出席證 編號) 及 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 言順序 。
出席股東 僅 提發 言 條 而 未發 言 者, 視 為未發 言 。發 言 內 容與 發 言 條記載 不 符 者,以發 言 內 容 為準。
同一議 案 每一股東發 言 , 非 經主席之同意不得 超 過 兩 次,每次不得 超 過 五分 鐘 , 惟 股東發 言違反 規定或 超 出議 題 範圍者,主席得制 止 其發 言 。 出席股東發 言 時,其他股東除經 徵 得主席及發 言 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言 干擾 , 違反 者主席應 予 制 止 。
法人股東指 派 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 案僅 得推由一人發 言 。
出席股東發 言 後,主席得 親自 或指定相關人 員答覆 。
第十二條:表決股數之計 算、迴避 制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 算基 準。
股東會之決議, 對 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 算入 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 對 於會議之事項,有 自身利害 關 係致 有 害 於本公司 利益 之 虞 時,不 得 加入 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 灌 之股份數,不 算入 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 准 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 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 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 分之三, 超 過時其 超 過之表決權,不 予 計 算 。
第十三條:議 案 表決 、監 票及計票方式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
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 採 行以書 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 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 。以 書 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 視 為 親自 出席股東會。但 就 該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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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會之臨時 動 議及 原 議 案 之 修正 , 視 為 棄 權。
前項以書 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 思 表 示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前 送達 公司,意 思 表 示 有 重複 時,以 最先送達 者為準。但 聲 明撤銷前意 思 表 示 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 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 欲親自 出席股東會者, 至遲 應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 與 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 之意 思 表 示 ; 逾期 撤銷者,以書 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 書 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 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 案 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程 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 逐案 由主席或其指定人 員宣 佈出席股東 之表決權總數。
議 案 經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東無 異 議者, 視 為通過,其 效力與 投票表決 同;有 異 議者,應依前項規定 採取 投票方式表決。除議 程 所列議 案 外, 股東提出之其他議 案 或 原 議 案 之 修正案 或 替 代 案 ,應有其他股東 附 議, 提 案 人 連 同 附 議人代表之股權,應 達 已發行股份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一。 同一議 案 有 修正案 或 替 代 案 時,由主席 併 同 原案 定其表決之 順序 。如其 中一 案 已 獲 通過時,其他議 案即視 為 否 決, 勿庸再 行表決。
議 案 表決之 監 票及計票人 員 ,由主席指定之,但 監 票人 員 應具有股東 身 分。
計票應於股東會 場 內公開為之,表決之 結果 ,應 當場報 告,並作成 紀 錄。
第十四條:選 舉 事項
股東會有選 舉 董事 、監察 人時,應依本公司所 訂 董事及 監察 人選 舉 辦法 辦理,並應 當場宣 布選 舉結果 。
前項選 舉 事項之選 舉 票,應由 監 票 員密封 簽 字 後, 妥善 保管,並 至少 保 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 者,應保 存至訴訟 終 結 為 止 。
第十五條:會議 紀 錄及簽 署 事項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 確實 依會議之年 、 月 、 日 、場 所 、 主席 姓 名 、 決議方法 、 議事 經過之要 領 及其 結果 記載之,在本公司 存續期間 ,應 永久 保 存 。 前項決議方法, 係 經主席 徵詢 股東意 見 ,股東 對 議 案 無 異 議者,應記載 「經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東無 異 議通過」; 惟 股東 對 議 案 有 異 議時,應 載明 採 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 與 權數 比例 。
第十六條: 對 外公告
徵求 人 徵 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 當 日,依規定 格 式 編 造之 統 計表,於股東會 場 內為明 確 之 揭示 。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 屬 法令規定 臺灣 證券 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 團 法人中 華民 國證券 櫃檯買賣 中 心) 規定之 重大訊息 者,本公司應於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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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時 間 內,將內 容傳輸至 公開資 訊觀測站 。
第十七條:會 場秩序 之 維護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 員 應 佩帶識別 證或 臂 章。
主席得指 揮糾察員 或保 全 人 員協助維持 會 場秩序 。 糾察員 或保 全 人 員 在 場協助維持秩序 時,應 佩戴 「 糾察員 」 字樣臂 章或 識別 證。
會 場備 有 擴音 設 備 者,股東 非 以本公司 配置 之設 備 發 言 時,主席得制 止 之。
股東 違反 議事規則不 服從 主席 糾正 , 妨礙 會議之 進 行經制 止 不 從 者,得 由主席指 揮糾察員 或保 全 人 員請 其 離 開會 場 。
第十八條: 休息、續 行集會
會議 進 行時,主席得 酌 定時 間宣 布 休息 ,發 生 不 可抗拒 之 情 事時,主席 得 裁 定 暫 時 停止 會議,並 視情況宣 布 續 行開會之時 間 。
股東會 排 定之議 程 於議事 (含 臨時 動 議 ) 未終 結 前,開會之 場地屆 時未 能 繼續 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 覓場地繼續 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 延期 或 續 行集 會。
第十九條: 附 則
本規則應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並經股東會通過後 施 行, 修正 時 亦 同。
第二十條:本作業 程序訂 立於中 華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二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 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 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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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
第一條: 目的 及法令依 據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 之規定,並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一條及「公開發 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 用範圍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 辦理。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 、 -
執
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七 、領導 能 力 。
八 、 決 策 能 力 。
第四條:本公司 監察 人應具 備左 列之條件:
一 、誠 信 踏實 。
二 、 公 正判斷 。
三 、專 業 知識 。
四 、豐富 之經 驗 。
-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
第五條:本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時,或本公司自願設置獨立董事時,獨立董事之、 -
