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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ang Group Vanadium Titanium & Resourc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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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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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攀钢集团钒钛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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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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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向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 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向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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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 联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 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 系。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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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 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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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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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视为关联交易,免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成员: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
委员会职责:
(一)起草、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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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贯彻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关联 交易的价格、额度及披露等事项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公司发生的 300 万元以下关联交易 的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评价,发表审核意见并提供给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公司发生的 30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 的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评价,发表审核意见并提供给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所属子公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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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关联交易价格争议;
-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 其修订工作;维护关联方清单;汇总子公司关联交易月报并建立 台账,归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负责根据关联交易管理需要准备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资料;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框架协议;配 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子公司、职能部门和高管人员在下 述情况需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关联交易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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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办法拟发生新的日常关联交易时;
-
2.根据本办法日常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
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约时;
-
3.根据本办法每年 1 月 31 日前需对当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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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总额进行预计时;
4.根据本办法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总额达到预警水平 (超过前次批准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90%)且预计全年将超 过前次批准额度时。
(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司所属子公司关联交易资源 配置和管理,协助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价格提出意见;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关联交易事项中涉及人工成本 的关联交易价格等管理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公司与所属子公司签订的关联 交易协议,严禁不签订协议先发生关联交易。协助委员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意见,规范关联交易协议文本等管 理工作,关联交易协议中应包含交易主体、标的、数量、质量、 价格、支付及结算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汇总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其信息披露;负责归集非日常关联交易议 案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董事、监事、股 东、子公司需发生非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在签订非日常关联协议 前将关联交易议案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业务的关联交易管理 工作;
(七)公司职能部门和高管人员需发生非日常关联交易时, 应在签订非日常关联协议前根据本办法规定提交关联交易议案 至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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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关联交易协议规定,开展关联交易 管理工作;
(二)如实、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供关联交易所需收 入、成本、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协议)等资料;
(三)负责承接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操作 细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 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 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1.政府定价:有政府定价,执行政府定价;
2.市场价格:没有政府定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 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 定价;
3.协议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也无法参 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的,由双方按市场原则 协商定价;
- 4.成本加合理利润:不具备上述 1、2、3 种条件,在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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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以确定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 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 时间支付。
(二)如出现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情况,由交易双方按 照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商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任何情况下公司不得发生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与新增关联方的交易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经审批关 联交易范围之外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含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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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将 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 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 议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必要时还应审议独立财 务顾问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于交易事项拥有重大权益 的其他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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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 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 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 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 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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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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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该董事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 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该董事视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 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 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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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及 其联系人应当回避表决,且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得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下列关联人士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 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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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 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 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 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为关联人违规 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关联人侵占 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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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 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上市公 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
(二)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 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本办法的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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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 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办 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办法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 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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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关联方实行清单式管理,在新增关联 方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关联方清单进行适时更新并发布。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应首先对交易 链条上各交易主体是否属于关联方进行辨识,对交易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进行审慎判断。对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及时履行审批程序, 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含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在双方公平协商后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关联交易协议确定的定 价原则和交易上限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指派专 人持续关注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发生因关 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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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采购或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于每年初对本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及时上报财 务管理部门,由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整理汇总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在年内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每月通报下属各子公 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各子公司如预计关联交易内 容、金额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上报财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办公 室。超出年初预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如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等,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在交易发生前,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 式上报公司各管理部门,由对口管理部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 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按照本办法 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关联交易原则上以公司因本次交易支付或获取 的对价金额(含承担的债务、费用、获得的潜在利益等)为标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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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购买非关联方股份而形成与关联 方共同投资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因放弃优先受让权利等情形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的,应当以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利所涉及的相关金额作为计算标 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 或担保的,以应付的资金利息、资金使用费或担保费金额作为计 算标准。财务资助涉及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公司 应及时披露资产抵押或担保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额、贷款以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应计利息为计算标准。
第五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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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某次未达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导 致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往未达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而 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只需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 交审议,不需追溯审议以往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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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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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
(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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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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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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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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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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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 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 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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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 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 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 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 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 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 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一)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 况;
(十二)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三)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 施的说明;
(十四)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十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上述所列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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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信息披露,各子公司应按要求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关联交易 事项实施进展情况,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将导致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交易或关联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
并在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截止日前解决。
第五十六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 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评估机构名 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并以评估前后对照的方式列示评估 结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 关联人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 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此 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并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 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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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后,公司已发布的《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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