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OSE — AGM Information 2023
Jun 16, 2023
52010_rns_2023-06-16_ba49d985-4113-441c-bfff-329631f9ce3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號: 2329

112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股東會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股東會地點: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莊敬堂)
| 目 錄 |
|---|
| 壹丶開會程序 |
| 貳、開會議程 |
| 一、報告事項 |
| 二、承認事項 |
| 三、討論事項 |
| 四、臨時動議 |
| 參、附件 |
| 一、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
| 三、「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條文對照表 |
| 四、「誠信經營守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 五、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 六、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 |
| 七、資產負債表(個體財務報表) |
| 八、綜合損益表(個體財務報表) |
| 九、權益變動表(個體財務報表) |
| 十、現金流量表(個體財務報表) |
| 十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 十二、資產負債表(合併財務報表) |
| 十三、綜合損益表(合併財務報表) |
| 十四、權益變動表(合併財務報表) |
| 十五、現金流量表(合併財務報表) |
| 十六、盈餘分配表 |
| 十七、「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 十八、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
| 肆、附錄 |
|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
| 二、公司章程(修正前) |
| 三、董事會議事規範(修正前) |
| 四、誠信經營守則(修正前) |
| 五、董事持股情形 |
| 六、其他說明事項 |
華 泰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2 年 股 東 常 會
開 會 程 序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討論事項
陸、臨時動議
柒、散 會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2 年 股 東 常 會 議 程
- 時 間: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 地 點: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楠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莊敬堂)
- 壹、宣佈開會
- 貳、主席致詞
- 參、報告事項
一、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 三、一一一年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一一一年度盈餘分派現金報告。
- 五、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報告。
- 六、修訂「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報告。
- 七、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肆、承認事項
- 一、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二、一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伍、討論事項
一、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二、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一、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第9-12頁)。
報告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二 (第 13 頁)。
報告案三【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一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
- 一、依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以及本公司章程第 26 條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 111 年度獲利(即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 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為新台幣 1,974,991,968 元,分別就獲利之 10%~15%及不高於 1%分配員 工酬勞新台幣 197,500,000 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 19,740,000 元 ,皆以現金方式發放。
- 三、上述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與 111 年估列金額並無差異。 四、本案業經 112 年 2 月 22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報告案四【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一年度盈餘分派現金報告,敬請 鑒核。
- 說明:
- 一、依據公司章程第 26 條之 1 規定辦理,授權董事會決議將應分 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 常會。
- 二、本次盈餘分派案係分派 111 年度可分配保留盈餘,普通股及私 募丙種特別股現金股利均為每股配發新台幣 0.85 元,共計新台 幣 625,165,083 元。
- 三、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 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為本公司其他收入。
- 四、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另訂定除息基準日。嗣 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致股東配息 率因此發生變動時,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報告案五【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8 月 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3263 號令之規定及實務作業需求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條文對 照表,請參閱附件三 (第 14-16 頁)。
報告案六【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及實務作業需求修訂, 「誠信經營守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 (第 17-23 頁)。
報告案七【董事會提】
案由: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
因應公司治理及落實誠信經營政策,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 序及行為指南」,請參閱附件五 (第 24-30 頁)。
二、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國華 會計師及江采燕會計師查核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送請審計委 員會審核完竣,並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檢附營業報告書、查核報告書及各項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 1.營業報告書 【請參閱附件一 (第 9-12 頁)】 2.個體查核報告書 【請參閱附件六 (第 31-35 頁)】
- 3.個體財務報表 【請參閱附件七至十 (第 36-41 頁)】
- 4.合併查核報告書 【請參閱附件十一 (第 42-46 頁)】
- 5.合併財務報表 【請參閱附件十二至十五 (第 47-53 頁)】 決議:
承認案二【董事會提】
- 案由:一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 112 年 4 月 26 日董事會決 議通過,並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 十六(第 54 頁)。
- 二、提請 承認。
三、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因應公司營運需求,擬修訂「公司章程」現行條文。
二、「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十七(第 55-56 頁)。 決議:
討論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之專業人才,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 標,期激勵同仁全力以赴共同達成公司營運目標,爰擬依據公 司法第 267 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 提請討論發行 112 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二、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主要發行內容如下:
- (一)發行總額:以不超過普通股 5,000 仟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 幣 10 元,發行總額為新台幣 50,000 仟元。於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之。
- (二)發行條件:
-
- 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 0 元,即無償發行。
-
- 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普通股股票。
-
- 既得條件: 符合本公司訂定之「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 之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且經本公司認定無違反勞動契約、工 作規則、及遭受懲處等情事者。
-
- 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 ,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 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
-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
- 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審慎管理本獎勵計劃。適用對象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全職且績效考
核優良之員工為限,但不包含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 上員工。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關人員
(2)核心關鍵技術人才
-
- 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未來貢獻潛力等,並考量公 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 同意;惟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 同意。
-
-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 辦理。
-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 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 東利益相結合。