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 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 、 、 -
事項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六條:本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時,或本公司自願設置獨立董事時,獨立董事之 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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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 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第八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九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依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 、 -
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所得 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 代為抽籤。 -
依第一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時,由其自行決定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不得同時兼任二職。當選之董事、監察人經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 相關法令規定當選失其效力者,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舉人遞充。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於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前聲請放棄者,其產生之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於選舉完成後,按得票數之多寡排列落選之名 次,以作為當選董事及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產生缺額時遞補之順序。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
第十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一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十二條:選 舉 票有 左 列 情 事之一者無 效 :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經 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
-
六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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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
第十四條:不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者,當選失其效力。
第十五條: 當 選之董事及 監察 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給當 選通 知 書。
第十六條: 附 則
本辦法之 訂 定及 修正 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經股東會通過後 施 行。
第十七條:本作業 程序訂 立於中 華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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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一、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102.02.18)之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 事、監察人持有股數狀況如下:
| 職 稱 | 姓名 |
截至102.02.18 停止過戶日 |
截至102.02.18 停止過戶日 |
|---|---|---|---|
股數 |
持股比率 |
||
董事長 |
廖文嘉 | 5,048,463 |
20.08% |
董事 |
陳詩蒨 | 0 |
0% |
董事 |
吳秀碧 | 105,721 |
0.42% |
董事 |
李明山 |
0 |
0% |
獨立董事 |
沈筱玲 | 0 |
0% |
獨立董事 |
張達森 | 0 |
0% |
獨立董事 |
余少茵 | 0 |
0% |
全體董事合計 |
5,154,184 |
20.50% |
|
監察人 |
曾雪卿 | 0 |
0% |
監察人 |
李徽欽 | 0 |
0% |
監察人 |
廖文瑜 | 450,450 |
1.79% |
全體監察人合計 |
450,450 |
1.79% |
-
註
:一、本公司現任董事係有三席獨立董事,故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 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選任之獨立董事,其持股不計入計算總額;且全體董事、監察人法定持股成數應以獨立董事以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
二、截至一○二年二月十八日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止,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25,147,500 股,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規定,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為3,017,700 股,全體監察人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為301,770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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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年 度項目 |
年 度項目 |
年 度項目 |
102 年度(預估) |
|---|---|---|---|
期初實收資本額 |
251,475仟元 |
||
本年度配股配 息 情 形 |
每股現金股利(註2) |
3 元 |
|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1.40 股 |
||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 | ||
營業績 效 變化 情 形 |
營業利益 |
- | |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 ||
稅後純益 |
- | ||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 ||
每股盈餘 |
- | ||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 ||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年平均本益比倒數) |
- | ||
擬制性每股盈餘 及本益比 |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放現 金股利 |
擬制每股盈餘 |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轉增 資 |
擬制每股盈餘 |
-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且盈餘 轉增資改以現金股利發放 |
擬制每股盈餘 |
-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
註 1:本公司一 ○ 二年度未公開 財 務 預測 ,故無 須揭露 一 ○ 二年度 預估 資 訊 。
註 2: 係 擬以資本公司發 放現 金股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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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
-
1.本公司102 年3 月7 日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 2,135,064 元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為新台幣3,862,706 元。 -
2.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 金額之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單位:新台幣元董事會擬議配發金額(1)認列費年估列金額(2)差異 數(1)-(2) 原因及處理情形3,862,7063,862,7060無2,135,0642,135,0640無000無 |
單位:新台幣元董事會擬議配發金額(1)認列費年估列金額(2)差異 數(1)-(2) 原因及處理情形3,862,7063,862,7060無2,135,0642,135,0640無000無 |
單位:新台幣元董事會擬議配發金額(1)認列費年估列金額(2)差異 數(1)-(2) 原因及處理情形3,862,7063,862,7060無2,135,0642,135,0640無000無 |
單位:新台幣元董事會擬議配發金額(1)認列費年估列金額(2)差異 數(1)-(2) 原因及處理情形3,862,7063,862,7060無2,135,0642,135,0640無000無 |
|
|---|---|---|---|---|
配發項目 |
董事會擬議配發金額(1) |
認列費年估列金額(2) |
差異數(1)-(2) |
原因及處理情形 |
董監事酬勞 |
3,862,706 |
3,862,706 |
0 |
無 |
員工現金紅利 |
2,135,064 |
2,135,064 |
0 |
無 |
員工股票紅利 |
0 |
0 |
0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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