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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ang Group Vanadium Titanium & Resourc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Nov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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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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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材料。 现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 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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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作 指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四)《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和《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五)《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 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 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 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七)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 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 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 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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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 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总资 产报酬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和“EVA”,三个指标有助于综合 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在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方面的能力和运 营质量。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 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 效考核目标,该绩效考核目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 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 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 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关于<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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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制定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办法的制定有利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高晋康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 法》和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高晋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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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 __ _____ 张 强董事 严 洪董事 米 拓董事

2021 年 11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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