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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E — Annual Report 2021
Jun 21, 2022
52010_rns_2022-06-21_ddd2d05e-e260-4723-a330-a56081de0e59.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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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一一0年度營業報告書
110 年度營業報告
本公司半導體事業中心將營運重心聚焦於快閃記憶體各項應用產品之封裝測 試,在快閃記憶體產品封裝領域已佔有一席之地。在邏輯產品的部分,因最近二 年執行生產效率改善的相關專案,使 110 年營運結果轉虧為盈。未來除了繼續深 耕記憶體及邏輯產品封裝市場外,也將因應與頎邦的策略合作擴大開發 5G 應 用、物聯網及車用電子相關 SiP 產品之應用市場,以提升公司業務來源。
電子製造服務中心以成熟的技術、經驗及流程,為客戶提供先進的 PCB 和 成品組裝等全方位的服務,由小批量高混合到大批量製造來滿足客戶需求,在台 灣是公認的領導者。 110 年雖然受到 COVID-19 疫情影響,然而深耕多年的固態 硬碟( SSD )產品線,隨著終端市場產品的接受度提高,客戶持續增單, EMS 事業中心亦配合客戶的腳步,提前部署擴充產能,持續不斷地朝全自動化方向前 進,迎接來年更大的挑戰。另外,在利基市場的類別上,我們秉持成為客戶長期 且可信賴的策略夥伴,一同與客戶成長並布局於雲端市場、 5G 、 AI 、車載、工 控類型產品,共創雙贏。
營業結果
| 營業結果 |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年 度 | 110 年度 | 109 年度 | 差異 | % |
| 營業收入 | 15,948,138 | 13,851,909 | 2,096,229 | 15.13% |
| 營業毛利 | 2,936,744 | 697,353 | 2,239,391 | 321.13% |
| 營業淨利(損) | 1,876,281 | (186,030) | 2,062,311 | 1,108.59%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62,895 | (57,178) | 120,073 | 210.00% |
| 稅前淨利(損) | 1,939,176 | (243,208) | 2,182,384 | 897.33% |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408,595) | (22,915) | (385,680) | 1,683.09% |
| 本期淨利(損) | 1,530,581 | (266,123) | 1,796,704 | 675.14% |
本公司 110 年營業毛利、營業淨利、營業外收入及支出、本期淨利說明如下: 一、營業毛利、營業淨利 ( 損 ) :
110 年度因全球記憶體需求成長,需求端來自下游包括 5G 、 AI 、網通及電動 車等各種應用,應用面多元成長,帶動封測需求也強勁增長,全球市場歷經二 年的後疫衝擊之後,遠距商機及雲端運算爆發,包括筆電、資料中心與伺服器 等應用導入 SSD 速度加速,創造龐大商機,加上價格調漲效益帶動下,故本期 營業收入較 109 年增加。又因訂單增加,使稼動提升達規模經濟,致單位人工及 製費成本降低,本期營業毛利及營業淨利上升。
綜上所述, 110 年營業收入較去年增加 15.13% ;營業成本較去年減少 1.09% ;營業毛利較去年增加 321.13% ;營業淨利較去年增加 1,108.59% 。
二、營業外收入及 ( 支出 ) :
(1) 採權益法評價之轉投資公司獲利提升,使認列投資收益增加 108.48% ; (2)110 年度因美金匯率貶值幅度較 109 年度降低,淨外幣兌換損失下降 40.41% ; (3) 本公司持續致力健全財務結構,使財務成本較去年減少 56.83% ; 綜上所述,營業外收入較去年增加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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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來之經營策略聚焦在持續精實產品組合,力拚積極擴大營收基礎、提高稼動率 ,並致力節流。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
|---|---|---|---|
| 年度 分析項目 |
最近二年度財務分析 | ||
| 110 年度 | 109 年度 | ||
| 財務 結構 |
負債佔資產比率% | 47.28 | 47.61 |
| 長期資金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209.54 | 186.06 | |
| 獲利 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9.88 | (1.35) |
| 權益報酬率% | 18.47 | (3.89) | |
| 純益率% | 9.60 | (1.92) | |
| 每股盈餘(元) | 2.24 | (0.48) |
研究發展狀況
110 年度研究發展所發生的支出為 302,028 仟元。
半導體事業中心:除持續對各家 3D NAND flash 進行製程驗證導入量產及進行覆 晶製程相關產品驗證及開發外,將導入開發高階覆晶產品及扇形封裝,未來針對電動 車的發展也將進行第三代半導體的製程及產品開發。另外為持續落實環境保護,本公 司將持續關心各國對環保法規的增修並驗證新的環保材料以符合新的環保法規。
電子製造服務中心:近幾年來隨著客戶高端技術的轉移,工廠端已具備超越業界 class 3 最高品質標準的技術水平,適合運用於石油探勘、航太衛星…等領域。 109 年 配合政府政策與方向,順利配合完成衛星升空的任務,不僅僅在國內,亦搭配客戶將 服務延伸至世界其他國家。後續幾個項目已陸續取得證照與認證,期待未來可提供高 端技術給利基市場的客戶群。
本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本公司經營策略持續朝向快閃記憶體市場發展,篩選具有優勢的國內外策略合作 業者,除了持續對 5G 應用、物聯網、 AI 人工智慧及車用電子相關產品封測進行研究 及開發外,今年也將利用覆晶產品線針對高階穿戴式產品進行評估與開發。本公司在 半導體封裝與電子成品組裝的製造服務上,擁有相當的優勢,展望 111 年度,持續投 入 CSP BGA 市場的開發及生產效率的提升,除了在記憶體市場 ( 尤其是 LPDDR 及 DDR) 持續深耕外,也將擴大開發物聯網及車用電子相關產品之應用市場,以提升公 司業務來源。
因此,半導體事業中心將在下列各經營方向上努力,以提高收益: 一、持續降低材料成本。
-
二、持續開發高階封裝製程及精進製程能力,以因應未來客戶產品需求。
-
三、持續深耕記憶體市場,並協助客戶開發客制化新產品。
-
四、開發第三代半導體相關製程及產品。
-
五、導入智慧生產管理系統。
-
六、開發高階 SiP 製程及市場。
電子製造服務中心運籌多年的 SSD 與品質要求高於 IPC-610 class 3 的產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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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進入量產。 111 年度主要規劃包括:
-
一、 SSD 生產基地持續規劃擴充,搭配主力客戶全球產能調配計畫,建構服務世 界頂級客戶專屬生產區域,以因應未來產能增加的需求。
-
二、配合伺服器產品的需求持續加溫,產線設備配置已完成相對應地調整,以提 升產能因應客戶的需求。除了現有產品的生產外,隨著 INTEL 、 AMD 新世 代問世,因應客戶新產品的需求,將進入量產階段。 .
-
三、車載方面已取得 IATF 16949 的認證,產品已進入量產階段。
-
四、 110 年取得航太 AS9100 認證通過,有利爭取新機會。
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半導體事業中心投入較多之資源在深耕快閃記憶體封裝的利基市場,未來除以現 有的競爭優勢來滿足快閃記憶體封裝市場所要求的品質、產能及成本上的需求外,並 透過與策略股東合作開發相關製程技術拓展開發 5G 、物聯網及 AI 等相關產品市場。 因應未來電動車的發展,也將與客戶合作開發第三代半導體相關製程及產品。
-
一、技術整合及品質良率優勢:系統級封裝除了要運用封裝前段製程,也必須使 用到 SMT 製程,本公司擁有半導體封裝與電子成品組裝的技術與產能,再 加上頎邦的凸塊製程的支援合作,相對於國內有相同製程、規模與製造同業 ,公司在製造服務上擁有絕佳的優勢。
-
二、供應鏈完整,使得材料成本持續下降:經過多年來的轉型,已成功與相關材 料供應商形成一完整的供應鏈,透過雙方的合作開發持續尋找低成本的材料 及製程。以及與頎邦的策略合作下,未來在高階封裝產品更具有成本競爭 力。
-
三、擁有完整的產品開發團隊:持續對產品開發的軟硬體加強投資。目前本公司 除可以協助快閃記憶體的相關客戶進行產品電性及熱傳分析,並持續配合客 戶進行開發相關的客製化產品。
-
四、新興市場的開發:除持續耕耘中國大陸及印度等新興市場,近期也將市場觸 角延伸到東協國家。
-
五、擴大記憶體產品線:除了持續擴充快閃記憶體及 LPDDR 顆粒封裝產能外, 並將進行高速標準型 DDR 的產品開發。
-
六、異質整合封裝開發:因應 5G 及 AI 的應用,將進行異質封裝技術開發。
-
七、第三代半導體製程及產品開發:因應未來電動車的發展,將善用本公司在設 計、分析及製程開發的優勢,開拓第三代半導體的應用市場。
電子製造服務中心已陸續完成廠區調整,依照少量多樣與大量生產的生產模式, 規劃產線及管理方式,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確保新產品開發的時效性及交貨的準 時性。同時提供供應鏈方面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必要的資源,以便讓客戶在市場 上更具有競爭力。
-
一、 SSD 產品 110 年受 COVID-19 影響,市場需求趨緩,然 111 年仍看好客戶的 需求持續增加,但後續市場需求是否會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疫 情的影響,尚待觀察。
-
二、在石油探勘產品上,持續增加測試相關的技術,製造技術已更臻成熟,未來 會配合客戶的腳步,持續增加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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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5G 及 AI 時代來臨,網通相關行業蓬勃發展,電子製造服務中心承接此類型 產品,大幅提升高端產品的生產技術,可配合各客戶未來的成長。
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根據 IEK 日前的研究指出,在 110 年全球雖持續受新冠病毒疫情等因素影響使得 經濟復甦放緩,但受惠全球化及零接觸經濟帶動下,使得全球終端電子產品的需求高 漲,帶動全球半導體市場高度正成長。 110 年全球半導體產業產值為美金 6,140 億, 表現相較 109 年成長約 25% 。 IEK 研究指出, 111 年的全球半導體產值在數位轉型、 新應用往前推進的帶動下,預估 111 年的全球半導體的產值將達到美金 6,806 億,成 長約 11% 左右,創下罕見的連續三年兩位數的成長。疫情發生以來造成全球經濟及 工業活動有所停頓,但台灣因為防疫有成相關經濟及工業活動維持正常運作,而台灣 半導體產業 90% 以上生產佈局都在台灣,只有 1% 是在海外。加上市場對半導體的需 求增加, 110 年台灣整體半導體產值達到新台幣 4.1 兆,較 109 年成長約 25.9% 。 111 年預估將會成長 12% 到新台幣 4.5 兆。
配合電子產品發展趨勢,本公司將專注於利基型產品,以避免價格競爭影響獲利 ,隨著智慧型手機裝置的普及、 AI 大數據管理需求增加,在快閃記憶體的各式應用 中,如嵌入式記憶體模組 (eMMC 、 eMMC) 及 Flash BGA ,仍舊是未來快閃記憶體應 用之主流產品。本公司將配合全球主要記憶體產業鏈、通路商,藉著現有製造平台優 勢,持續發展快閃記憶體各式應用之製造服務,同時持續投入 CSP BGA 市場開發、 加強改善生產效率,並擴大物聯網及車用電子相關產品應用市場,並透過持續精實產 品組合,力拚積極擴大營收基礎、提高稼動率,並致力節流。
董事長:董悅明 總經理:涂家榮 會計主管:朱蜀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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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一百一十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王國華、江采燕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 書,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議案等,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 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並備具報告書,敬請 鑒核。
此致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股東常會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徐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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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一 中 華 民 國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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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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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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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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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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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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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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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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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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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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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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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 110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 目 | 金 額 | |
| 小 計 | 合計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 減:確定福利計劃再衡量數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減:丙種特別股股息(註2) 減: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1.0元) (註3)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530,580,505 1,361,216 (146,720,882) (138,522,084) (50,369,065) |
0 |
| 1,196,329,690 (180,180,000) (553,735,533) |
||
| 462,414,157 | ||
| 註1:本公司得分派之盈餘應優先分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息,截 至110年12月31日乙種特別股累積未分派股息為20,602,719元。 註2:本公司109年12月3日發行私募丙種特別股180,180,000股,特別股股息 為年利率2%,按發行價格11.10元計算,發放39,999,960元。惟普通股擬 配發股利超過丙種特別股股息金額時,丙種特別股可參加分配,至每股丙 種特別股股息金額與每股普通股股息相同之金額,增發140,180,040元,共 計發放180,180,000元。 註3:股利配發係以111 年4 月28 日董事會決議時已發行可參與權利分派股數 553,735,533股計算之。 註4:本次現金股利發放,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 畸零款合計數,將列公司其他收入。 |
董事長:董悅明 總經理:涂家榮 會計主管:朱蜀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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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第四條 名詞定義 一、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 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 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 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二、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三、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 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 估價業務者。 四、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 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 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 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五、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 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六、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 ,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金融 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 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或承銷業 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 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七、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 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 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八、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 |