-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 相關費用。以 112 年 4 月 18 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 21.5 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情況下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 新台幣 107,500 仟元。暫估 112 年至 115 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 台幣 2,986 仟元、35,833 仟元、35,833 仟元及 32,848 仟元。
- (六)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依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 555,308,333 股及丙種特別股 180,180,000 股計算,暫估民國 112 年至 115 年每股盈餘可能減 少金額為新台幣 0.004 元、0.049 元、0.049 元及 0.044 元。對 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七)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
- (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 本次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應於獲配後立即交付本 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
- 三、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
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本公司 112 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附件十八(第 57-58 頁)。
四、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 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等需修訂或 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決議: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附件一】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111 年度營業報告
111 年是挑戰與機會共存的一年,全球情勢的瞬息萬變,COVID-19 疫情的影響、 烏俄戰爭的爆發、升息與通膨的衝擊,以及地緣政治的議題,半導體與記憶體的需求修 正,影響到市場甚鉅。今年度本公司持續專注本業精進,透過製程創新、資訊科技創新、 企業流程創新,持續為國際性大型客戶、與利基型高成長中小型客戶,提供積體電路封 裝與測試製造服務(半導體事業中心)、與專業電子代工製造服務 (電子製造服務中心), 以高品質、多元化的成本結構、產能規模、交期速度與全球運籌支援等不同的服務組合, 協助客戶優化其本身資源於研究開發、設計、市場等等核心競爭力,以與客戶共創雙贏。
半導體事業中心的利基產品主要分為二部份:邏輯 IC 封裝測試、及快閃記憶體封 裝測試。營運重心聚焦於快閃記憶體各項應用產品之封裝測試,在快閃記憶體產品封裝 領域已佔有一席之地。111 年受各項國內外大環境因素影響,經濟復甦放緩,導致客戶 訂單向下調整,營收未如預期成長。本公司未來除了繼續深耕記憶體及邏輯產品封裝市 場外,也將聚焦與策略股東的合作擴大開發 5G 應用、物聯網及車用電子相關 SiP 產品 之應用市場,以提升公司業務來源。
電子製造服務中心以成熟的技術、經驗及流程,為客戶提供先進的 PCB 和成品組裝 等全方位的服務,由小批量高混合到大批量製造來滿足客戶的需求。對整體市場而言看 似不利的因素,亦帶來成長的機會。因 COVID-19 疫情所產生的遠距商機延續,使雲端 伺服器的需求持續成長;另俄烏戰爭及油價飆升使石油鑽井的需求增加,帶動石油探勘 產品之組裝代工訂單成長。未來我們持續致力於成為客戶及產業夥伴長期且可信賴的夥 伴,著手布局雲端、5G、AI、車載、工控類型產品,擴大產品在市場的競爭優勢。
除了市場因素,氣候變遷議題也逐漸加大對半導體供應鏈與生產活動的影響力。為 因應國內風險管理的規範、全球永續發展的趨勢,本公司亦參考國內外規範務實規劃, 以降低法規變遷帶來的衝擊,保持競爭優勢所在。本公司在 110 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排名 已取得進展,未來亦將持續精進,以符合各利害關係人對本公司的期待。
營業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年 度 |
111 年度 |
110 年度 |
差異 | % |
|---|---|---|---|---|
| 營業收入 | 15,531,669 | 15,948,138 | (416,469) | -2.61% |
| 營業毛利 | 2,522,924 | 2,936,744 | (413,820) | -14.09% |
| 營業淨利(損) | 1,433,300 | 1,876,281 | (442,981) | -23.61%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334,988 | 62,895 | 272,093 | 432.61% |
| 稅前淨利(損) | 1,768,288 | 1,939,176 | (170,888) | -8.81% |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319,635) | (408,595) | 88,960 | -21.77% |
| 本期淨利(損) | 1,448,653 | 1,530,581 | (81,928) | -5.35% |
9
本公司 111 年營業毛利、營業淨利、營業外收入及支出、本期淨利說明如下:
一、營業毛利、營業淨利(損):
111年度伴隨烏俄戰爭、全球性通貨膨漲、美國聯準會強力升息等國際政經局勢衝 擊,全球經濟成長趨緩,消費型電子產品需求降溫,大陸地區亦因疫情清零政策等 因素影響,使經濟表現嚴重下修,導致客戶訂單向下調整,使本期營業收入較110 年衰退。又因訂單減少,致使稼動率降低,人工及製費成本未能有效攤提,本期營 業毛利及營業淨利下降。
綜上所述,111年營業收入較去年減少2.61%;營業成本較去年減少0.02%;營業毛 利較去年減少14.09%;營業淨利較去年減少23.61%。
- 二、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1) 本公司持續致力健全財務結構,雖111年下半年開始央行升息,但財務成本仍較 110年減少21.86%;利息收入增加189.79%;
- (2)110年度美金匯率趨勢為貶值,111年度美金匯率趨勢由貶轉升,且111年度美金 升值幅度遠大於110年的貶值幅度,使得淨外幣兌換利益增加303.19%;
- (3)111年度處分資產利益以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股 利收入增加,使得其他收入及利益增加546.08%;
綜上所述,營業外收入較去年增加432.61%。
三、未來之經營策略將聚焦在精實產品組合,務實推動自動化與數位化,積極擴大營收 基礎,提高稼動率並致力於開源節流。
| 年度 | 最近二年度財務分析 | ||
|---|---|---|---|
| 分析項目 | 111 年度 |
110 年度 |
|
| 財務 | 負債佔資產比率% | 42.46 | 47.28 |
| 結構 | 長期資金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234.88 | 209.54 |
| 資產報酬率% | 8.63 | 9.88 | |
| 獲利 | 權益報酬率% | 15.47 | 18.47 |
| 能力 | 純益率% | 9.32 | 9.60 |
| 每股盈餘(元) | 2.02 | 2.24 |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研究發展狀況
111 年度研究發展所發生的支出為 340,002 仟元。
半導體事業中心:
除持續對各家 3D NAND flash 進行製程驗證導入量產,進行覆晶製程相關產品驗證及開 發外,將持續導入開發高階覆晶產品、扇形封裝與針對電動車的發展進行第三代半導體 的製程及產品開發。針對客戶對高散熱產品需求,也將進行相關產品的開發。為落實環 境保護及節能減碳,本公司亦持續關心國內外在環保法規上的增修,評估驗證新的環保 及低碳材料,以符合有關規範與客戶需求。
電子製造服務中心:
近年來隨著客戶進階技術的移轉,本公司已具備超越業界 class 3 最高品質標準的技術
水平,適合運用於石油探勘、航太衛星…等領域。本公司自 109 年起配合政府政策與方 向,順利協助完成衛星升空的任務,同時因應客戶的需求,將服務延伸至世界其他國家。 本公司已陸續取得證照與認證,可提供進階技術給利基市場的客戶群。
本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本公司經營策略將持續在快閃記憶體市場發展,篩選具有優勢的國內外策略合作業 者,除了持續對 5G 應用、物聯網、AI 人工智慧及車用電子相關產品封測進行研究及開 發外,今年也將利用覆晶產品線針對高階穿戴式產品進行評估與開發,及持續關心國內 外政府在環保法規上的增修,以擴大營利基礎,降低法規變動的衝擊。同時,本公司亦 將持續培育人才,整合內外部的資源,維繫未來的競爭力。
展望 112 年度,本公司在半導體封裝與電子成品組裝的製造服務上,將持續投入 CSP BGA 市場的開發及生產效率的提升,除了持續深耕記憶體市場(尤其是 LPDDR 及 DDR)外,也將擴大開發物聯網及車用電子相關產品之應用市場,以維持本公司的競爭 優勢,提升公司的業務來源。
因此,半導體事業中心將在下列各經營方向上努力,以提高收益:
一、持續降低材料成本。
- 二、持續開發高階封裝製程及精進製程能力,以因應未來客戶產品需求。
- 三、持續深耕記憶體市場,並協助客戶開發客制化新產品。
- 四、開發第三代半導體相關製程及產品。
- 五、導入智慧生產管理系統。
- 六、開發高階 SiP 製程及市場。
- 七、評估驗證低碳材料。
- 八、深耕車用電子市場。
- 九、導入伺服器半導體客戶。
電子製造服務中心運籌多年的 SSD 與品質要求高於 IPC-610 class 3 的產品,均已 進入量產。112 年度電子製造服務中心的主要規劃包括:
- 一、SSD 生產基地持續流程優化,搭配主力客戶全球產能調配計畫,建構服務世界頂 級客戶專屬生產區域,以因應未來產能增加的需求。
- 二、配合伺服器產品的需求持續加溫,產線設備配置已完成相對應地調整,以提升產 能因應客戶的需求。除了現有產品的生產外,隨著 INTEL、AMD 新世代問世,因 應客戶新產品的需求,將進入量產階段。
- 三、車載方面已取得 IATF 16949 的認證,產品已進入量產階段。
- 四、已取得航太 AS9100 認證通過,有利爭取更多航太新機會。
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半導體事業中心未來除以現有的競爭優勢來滿足快閃記憶體封裝市場所要求的品 質、產能及成本上的需求外,並透過與策略股東合作開發相關製程技術拓展開發 5G、 物聯網及 AI 等相關產品市場。近年來氣候變遷議題的發酵,世界各國逐漸設立禁售燃 油車年限,預計未來電動車領域將持續增長,本公司也將與客戶合作開發第三代半導體 相關製程及產品。隨著雲端應用需求的持續發展,半導體事業中心將藉著電子製造服務 中心在伺服器產業多年的耕耘,導入伺服器應用半導體客戶。
電子製造服務中心依照少量多樣與大量生產的生產模式規劃產線及管理方式,以降 低成本、提高效率,確保新產品開發的時效性及交貨的準時性。同時持續提供供應鏈方 面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必要的資源,讓客戶在市場上更具競爭力,以與客戶共創雙 贏。
本公司將持續與全球主要記憶體產業鏈、通路商及供應商夥伴合作,藉著現有製造 平台優勢,發展快閃記憶體各式應用之製造服務,同時持續投入 CSP BGA 市場開發、 加強改善生產效率,擴大物聯網及車用電子等相關產品的應用市場。並持續透過精實產 品組合,務實推動自動化與數位化,積極擴大營收基礎,提高稼動率並致力於開源節流。
除追求獲利成長之外,本公司亦重視世界趨勢與國內外規範的變動,持續培育人才 與整合內外部的資源,以能朝向永續經營。展望民國 112 年,經濟與環境仍有許多不確 定性,迎來更多的挑戰的同時,亦帶來更多的機會。誠摯感謝各位股東對本公司的支持 與信賴,期待未來持續與各位股東共享共榮。

【附件二】

【附件三】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修正條文對照表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修正後 修正前 |
及理由 |
| 第三條 |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 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 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 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 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 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 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 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 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 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 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配合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之 規定及實務作 業需求。 |
