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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JIT AGM Information 2024

Jun 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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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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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時 間: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3 日(星期四) 上午9 時整

  • 地 點: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266 號9 樓(漢來大飯店金銀廳)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業經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政初會計師及傅文芳會計師查 核簽證完成,認為足以允當表達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民國一一二年度之經營成果 與現金流量情形。

  • 二、上述決算表冊經送審計委員會審核完畢,認為尚無不符。 三、敬請 承認。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二、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820,782,159

  • 元,加上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幣1,746,773,649 元、處 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15,983,008 元,減除112 年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 畫之再衡量數) 3,549,058 元、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 動2,663 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83,321,345 元,全 部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2,496,665,750 元,擬配發股

1

東紅利每股1.2 元,全數以現金發放,合計金額為新台
幣458,537,912 元。
  • 三、上述盈餘分配案經送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畢,尚無不符。
四、敬請  承認。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一、配合相關法令規定,擬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二、敬請  公決。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一、依實際作業需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 表,請參閱第3~4 頁。

二、敬請  公決。

臨時動議

散會

2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正後 修正前 修正說明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
名為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PANJIT
INTERNATIONAL INC.)。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
名為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PAN JIT
INTERNATIONAL INC.)。
刪除空白字元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
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併同期
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
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 條第5 項規定,將應分派股
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
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明訂本公司股
利發放政策
第十九條之二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劃、資本
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
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
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
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盈餘分配之原則如
下: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劃、資本
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
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
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
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盈餘分配之原則如
下:當年度之擬分配餘額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
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惟現金股利發放總額
明訂本公司股
利發放政策

3

條次 修正後 修正前 修正說明
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之10%時,得不予分配;當
年度之擬分配餘額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
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惟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
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廿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三日。
.
.
(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三日。
.
.
(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增列修正次數
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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