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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ang Group Vanadium Titanium & Resourc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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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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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FT0005-202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 增强规则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管理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 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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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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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管理办法、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 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深交所或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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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要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五)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 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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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要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一)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 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 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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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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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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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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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要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应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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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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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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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要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应注意以下 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要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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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四)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要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六)公司要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 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时,要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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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 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包括明确公司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证券服务机构、新闻机构、投资 者等方面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 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是 公司与深交所指定的另一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除协助性工作之外,证券事务代表同 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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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代表应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 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 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 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三)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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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 公告事宜;
(五)公司监事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 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 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披露 信息报告的责任。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严格按照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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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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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证券交易 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 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 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 答复证券交易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 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 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防止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指派专人陪同参观, 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公司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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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 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 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 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 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规定,造成本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 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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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 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 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关于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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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 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5至10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 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七)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 室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子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事项时,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 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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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 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 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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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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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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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任 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先于深交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 关,应注明保密提示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 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 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 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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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 任。
第五十六条 规章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提 出考核意见,纳入公司绩效考核;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 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 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 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 则》和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 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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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FT0005-2021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QGFT0005-2017)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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