| 第七條 |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 (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 者並,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 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 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 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 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 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 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 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 定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 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 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主席。 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 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推一人代理之。 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
配合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之 規定及實務作 業需求。 |
| 第十一條 | (議案討論) (議案討論)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 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 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 之。 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 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 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 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 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 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 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三五 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三項 項規定。 規定。 |
配合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之 規定及實務作 業需求。 |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修正後 修正前 |
及理由 |
| 第十二條 | (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
配合金融監督 |
|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 |
管理委員會之 | |
| 論: 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
規定及實務作 業需求。 |
|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 |
||
| 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 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 |
||
| 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 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 |
||
| 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 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 |
||
| 限。 限。 |
||
|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 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 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 |
||
| 定或修訂正內部控制制度 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 |
||
| ,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 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 |
||
| 之考核。 考核。 |
||
|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 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 |
||
| 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
||
|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 |
||
| 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 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 |
||
| 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 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 |
||
| 序。 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 |
||
|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 六、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 |
||
| 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管之任免。 七、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 |
||
| 管之任免。 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 |
||
|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 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 |
||
| 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 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 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 次董事會追認。 |
||
| 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 |
||
| 次董事會追認。 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 |
||
| 九、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 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 |
||
| 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 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 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 重大事項。 |
||
| 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 |
||
| 重大事項。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 |
||
| 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 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 |
||
|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 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 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 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 |
||
| 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 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 |
||
| 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 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
||
| 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 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 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
| 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 者。 |
||
| 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 |
||
| 者。 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 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 |
||
| 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 過部分免再計入。 |
||
| 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 |
||
| 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 |
||
| 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 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 |
||
|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 計算之。 |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及理由 |
