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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ang Group Vanadium Titanium & Resourc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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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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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道合律师字[2012]第06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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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旭东 叶立森
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 97 号优诺国际 13 楼
电话: 028-86780238 028-86761790
传真: 028-86787086 邮编: 610000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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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攀钢钒钛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攀钢钒钛”)之委托,指派 周旭东、叶立森律师出席了攀钢钒钛201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相关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等文 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攀钢钒钛于2012 年5 月31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务联系电话等。2012 年4 月17 日,2012 年4 月27 日,2012 年5 月31 日,攀钢钒钛还公告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6 月21 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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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攀钢钒钛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政炜先生主持符合攀钢钒钛章程的规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攀钢钒 钛股份共计2,122,374,247 股,占攀钢钒钛总股本的37.06%。攀钢钒钛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证券帐户、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 的股东全部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亦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票,投票结束后在见证律师面前统计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攀钢钒钛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攀钢钒钛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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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攀钢钒钛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攀钢钒钛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旭东
经办律师:叶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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