第四條 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 |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
| 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 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 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 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 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所稱之 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 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 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 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 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 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 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 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 資產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 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 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 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
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 | ||
| 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 | |||
| 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 | |||
|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 |||
|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 | |||
| 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 | |||
| 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所稱之 | |||
| 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 | |||
| 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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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 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 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構營業處所。 九、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 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十、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 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 資。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 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 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 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 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 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 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 市場。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 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 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 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 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十、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 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十一、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 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 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此限。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 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 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 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 ,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五條 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 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 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構營業處所。 九、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 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十、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 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 資。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 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 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 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 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 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 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 市場。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 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 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 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 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十、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 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十一、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 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 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此限。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 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 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 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 ,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五條 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 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 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構營業處所。 九、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 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十、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 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 資。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 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 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 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 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 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 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 市場。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 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 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 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 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十、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 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十一、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 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 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此限。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 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 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 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 ,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五條 修訂。 |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 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 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構營業處所。 九、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 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十、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 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 資。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 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 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 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 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 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 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 市場。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 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 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 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 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十、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 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十一、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 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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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 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 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此限。 |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 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 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 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 ,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五條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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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 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 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 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 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規劃及執行適當作 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 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 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 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 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 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 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 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 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規劃及執行適當 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 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 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 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 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 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 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 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 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 事項。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 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 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 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擇一為之;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 核定。 三、執行單位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 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 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 經理;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核 定。