| 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 計算之。 獨立董事應有至少一席親自出 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 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 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 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 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 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 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 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獨立董事應有至少一席親自出 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 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 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 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 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 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 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 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
| 第十五條 | (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 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 ,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 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 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 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 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 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 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 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 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 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 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三二 項規定辦理。 |
(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 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 ,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 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 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 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 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 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 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 |
配合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之 規定及實務作 業需求。 |
【附件四】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及理由 |
| 第二條 |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 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 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 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 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 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 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 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 益(以下簡稱不誠 信行 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 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 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 事)、監察人(監事)、經理 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 |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 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 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 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 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 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 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 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 益 ( 以 下 簡 稱 不 誠 信 行 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 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 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 事)、監察人(監事)、經理 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 |
配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之規定 及實務作業需 求。 |
| 第五條 | (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 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 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 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 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 經營環境。 |
(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 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 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 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 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配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之規定 及實務作業需 求。 |
| 第六條 | (防範方案) 本公司除適時宣導佈達依前條 所列之經營理念及政策外,必 要時得訂定制訂之誠信經營政 策,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具體 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 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 ,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 教育訓練等防範方案。 本公司前項訂定防範方案,應 符合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 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本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 ,且宜與員工、重要商業往來 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溝 通。 |
(防範方案) 本公司除適時宣導佈達依前條 所列之經營理念及政策外,必 要時得訂定包含作業程序、行 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防範方 案。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 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 所在地之相關法令,且宜與員 工、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
配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之規定 及實務作業需 求。 |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及理由 |
| 第七條 | (防範方案之範圍) | (防範方案之範圍) | 配合臺灣證券 |
|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建 |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 | 交易所股份有 | |
| 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 | 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 | 限公司之規定 | |
|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 | 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 | 及實務作業需 | |
| 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 活動,據以訂定並加強相關防 |
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前項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 |
求。 | |
| 範措施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 | 行為之防範措施: | ||
| 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 一、行賄及收賄。 | ||
| 前項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準 |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
| 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 |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
| 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 ||
| 一、行賄及收賄。 |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
|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 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 |
||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 慧財產權。 | ||
|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
|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 |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 | ||
| 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 | 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 | ||
| 慧財產權。 | 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 | ||
