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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 ECO-TOWN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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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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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 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类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 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 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 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执行,对重大 事项的报告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 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母公司。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办公室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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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 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 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 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 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 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 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 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 事)。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 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 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 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经理层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 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 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 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 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会 议,股东代表和董事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以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若本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作为股东或董事亲自参加控股子公司会议的,其他 一同与会人员无须在履行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职责。
第十八条 由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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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 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九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管理好 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 公司的决定和要求。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 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股东代表参加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或作为董事参加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在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签署 控股子公司的相关决议,超过其自身权限的事项,应首先提及本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其他人员签署控股子公司相关决议的,应首先取得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批准。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 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控 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 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行监督;
-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设置由控股子公司 章程规定,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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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决定须在任命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推荐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骨干人员。控股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公司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 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 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 的会计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 监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对外担保以 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 整改意见,要求控股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由公司审计 部同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报 表,并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提供上一季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 财务报表。
(三)应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 报告及财务报表。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 理状况,报告内容除本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 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控股子公 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薪酬管 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经公司审核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以之为标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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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有权对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 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 不称职的情况,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 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 的处分、处罚或解聘等建议。
第三十二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明确控股子公司的内 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 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 当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 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控股子公司在做 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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