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 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依逐級授 權辦法核定。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九條 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 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 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 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 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規劃及執行適當作 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 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 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 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 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 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 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 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 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規劃及執行適當 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 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 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 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 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 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 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 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 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 事項。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 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 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 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擇一為之;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 核定。 三、執行單位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 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 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 經理;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核 定。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 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依逐級授 權辦法核定。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九條 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 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 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 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 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規劃及執行適當作 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 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 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 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 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 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 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 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 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規劃及執行適當 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 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 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 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 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 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 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 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 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 事項。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 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 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 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擇一為之;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 核定。 三、執行單位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 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 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 經理;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核 定。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 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依逐級授 權辦法核定。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九條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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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 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 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 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 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規劃及執行適當作 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 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 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 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 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 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 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 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 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規劃及執行適當 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 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 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 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 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 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 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 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 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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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 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 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 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擇一為之;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 核定。 三、執行單位 |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 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 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 經理;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核 定。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 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依逐級授 權辦法核定。 |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九條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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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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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 資產時,應依前款核決權限呈核決後 ,由保管部門、會計部及行政管理部 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 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 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 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 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 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 定資產時,應依前款核決權限呈核 決後,由保管部門、會計部及行政 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 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 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並符合 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 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 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 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 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 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 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 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 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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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 |||
|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 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 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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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 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 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 見書。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 售,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 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同時提出 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 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 法核定。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 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 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 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 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部門 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 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 出售,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 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同 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 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 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 來發展潛力等,同時提出長、短 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 析報告;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 核定。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 部門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條 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 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 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 見書。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 售,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 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同時提出 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 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 法核定。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 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 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 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 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部門 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 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 出售,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 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同 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 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 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 來發展潛力等,同時提出長、短 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 析報告;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 核定。