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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ang Group Vanadium Titanium & Resources Co., 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1

Mar 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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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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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ST 钒钛 公告编号:2011-25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1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 11 楼会议室

  • 4、股权登记日:2011 年 3 月 25 日。

  •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 6、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 具体规则为: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重复投票,以第一次 投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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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 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 票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1 年 3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详见附件 1)。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促进企业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联合重组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鞍钢”)和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资源配置,提升鞍钢集团公司 整体竞争力,鞍钢集团公司计划对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攀钢钒钛”、“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攀钢钒钛将现有钢铁相关业务资产(详 见下文置出资产)出售给鞍钢,鞍钢将持有的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 100%的股权、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鞍钢集团投 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出售给攀钢钒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1、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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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鞍钢。

2、 置入资产

公司置入的资产为:鞍钢持有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 股权、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系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备 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2011 年 3 月 14 日,北京中 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置入资产出具的《置入 资产评估报告》已完成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工作。

在基准日后,鞍钢累计向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增资 7,450 万澳 元、累计向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增资 12,550 万澳元,合计 增资金额为 20,000 万澳元,折合人民币为 132,487.89 万元。考虑到基准日 后至今鞍钢对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 限公司的增资,置入资产对价总额为基准日置入资产评估值(经具有证券 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 案)和鞍钢对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 限公司增资金额之和。

3、 置出资产

公司置出的资产为:(1)攀钢钒钛持有的如下股权:攀钢集团攀枝花 钢钒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攀 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攀钢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攀钢集团成 都地产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攀钢集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 权、攀钢集团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成都攀钢大酒店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攀钢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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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有限公司 96.182%的股权、攀钢集团眉山中铁冷弯型钢有限责任公司 88.64%的股权、中山市金山物资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广州攀兴金属加工 有限公司 30%的股权、四川攀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40%的股权;(2) 攀钢钒钛的本部相关资产,包括:攀钢钒钛供应分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 管理干部学校、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传媒中心、内退职工管理中心、机 关服务中心和社保中心等 8 家分支机构、二级单位的全部资产及攀钢钒钛 总部的有关资产。

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系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2011 年 3 月 14 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置出资产出具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已完成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工 作。

4、 期间损益及其他净资产变化的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以 2010 年 6 月 30 日作为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 置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公司与鞍钢签署 的《资产置换协议》约定的鞍钢向公司交付置入资产之日(以下简称“交 割日”)当月月末期间产生的盈利、收益或亏损及损失等净资产变化由鞍钢 享有或承担;对于置入资产在前述期间因损益变动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产生的净资产变化亦由鞍钢享有或承担。

置出资产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公司与鞍钢签署 的《资产置换协议》约定的公司向鞍钢交付置出资产之交割日当月月末期 间产生的盈利、收益或亏损及损失等净资产变化由公司享有或承担;对于 置出资产在前述期间因损益变动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产生的净资产变化 亦由攀钢钒钛享有或承担。

5、 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向鞍钢购买置入资产,同时向鞍钢出售置出资产,即进行资产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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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换;对于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则由公司向鞍钢以支付现金的 方式相应补偿。

6、 置入资产、置出资产过户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各方约定于交割日办理置入资产、置出资产交 割的手续。各方尽一切努力于交割日后 90 日内完成所有于交割日未完成的 本次交易事项及程序。

7、 违约责任

交易对方同意就其违反《资产置换协议》,及/或在公司已完全履行《资 产置换协议》项下义务及所作保证及承诺的条件下遭受与置入资产相关的、 任何交易对方作为非责任方的不当诉讼而直接或间接承担、蒙受或向其提 出的一切要求、索赔、行动、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及开支,交易对方 根据应承担的责任向公司作出赔偿,以免除公司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8、 置入资产、置出资产涉及的人员

置入资产的现有人员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继续保留在置 入资产,除非相关方另有约定,由置入资产继续承担该等人员的全部责任 (包括承担有关之退休、养老及其他福利之责任),继续履行与该等人员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置出资产的现有人员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继续保留在置 出资产,除非相关方另有约定,由置出资产继续承担该等人员的全部责任 (包括承担有关之退休、养老及其他福利之责任),继续履行与该等人员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9、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有关的决议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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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东需在会议上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关于采矿权盈利预测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向鞍钢购买的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鞍千矿业”)的采矿权和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鞍澳公司”)持股 50%的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拉”)的 采矿权的作价,系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由北京中企 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出具的《鞍钢集团矿业公司胡家庙子铁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 680-01-01 号)和《卡拉拉矿业公 司卡拉拉铁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 680-02-01 号) 的评估值确定,上述采矿权的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就鞍千矿业和 50%卡拉拉股权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实际盈利合计数低于鞍千矿业和 50%卡拉拉股权采矿权评估确定的预测净利润的差额,鞍钢将向公司支付现 金予以补偿,公司并将与鞍钢签署《预测净利润补偿协议》,内容详见附件 2。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 东需在会议上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全权 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登载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登载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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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 席的,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印章或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 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1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3 月 30 日上午 9:00~11:30。