|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 |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健康與安全。 |
||
| 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 | |||
| 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 | |||
|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
| 健康與安全。 | |||
| 第八條 |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 |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應於其規章、對外文件 |
配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 |
| 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 | 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 | 限公司之規定 | |
| 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 | 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 | 及實務作業需 | |
| 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 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 | 求。 | |
| 本公司應於其內部規章、對外 | ,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 | ||
| 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 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高階 |
確實執行。 | ||
| 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 | |||
| 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 | |||
| 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 |||
| 本公司針對第一、二項誠信經 | |||
| 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 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 |
|||
| 存。 | |||
| 第十條 | (禁止行賄及收賄) | (禁止行賄及收賄) | 配合臺灣證券 |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 交易所股份有 | |
|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 限公司之規定 | |
| 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 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 |
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 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 |
及實務作業需 求。 |
|
| 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 | 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 | ||
| 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 | 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 | ||
|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 |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 | ||
| 利益。 | 利益。 | ||
| 第十一條 |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配合臺灣證券 |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
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之規定 |
|
| 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 | 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 | 及實務作業需 | |
| 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 | 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 | 求。 |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修正後 修正前 |
及理由 |
| 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 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 |
||
| 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 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 |
||
| 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 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 勢。 勢。 |
||
| 第十二條 |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
配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 |
|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
限公司之規定 | |
| 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 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 |
及實務作業需 | |
|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 |
求。 | |
| 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
| 第十三條 |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 他不正當利益) 他不正當利益) |
配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 |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
限公司之規定 | |
|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
及實務作業需 | |
| 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
求。 | |
| 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 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 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 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 |
||
| 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 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 |
||
| 為。 為。 |
||
| 第十四條 |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
配合臺灣證券 |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
交易所股份有 | |
|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 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 |
限公司之規定 及實務作業需 |
|
| 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 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 |
求。 | |
| 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 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 |
||
| 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 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 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 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 |
||
| 產權之行為。 產權之行為。 |
||
| 第十六條 |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 |
配合臺灣證券 |
| 係人) 係人)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 |
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之規定 |
|
|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
及實務作業需 | |
| 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 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 |
求。 | |
| 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 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 |
||
| 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 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 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 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 |
||
| 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 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 |
||
| 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 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 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 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 |
||
| 動,以防止產品或 服務直接 動,以防止產品或 服務直接 |
||
| 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 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 |
||
| 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
||
| 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 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 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 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 |
||
| 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 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 |
||