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 部門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條 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 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 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 見書。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 售,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 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同時提出 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 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 法核定。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 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 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 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 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部門 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 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 出售,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 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同 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 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 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 來發展潛力等,同時提出長、短 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 析報告;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 核定。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 部門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條 修訂。 |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 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 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 見書。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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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 售,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 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同時提出 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 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 法核定。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 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 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 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 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部門 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 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 出售,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 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同 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 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依 逐級授權辦法核定。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 來發展潛力等,同時提出長、短 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 析報告;其金額依逐級授權辦法 核定。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 部門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條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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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 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 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 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者,亦應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另外在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 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 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除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 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 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七條、第 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 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之 一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 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 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五 條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 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 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 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者,亦應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另外在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 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 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除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 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 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七條、第 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 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之 一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 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 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五 條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 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 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 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者,亦應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另外在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 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 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除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 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 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七條、第 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 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之 一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 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 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五 條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 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 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 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者,亦應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另外在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 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 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除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 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 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七條、第 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 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之 一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 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 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五 條修訂。 |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 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 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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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 |||
|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 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者,亦應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另外在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 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 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除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 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 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七條、第 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 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之 一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 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 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五 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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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 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 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七 條第二項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 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 |
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 (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 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 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 性。 (六)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 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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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 ||
|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 ||
|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 ||
|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 | ||
| 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 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 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使用權資產。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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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 | ||
|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 | ||
| 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 | ||
| 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其母公 | ||
| 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 | ||
| 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
||
| 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
|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 ||
|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 ||
