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PANJIT — AGM Information 2024
Jun 18, 2024
52114_rns_2024-06-18_a8099093-0bb6-420a-9f85-fb0f84babf12.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時 間: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3 日(星期四) 上午9 時整 -
地 點: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266 號9 樓(漢來大飯店金銀廳)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業經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政初會計師及傅文芳會計師查 核簽證完成,認為足以允當表達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民國一一二年度之經營成果 與現金流量情形。 -
二、上述決算表冊經送審計委員會審核完畢,認為尚無不符。 三、敬請 承認。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二、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820,782,159 -
元,加上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幣1,746,773,649 元、處 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15,983,008 元,減除112 年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 畫之再衡量數) 3,549,058 元、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 動2,663 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83,321,345 元,全 部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2,496,665,750 元,擬配發股
1
東紅利每股1.2 元,全數以現金發放,合計金額為新台
幣458,537,912 元。
三、上述盈餘分配案經送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畢,尚無不符。
四、敬請 承認。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一、配合相關法令規定,擬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二、敬請 公決。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一、依實際作業需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 表,請參閱第3~4 頁。
二、敬請 公決。
臨時動議
散會
2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修正說明 |
|
|---|---|---|---|---|
第一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PANJITINTERNATIONAL INC.)。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PAN JITINTERNATIONAL INC.)。 |
刪除空白字元 |
|
第十九條之一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 條第5 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
明訂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 |
|
第十九條之二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劃、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盈餘分配之原則如下: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劃、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盈餘分配之原則如下:當年度之擬分配餘額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惟現金股利發放總額 |
明訂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 |
3
條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修正說明 |
|
|---|---|---|---|---|
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之10%時,得不予分配;當年度之擬分配餘額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惟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第廿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
增列修正次數及日期。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