| 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
||
| 第十七條 | (組織與責任) (組織與責任) |
配合臺灣證券 |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 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 |
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之規定 |
|
| 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
及實務作業需 | |
| 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 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 |
求。 | |
|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 |
||
| 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 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 |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修正後 | 修正前 | 及理由 |
| 落實。 落實。 |
|||
|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 |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 | ||
| ,得指派專責單位,配置充足 | ,得指派專責單位,負責誠信 | ||
| 之資源及適任人員,負責誠信 | 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 | ||
| 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 | 監督執行,如發生重大違規情 | ||
| 監督執行,如發生重大違規情 | 事,應向董事會報告。 | ||
| 主要掌理下列事項,應定期 | |||
| (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 告。: |
|||
|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 | |||
| 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 | |||
| 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 | |||
| 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
|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 | |||
| 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 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 |
|||
| 案,及並於各方案內訂定 | |||
| 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 | |||
| 序及行為指南。 | |||
|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 | |||
| 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 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 |
|||
| ,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 | |||
| 制。 | |||
|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 | |||
| 及協調。 | |||
|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 之有效性。 |
|||
|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 | |||
| 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 | |||
| 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 | |||
| 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 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 |
|||
| 作成報告。 | |||
| 第十八條 |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 配合臺灣證券 |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 交易所股份有 | |
|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 限公司之規定 | |
| 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 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 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及實務作業需 求。 |
|
| 第十九條 | 第十九條(利益迴避) | 第十九條(利益迴避) | 配合臺灣證券 |
|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 |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 | 交易所股份有 | |
| 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 | 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 | 限公司之規定 | |
| 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 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 |
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 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 |
及實務作業需 求。 |
|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 | ||
| 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 | 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 | ||
| 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 | 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 | ||
| 之利益衝突。 之利益衝突。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 |
||
| 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 | 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 | ||
| 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 | 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 | ||
| 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 | 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 | ||
|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 |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 |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修正後 修正前 |
及理由 |
| 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
||
| 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 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 |
||
| 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 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 |
||
| 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 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 |
||
| 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 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 援。 援。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
||
|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
||
| 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 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 |
||
| 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 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 |
||
| 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 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 得不正當利益。 得不正當利益。 |
||
| 第二十條 |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會計與內部控制) |
配合臺灣證券 |
|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 |
交易所股份有 | |
| 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 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 |
限公司之規定 | |
| 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 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 |
及實務作業需 | |
| 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 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 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 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 |
求。 | |
| 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
||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依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 |
||
| 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 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 |
||
| 擬訂相關稽核計畫,內容包括 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
||
| 稽核對象、範圍、項目、頻率 等,並據以查核前項制度防範 |
||
| 方案遵循情形。 | ||
|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 | ||
| 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 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
||
| 第二十一 |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配合臺灣證券 |
| 條 | 本公司倘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 本公司倘依第六條規定訂定防 |