|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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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股東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略)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 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者,應呈 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 佰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 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 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 仟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會計部及 行政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 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 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 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者,須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 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 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長,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 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須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 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 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會 計部及行政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 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一 條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股東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略)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 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者,應呈 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 佰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 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 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 仟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會計部及 行政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 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 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 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者,須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 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 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長,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 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須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 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 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會 計部及行政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 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一 條修訂。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股東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略)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 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者,應呈 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 佰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 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 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 仟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會計部及 行政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 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 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 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者,須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 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 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長,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 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須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 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 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會 計部及行政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 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一 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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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股東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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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 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者,應呈 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 佰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 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 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 仟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會計部及 行政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程序處 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 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 ,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 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者,須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 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 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 長,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 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 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須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 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 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會 計部及行政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 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 |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十一 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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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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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 ||||||||
| 規定辦理。 | ||||||||
|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 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 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 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 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 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 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 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 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 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 ,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 ,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財會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 |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 |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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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之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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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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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策略擬定。 B.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 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 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 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 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易之依據。 C.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 執行交易。 D.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 人員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 策略時,隨時提出評估報 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 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交易之依據。 (2)財會人員 A.執行交易確認。 B.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 與既定之策略進行。 C.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 核至總經理。 D.會計帳務處理。 E.依據證券主管機關規定進行 申報及公告。 (3)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A.避險性交易之核決權限 |
之策略擬定。 B.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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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 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 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 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易之依據。 C.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 |
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 | ||||||||
| 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 | |||||||||
| 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 | |||||||||
| 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 |||||||||
| 執行交易。 D.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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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 | |||||||||
| 策略時,隨時提出評估報 | |||||||||
| 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 | |||||||||
| 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 |||||||||
| 核決權人 | 每日交易權限 |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 |||||||
| 財務部最高主管 | US$1.0M 以下(含) | US$2.0M 以下(含) | |||||||
| 總管理處最高主管 | US$2.0M 以下(含) | US$5.0M 以下(含) | |||||||
| 總經理 | US$4.0M 以下(含) | US$10M 以下(含) | |||||||
| B.其他特定用途交易,提報董 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C.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 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 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2.稽核部門 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 |
B.其他特定用途交易,提報董 | ||||||||
| 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C.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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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 | |||||||||
| 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 |||||||||
|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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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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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 對作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 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董事會報 告。 3.續效評估 (1)避險性交易 A.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 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 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 礎。 B.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 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 價方式評估損益。 C.財務部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 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 分析予總經理作為管理參 考與指示。 (2)特定用途交易 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 估依據,且財會人員須定期 將部位編製報表以提供管理 階層參考。 4.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避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 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 避險性交易金額以不超過 公司整體淨部位二分之一 為限,如超出二分之一應 呈報總經理核准之。 B.特定用途交易 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 測,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 策略,提報總經理、董事 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 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全公 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 |