3、登记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 公司 630 室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 络投票。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629;投票简称:钒钛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 A、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B、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 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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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如投资者对上述总议案统一表决,则以 100.00 元代表总议案; b)如投资者对上述议案分别表决,则以 1.00 元代表议案 1(“关于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以 2.00 元代表议案 2(“关 于采矿权盈利预测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以此类推。具体如下 表所示:

议案号 议案名称 申报价格
100 总议案,表示对以下“议案1”至“议案4”所有议案统一表决 100.00
1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
2 关于采矿权盈利预测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 2.00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全权办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议案
3.00
4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事宜的议案 4.00

C、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

3 股代表弃权;

D、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E、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表决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作自动撤单 处理。

(4)投票举例

以 1.00“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例。

①如投资者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则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 买卖方向 委托价格 委托股数
360629 钒钛投票 买入 1.00元 1股
②如投资者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则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 买卖方向 委托价格 委托股数
360629 钒钛投票 买入 1.00元 2股

③如投资者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则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 买卖方向 委托价格 委托股数
360629 钒钛投票 买入 1.00元 3股

(5)计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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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 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 为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 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 码的,请登陆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 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在上午 11:30 前发出,当日 下午 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在上午 11:30 后发出,次日方可 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 申请。

( 2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陆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3)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1 年 3 月 30 日 下午 15:00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灏南 联系电话:0812-3393695

传真:0812-3393992

通讯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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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司办公大楼 630 室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617067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

  • 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 1、《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董事会

  • 决议》;

  • 2、《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董事会

  • 决议》;

  • 3、《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董事会

  • 决议》;

  • 4、《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 5、《置产置换协议》及《置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

  • 6、《预测净利润补偿协议》;

  • 7、《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

8、《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 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 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10、审计报告:

  • (1)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拟置出资产出具的中瑞岳华专

  • 审字[2011]第 0133 号《专项审计报告》;

  • (2)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鞍钢香港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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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2010]第 2427 号《专项审计报告》;

(3)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鞍澳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 字[2010]第 2423 号《专项审计报告》;

  • (4)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

  • 2570 号转换《GindalbieMetalsLtd 执行准则差异的鉴证报告》;

  • (5)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

  • 2571 号《GindalbieMetalsLtd 执行准则差异的鉴证报告》;

  • (6)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鞍千矿业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

  • 字[2010]第 2429 号模拟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 (7)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1]第

  • 0131 号备考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 (8)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存续资产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

  • 字[2011]第 0132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9)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鞍千矿业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

  • 字[2010]第 2428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11、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 680-01 号、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 680-02 号、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 680-03 号、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 680-04 号《鞍 山钢铁集团公司与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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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攀钢集团钢铁 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采矿权盈利预测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全权办
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议案
4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事宜的议案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作出投票表示;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表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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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件 2: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预测净利润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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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之预测净利润补偿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攀枝花市订立:

(1)甲方: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一家依据中 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票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股票代码:000629),其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

(2)乙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法定住所为鞍山市铁西区。

(以上甲、乙双方合称“ 双方 ”,单称“ 一方 ”)

鉴于:

(1) 攀钢钒钛与鞍钢已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攀钢钒钛 拟向鞍钢购买相关矿业资产(以下简称“置入资产”),同时向鞍钢出售相关钢铁资产(以 下简称“置出资产”),前述资产购买、出售行为统称为“本次资产重组”。

(2) 攀钢钒钛拟向鞍钢购买的置入资产中的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鞍千矿业”)的采矿权和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 澳公司”)持股 50%的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拉”)的采矿权的作价,系 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所出具的《鞍钢集团矿业公司胡家庙子铁矿采矿权 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 680-01-01 号)和《卡拉拉矿业公司卡拉拉铁矿采 矿权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10]第 680-02-01 号)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双方现就本次置入的采矿权 预测利润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第一条 补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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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的前提

14

双方一致确认,本次资产重组经攀钢钒钛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双方 完成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的交割手续之日,为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日,但最迟应不迟 于《资产置换协议》所约定交割日后的第90日。

(二)预测净利润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均采用了成本法的评估结果, 但对置入资产中鞍千矿业的采矿权和鞍澳公司持股50%的卡拉拉的采矿权的评估值采 用了折现现金流量法的评估结果。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的2011年度、2012年度、 2013年度预测净利润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中企华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所附税费 估算表所载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的利润总额和所得税的差额确定。

(三)实际盈利承诺

鞍钢承诺: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盈利合计数”)应不低 于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的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预测净利润合计数 (以下简称“预测净利润合计数”)。

(四)预测净利润数与实际盈利数之间差额的确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攀钢钒钛将在2013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实际 盈利合计数与预测净利润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五)补偿的实施

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 股权2011年、2012年、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低于预测净利润合计数,则鞍钢将按照差 额向攀钢钒钛支付现金予以补偿。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与甲方本次资产重组 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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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 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其给另一方所造成的 全部损失。

第四条 正本

本协议正本六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主管机关审批使用或备案, 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签署

本协议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六条 修订

本协议的修订必须由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取 得所需全部批准、同意或授权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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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之预测净 利润补偿协议》之签署页)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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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之预测净 利润补偿协议》之签署页)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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