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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E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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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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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9 華泰 公司提供
| 序號 | 4 | 發言日期 | 109/12/03 | 發言時間 | 19:56:58 |
| 發言人 | 洪士民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處長 | 發言人電話 | (07)3613131#68688 |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9年度私募發行特別股之數量、價格及 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12/03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乙種特別股及丙種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本次私募特別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字第0910003455號令 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B.本次私募特別股之應募人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無關係)。 4.私募股數或張數: A.乙種特別股-發行股數90,090,000股。 B.丙種特別股-發行股數180,18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本次得私募特別股額度分別為: A.乙種特別股-發行總金額以新台幣999,999千元,發行股數為 90,090千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預計增加實收資本額總額 900,900千元; B.丙種特別股-發行總金額以新台幣1,999,998千元,發行股數 為180,180千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預計增加實收資本額 總額新台幣1,801,800千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特別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且不低 於股票面額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 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 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 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B.本公司擬以109年12月3日為本次私募特別股之定價基準日。依 據博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之專家報告,本次私募乙種特別股 之理論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1.20元,私募丙種特別股之理論價格 為每股新台幣12.63元。 C.本次私募乙種特別股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1.10元,不低於 理論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股票面額,私募丙種特別股每股發行價 格為新台幣11.10元,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股票面額。 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及依據 109年12月3日臨時股東會所決議訂價成數範圍,同時參酌本公司 經營績效、最近期淨值及市場股價等因素後決定,其訂定方式應 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或因 應未來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或 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而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 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加強對公司經營 之穩定性,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 營運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9/12/03 11.參考價格:不適用,乙種特別股理論價格為11.20股/元; 丙種特別股理論價格為12.63股/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乙種特別股及丙種特別股 發行價格均為11.10股/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特別股,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主管機關相 關法令函釋規定,自本公司交付私募特別股之日起三年內,除符 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私募特別股不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A.乙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a.本公司盈餘分配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得分派之盈餘應優先 分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或當季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若無盈餘或 盈餘不足以全數分派乙種特別股股息時,得分派之盈餘仍應優先 分派予乙種特別股,不足額之股息則應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或季 度優先補足。 b.乙種特別股股息為年利率2%,依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現金發 給,特別股股息之除息基準日授權董事會另訂之。發行年度或季 度及收回年度或季度股息之發放數,按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c.當年度或當季度本公司普通股擬配發股利如超過乙種特別股股 息金額者,乙種特別股股東無權參加分配。 d.乙種特別股除領取前述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及其他種特別 股關於盈餘及公積之分派。 e.乙種特別股無約定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 f.乙種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含 獨立董事)之權利;但乙種特別股就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乙種特 別股之股東權利事項有表決權。 g.乙種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及丙種特別 股,但每股以不超過發行價格加計應付未付之股息總額為限。 h.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為五年,乙種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提 前收回其所持有之乙種特別股之權利,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三 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以現金收回或其他法令許可之 方式,收回全部或一部之乙種特別股。未收回之乙種特別股,仍 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至本公司收回為止。於乙種特 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 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i.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時,乙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 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j.乙種特別股符合提前收回之情形或發行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因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收回乙種特別股之全部 或一部時,其未收回之特別股之權利,仍依前開各款發行條件延 續至本公司全數收回所有乙種特別股為止。其股息亦按原年利率 以實際展延期間計算,不得損及乙種特別股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章 程享有之權利。 k.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不上市交易。 B.丙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a.本公司盈餘分配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得分派之盈餘應於分 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或當季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後,優先分派丙 種特別股當年度或當季得分派之股息。 b.丙種特別股股息為年利率2%,依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現金發 給,特別股年度股息之除息基準日授權董事會另訂之。發行年度 或季度及收回年度或季度股息之發放數,按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c.當年度或當季度本公司普通股擬配發股利如超過丙種特別股股 息金額者,丙種特別股股東有權參加分配,至每股丙種特別股股 息金額與每股普通股股息金額相同為止。 d.本公司對丙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無 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 派丙種特別股股息,不構成違約事件,丙種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 。丙種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 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或季度遞延償付。 e.丙種特別股股東得自發行滿五年之次日起,依每壹股特別股轉 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1:1)。丙種 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後之權利義務(除法令規定之轉讓限制及未上 市流通外)與本公司其他已發行普通股相同。丙種特別股於轉換 當年度或當季除權(息)基準日前已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 度或當季之普通股盈餘及公積分派,不得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特 別股股息分派。丙種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或當季除權(息)基準 日後始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特別股股息分派, 不得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同一年度 或季度特別股股息及普通股股利(息)以不重複分派為原則。 f.丙種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含 獨立董事)之權利;但丙種特別股就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丙種特 別股之股東權利事項有表決權。 g.丙種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且次於乙種 特別股,但每股以不超過發行價格加計應付未付之股息總額為限 。 h.丙種特別股屬無到期日,丙種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 所持有之丙種特別股或要求本公司提前將丙種特別股轉換為普通 股之權利,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三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 行價格以現金收回、發行新股強制轉換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 收回全部或一部之丙種特別股。未收回之丙種特別股,仍延續本 條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至本公司收回為止。於丙種特別股收 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 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i.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時,丙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 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j.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不上市交易,但若全部或部分轉換為普通 股,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普通股公 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丙種特別股股東得自發行滿五年之次日起,依每壹股特別股轉換 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1:1),本公司得於 發行屆滿三年之次日起發行新股強制轉換。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1)特別股未轉換為普通股:不適用。 (2)特別股全數轉換為普通股:丙種特別股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對 普通股股權可能稀釋約24.44%。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2)本次私募特別股繳款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至109年12月17日止。 (3)本次私募案之增資基準日,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4)本次私募案之其他未盡事宜,或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 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之。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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