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 | ||||||
| 對作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 | |||||||
| 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 |||||||
| 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董事會報 | |||||||
| 測,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 | |||||||
| 策略,提報總經理、董事 | |||||||
| 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 | |||||||
| 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全公 | |||||||
| 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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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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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美金1,000 萬元為限,超 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 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 之指示始可為之。 (2)損失上限之訂定 A.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 風險,故無損失上限設定 之必要。 B.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 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 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 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 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 額百分之十時,需即刻呈 報總經埋,並向董事會報 告,商議必要之因應措 施。 C.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 美金貳萬元或交易合約金 額百分之五何者為低之金 額為損失上限。 D.本公司特定目的之交易性操 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美 金30萬元。 三、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 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 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 進行: 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 構為主。 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 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 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授權總額 百分之十為限,但總經理核准者 則不在此限。 |
以美金1,000 萬元為限,超 | |||||
| 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 | ||||||
| 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 | ||||||
| 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 | ||||||
| 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 | ||||||
| 進行: 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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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為主。 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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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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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授權總額 | ||||||
| 百分之十為限,但總經理核准者 | ||||||
| 則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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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 (二)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 為主,暫不考慮期貨市場。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 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 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 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 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 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 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五)作業風險管理 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 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 免作業風險。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 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 相兼任。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 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 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 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 報告。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 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 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 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 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 管人員。 (六)商品風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 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 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風 險用金融商品。 (七)法律風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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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 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 檢視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 法律風險。 三、內部稽核制度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 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 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 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 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 度查核情形向證期局申報,且至 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 善情形申報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四、定期評估方式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 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 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 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 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 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 採因應之措施。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 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 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 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 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 |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 | ||||
| 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 | |||||
| 檢視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 | |||||
| 監督管理原則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 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 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 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 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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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 | |||||
| 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 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 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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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 | |||||
| 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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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 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表示意見。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 之範圍。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 第五項第(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 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表示意見。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 之範圍。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 第五項第(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 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表示意見。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 之範圍。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 第五項第(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 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表示意見。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 之範圍。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 第五項第(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 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表示意見。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 之範圍。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 第五項第(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修訂後 修訂前 修訂理由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 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表示意見。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 之範圍。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 第五項第(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
|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 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表示意見。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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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 之範圍。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
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 ||||
|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 | |||||
| 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 |
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 ||||
| 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 |||||
| 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 | |||||
| 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 | |||||
| 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 | |||||
| 第五項第(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 | |||||
|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 |||||
| 查。 | |||||
