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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 ECO-TOWN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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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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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九月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 第一章总则...................................................................................................................3 |
|---|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
| 第三章股份...................................................................................................................5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8 |
| 第一节 股东..........................................................................................................8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2 |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6 |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8 |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9 |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2 |
| 第五章董事会.............................................................................................................26 |
| 第一节 董事........................................................................................................26 |
| 第二节 董事会....................................................................................................29 |
| 第三节独立董事..................................................................................................35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7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9 |
| 第七章党的建设.........................................................................................................42 |
| 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43 |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3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3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47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8 |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48 |
| 第一节 通知........................................................................................................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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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二节 公告........................................................................................................49 |
|---|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9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9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1 |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52 |
| 第十三章附则.............................................................................................................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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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61808674XE。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于2010 年5 月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 万股,于2010 年6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于2015 年1 月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非公开发行 88,125,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于2015 年2 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公司于2017 年4 月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非公开发行 109,988,95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于2017 年7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于2022 年7 月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非公开发行 325,830,81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于2022 年10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PALM ECO-TOWN DEVELOPMENT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 38 号森大•郑东 1 号项目一期 3 号楼 5 层 11 号铺
邮政编码:45145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1,281.626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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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更。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推动 园林景观产业发展,创建和谐人居环境,追求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为客户提供 专业的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价值,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城镇化建设投资;城镇及城市基 础设施的规划设计、配套建设、 产业策划运营;生态环境治理、土壤修复、水 处理;智能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策划、投资、 建设及管理;游览景区管理(不含自然保护区);旅游产品开发、生产、销售; 休闲产业投资开发;酒店投资及管理;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园林养护;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城乡规划设计、旅游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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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园林工程监理;销售:钢材、建材、园林工程材料及 园艺用品;房屋销售;房屋出租;建筑工程机械及设备经营租赁;研究、开发、 种植、销售园林植物;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 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全体发起人以广东棕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 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12,238,048.55 元, 按1.4207:1 的比例折合股份7,900 万股,净资产超出股份额部分33,238,048.55 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900 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1 元。
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 1 | 吴桂昌 | 1,825.611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2 | 赖国传 | 1,460.552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3 | 黄德斌 | 803.272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4 | 李丕岳 | 803.272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5 | 林从孝 | 730.276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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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林彦 | 474.632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 7 | 吴建昌 | 438.134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8 | 吴汉昌 | 438.134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9 | 梁发柱 | 328.640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10 | 杨镜良 | 181.700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11 | 丁秋莲 | 178.777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12 | 林满扬 | 126.400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 13 | 黄旭波 | 110.600 | 净资产 | 2007 年12 月31 日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81,281.6265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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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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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 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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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保密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 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承诺 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核实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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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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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 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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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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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本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十三)审议批准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上的贷款和资产抵押;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30%的事项;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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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 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 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 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 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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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过2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第五十条所述的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五十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的10%;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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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另行通知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 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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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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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条所指的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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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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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年度股东会可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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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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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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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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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工会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 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
(四)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表决时,根据本章程规定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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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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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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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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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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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独立董事4 人,职工代表董事1 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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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低于3000 万元;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至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单笔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低于50%的贷款和资产抵押;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二十)同一年度内,公司单笔超过或等于20 万元的捐赠事项,须经公司
-
总经理、董事长审议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于上述第(十)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超过 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关于上述(十一)项,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以上、低于 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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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低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以上、低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以上、低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以上、低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以上、低于 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对于同一标的的指标核算,涉及不同计算标准的,按对应审批权限取其 最高审批权限为准。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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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
(四)审议批准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交易事项;
-
(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公司与关
-
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
-
(六)审议批准公司单笔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
计的总资产5%以上、低于10%的贷款和资产抵押;
-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审批同一年度内,公司单笔小于20 万元的捐赠事项;
-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低于3%,
-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 以上、低于 3%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以上、低于3%;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低于3%;
-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1%以上、低于3%;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低于
3%。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对于同一标的的指标核算,涉及不同计算标准的,按对应审批权限取其 最高审批权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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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方式可采取专人送 达、电话、邮件、传真等各种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 天通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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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多方通话方式、 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网络交流工具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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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参会董事、记录人签字。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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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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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应是会计专业人士。 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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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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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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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
1、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 于1%;
-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
-
5、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该交易涉及
-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
1%,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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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对于同一标的的指标核算,涉及不同计算标准的,按对应审批权限取其 最高审批权限为准。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七)审议批准单个合同或同一项目多个合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30%的日常经营合同;
(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低于5%的贷款和资产抵押;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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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
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党的建设
第一百六十四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健全组织体系,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 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 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 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 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建基层党组织,党组织的书记、 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 任命产生。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 廉政建设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党组织的职权包括:
(一)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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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自身建设,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开展 工作;
(五)凝聚职工群众,强化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
(六)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七)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 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 环保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 同时,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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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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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 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 金金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 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 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 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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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 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 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 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 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 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八)对股东利益保护
1、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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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在召 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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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八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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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采取专人送达、电话、邮 件、传真等各种方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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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被送出人回复电子邮件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件收到日为送达日期;电话通知 的送达日期以被通知人接听电话并确认收到通知内容的当日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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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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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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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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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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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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