交易所股份有 |
| 防範方案時,具體規範董事、 範方案時,具體規範董事、監 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實 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 |
限公司之規定 及實務作業需 |
|
| 質控制者執行業務之作業程序 控制者執行業務之作業程序及 |
求。 | |
| 及行為指南,其內容包含下列 行為指南,其內容包含下列事 |
||
| 事項: 項: |
||
|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 認定標準。 認定標準。 |
||
|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 |
||
| 程序。 程序。 |
||
|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
| 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
||
| 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 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 |
||
| 程序。 程序。 |
||
|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 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
|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 |
||
| 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 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 |
||
| 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
||
|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 則之處理程序。 則之處理程序。 |
||
|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 |
||
| 分。 分。 |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及理由 | |
| 修正後 修正前 |
||
| 第二十二 條 |
第二十二條(教育訓練及考核) 第二十二條(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 |
配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 |
| 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 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 |
限公司之規定 | |
| 僱人及受任 人傳達誠信之重要 僱人及受任 人傳達誠信之重要 |
及實務作業需 | |
| 性。 性。 |
求。 | |
| 本公司應適時定期對董事、監 本公司應適時對董事、監察 |
||
| 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
||
| 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 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 |
||
| 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 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 |
||
| 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 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 |
||
| 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 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 |
||
| 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 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 行為之後果。 為之後果。 |
||
|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 |
||
| 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 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 |
||
| 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 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 |
||
| 度。 度。 |
||
| 第二十三 | (檢舉與懲戒制度) (檢舉與懲戒) |
配合臺灣證券 |
| 條 | 本公司設有檢舉信箱(電子郵 本公司設有檢舉信箱(電子郵 |
交易所股份有 |
| 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 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 |
限公司之規定 | |
| [email protected]), 對於違反 [email protected]), 對於違反 誠信經營行為提出檢舉者,其 誠信經營行為提出檢舉者,其 |
及實務作業需 求。 |
|
|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會確實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會確實 |
||
| 保密,公司對違反者將依工作 保密,公司對違反者將依工作 |
||
| 規則、員工獎懲作業管理程 規則、員工獎懲作業管理程 |
||
| 序、及相關法規予以懲處。 序、及相關法規予以懲處。 |
||
| 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 | ||
| 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 | ||
| 涵蓋下列事項: | ||
|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 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 |
||
| 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 | ||
| 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 | ||
| 外部人員使用。 | ||
|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 | ||
| 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 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 |
||
| 至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 ||
| ,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 | ||
| 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 | ||
| 程序。 | ||
| 三、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 | ||
| ,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 | ||
| 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 | ||
| 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
||
| 四、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 | ||
| 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 | ||
| 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 ||
| 五、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 | ||
| 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 ||
| 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 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
||
| 七、檢舉人獎勵措施。 |
| 內容 | 修正依據 | ||
|---|---|---|---|
| 條次 | |||
| 修正後 | 修正前 | 及理由 | |
| 本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 | |||
| 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 | |||
| 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 | |||
| ,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 | |||
| 知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 |||
| 第二十四 | (懲戒與申訴制度) | 配合臺灣證券 | |
| 條 | 本公司應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 | 交易所股份有 | |
| 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 | 限公司之規定 | ||
| 如有重大違反事件時得於公司 | 及實務作業需 | ||
| 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 | 求。 | ||
| 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 | |||
| 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
| 第二十四 五條 |
(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得建立推動誠信經營 |
(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及 |
配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 |
| 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 | 公開說明書揭露誠信經營守則 | 限公司之規定 | |
| 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司網 | 執行情形,並於公開資訊觀測 | 及實務作業需 | |
| 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 | 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 求。 | |
| 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守則執履 | |||
| 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 | |||
| 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 | |||
| 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 |||
| 第二十五 |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 |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 | 配合臺灣證券 |
| 六條 | 修正) | 修正) | 交易所股份有 |
|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 |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 | 限公司之規定 | |
| 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 | 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 | 及實務作業需 | |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 | 求。 | |