|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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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 下列規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 上,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 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 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 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 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 不低於 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 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 未涉及股權之ㄧ般金融債券(不 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 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 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以 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以上,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 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 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 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 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 ㄧ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 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 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 |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 則」第三十 一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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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八)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 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 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 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 理公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 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 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 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 目重行公告申報。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四)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 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 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
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 (八)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入。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 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 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 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 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 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 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 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 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 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 |
將本條第四 項公告格式 內容整併至 本項彙總說 明。 本公司另訂 定「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 序」故刪除 之。 |
||
| 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 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 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 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 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 |
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 | |||
| 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 | ||||
| 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 | ||||
| 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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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終止或解除情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 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 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 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 五年。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 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 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四、公告格式 (一)本公司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 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母子公司或關 係企業之有價證券,應公告事項 與內容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二。 (二)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應公告事項與內容之 公告格式如附件三。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之公告格式如附件四。 (四)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會員證買賣及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之公告格式如 附件五。 (五)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公告格式如附 件六。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事實發 生之日起二日內之公告格式如附 |
將本條公告 格式內容整 併至第二項 彙總說明。 |
||
| 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母子公司或關 係企業之有價證券,應公告事項 與內容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二。 (二)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
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母子公司或關 | |||
| 係企業之有價證券,應公告事項 | ||||
|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應公告事項與內容之 公告格式如附件三。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 |||
| 得不動產,應公告事項與內容之 | ||||
| 用權資產、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之公告格式如附件四。 (四)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
用權資產、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
| 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會員證買賣及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之公告格式如 附件五。 (五)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公告格式如附 |
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無形資產 | |||
| 或其使用權資產、會員證買賣及 | ||||
|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之公告格式如 | ||||
| 件六。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事實發 |
||||
| 生之日起二日內之公告格式如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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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 | 修訂前 | 修訂理由 | ||
|---|---|---|---|---|
| 件七之一。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每月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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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七之 二。 (八)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日前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七之 | |||
| 讓之公告格式如附件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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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五】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訂 定
一 第 條 目的
為有效管理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所產生之風險,特訂定本處理程 序。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 二 條 交易種類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金融工具價 格、指數、信用評等、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 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 構型商品。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 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銷 ) 貨契約。
本公司不從事上述以外之其他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 三 條 經營或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規避風險為原則並以公司因業務所產 生或預期將發生之應收應付款項或資產負債進行避險。交易進行前並須確 定為避險性之操作。此外,交易對象應以公司有往來之銀行或國際知名之 金融機構,以降低信用風險。
第 四 條 權責劃分
一、財務單位
財務單位得進行衍生性商品交易及確認之人員須由處級主管指派。 交易之確認由財務單位不負交易責任之人員為之。另交割人員由財務 單位不負交易或確認之人員為之。
交易及確認人員之派任、解任應在生效日前通知交易對象,以維護公 司權益。
二、會計單位
根據本公司適用之會計準則將有關避險交易及損益結果等,正確及允 當表達於財務報表上。
第 五 條 交易額度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一、避險性操作:
本公司之整體避險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未來三個月內公司因業務所產 生之應收應付款項或資產負債互抵之淨部位 50% 為限。契約損失上限 不得逾契約金額之 10% ,適用於個別契約與全部契約。
二、交易性操作
本公司不從事交易性操作。
第 六 條 績效評估
避險性操作之績效係以避險策略作為依據而加以衡量評估。
第 七 條 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依據公司營業額的成長及風險管理,訂定授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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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經董事長核准後生效,並報董事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避險性操作之授權額度及層級如下:
| 核決權人 | 每筆交易權限 |
|---|---|
| 處級最高主管 | US$3.0M 以下(含) |
| 中心主管 | US$3.0M~5.0M(含) |
| 董事長 | US$5.0M 以上 |
成交金額,必須得到符合授權額度之人員核准方得為之。如有其他幣 別部位產生,應納入上表相當之規範。
- 二、執行單位:由財務單位執行,每筆交易完成後, US$5.0M( 含 ) 以下, 須經該權限上一層主管完成內部書面簽核。
第 八 條 建立備查簿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衍生性商品交易備查簿,就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應評估之事項,詳 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 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財務單位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內部稽核人員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回報 審計委員會,並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 關人員。
-
二、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記載相關事宜,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 九 條 內部控制制度
-
一、風險管理措施
-
一
-
( ) 信用風險管理:本公司交易對象限與公司有往來之銀行或國際知 名之金融機構,並能提供專業資訊者為原則。
-
( 二 ) 市場風險管理:本公司對衍生性金融商品,因利率、匯率變化或 其他因素所造成巿價變動之風險,應隨時加以控管。
-
( 三 ) 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流動性,交易之對象必須有充足的設 備、資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
( 四 )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本公司應維持足夠之速動資產及融資額度以 應交割資金之需求。
-
( 五 ) 作業風險管理:本公司明定授權額度及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 風險。
-
( 六 ) 商品風險管理: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 業知識,並要求金融機構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
-
( 七 ) 法律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法務人員檢視後, 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二、內部控制
-
一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 任。
-
( 二 ) 交易人員交易後,應由確認人員與交易對象確認交易之條件,並 送請權責主管簽核。
-
( 三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由董事長書面授權指定之人負責相 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其應與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分屬 不同課級單位,並應向董事長或董事會報告。
-
三、定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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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董事會除指派董事長或其以書面授權指定之人負責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之外,並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 承受之範圍。
-
本公司董事長或其以書面授權指定之人承董事會之指派,應定期 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本處理程序之規 定辦理,並將評估結果於事後提報於最近期董事會。如有異常情 形,應即向董事長或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
( 二 )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長 或其以書面授權指定之人。
第 十 條 內部稽核制度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 十一 條 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除前項規定外,如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悉依相關規定辦 理之。本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本項規定之情事發生時, 本公司亦應代為辦理公告申報。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 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第 十二 條 罰則
-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遵循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使公司免於遭受作業不當之損失。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處理程序規定 之情事,其懲戒悉依本公司相關人事規章之規定辦理。
-
第 十三 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本公司應督促其訂定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並依相關規定送其審計委員會及 / 或董事會及 / 或股 東會決議後實施。本公司之子公司若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定期提供相 關資料予本公司查核。
-
第 十四 條 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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