| 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 | 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 | ||
| 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 | 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 | ||
| 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 | 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 | ||
| 之落實成效。 | 之落實成效。 | ||
| 第二十六 | (實施) | (實施) | 配合臺灣證券 |
| 七條 |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審計 |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 | 交易所股份有 |
| 委員會同意、董事會通過決議 | 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 | 限公司之規定 | |
| 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 | ,修正時亦同。 | 及實務作業需 | |
| 時亦同。 | 求。 | ||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 | |||
| 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
|||
|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 | |||
| 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 | |||
| 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 | |||
| 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 | |||
| 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 | |||
| 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
|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上 | |||
| 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對於 | |||
| 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 | |||
| 準用之。 |
【附件五】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 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公司及集團企 業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下稱「本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下稱「本公司」)。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 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下稱「實質控制者」)。
第三條 不誠信行為
本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為獲得或維持 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 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或有銷毀、竄改、偽造與調查、訴訟 或法律相關處理程序有關之紀錄。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 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 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四條 利益態樣
本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有價證 券、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 專責單位及職掌
本公司設有誠信經營管理專責單位(下稱「本公司專責單位」),並配置充 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辦理本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文件保存建檔等 相關作業,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 一、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 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二、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
- 三、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
-
四、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五、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 六、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 施是否有效運作。
- 七、 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 形等相關文件化資訊。
第六條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 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指南之規定,並依 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 一、 贈送: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 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而需贈送禮品時,應採 用印有公司標誌之禮品或財物市價新臺幣 2,000 元以下,且頻率 每季不超過一次,並紀錄於「贈送禮品登記表」。
- 二、 受贈:基於公務需要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於國 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 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得受贈禮品,所受贈之禮品應紀錄 於「受贈禮品登記表」,但受贈之禮品財物市價應在新臺幣 2,000 元以下,且頻率每季不超過一次,如受贈之財物已逾前述 金額或頻率,應依第七條辦理。
- 三、 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 正常社交活動。
- 四、 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 等。
- 五、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六、 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七、 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應遵循本公司「從業道德守則」規定,不得 與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有利益衝突之交易,並禁止以 下行為:
- 一、 以附贈形式向商業往來對象及相關人員給予現金或物品。
- 二、 以捐贈方式給予財物以獲取交易、服務機會、優惠條件或者其他 經濟利益。
- 三、 提供、接受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之商業贊助或者其他活動。
- 四、 提供、收受各種會員卡、消費卡(券)、購物卡(券)和其他有 價證券等禮品或娛樂招待。
- 五、 提供、使用房屋、汽車等物品。
- 六、 提供、收受乾股或紅利。
- 七、 通過賭博或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以及假藉促銷費、宣傳費、廣 告費、培訓費、顧問費、諮詢費、技術服務費等名義給予、收受 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行為。
第七條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 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五個 工作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二、 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 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 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 二、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 三、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 響者。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董事長核准後執行。
第八條 禁止疏通費及處理程序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 主管,並通知本公司專責單位。
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 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第九條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陳報董事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 專責單位後,其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元(含)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 一、 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 括提供政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 二、 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 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第十條 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於陳報董事長核准並知會 本公司專責單位後,其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元(含)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後,始得為之:
- 一、 應符合慈善機構營運所在地及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 二、 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 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
四、 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 象或與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 五、 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第十一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會議事 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 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 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 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 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 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 當利益之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兼職其他公司並為本人或親屬與公司進行交
易、為其自身私益而竊取公司財產或資訊、利用任職本公司職位得知之機密 或透過使用公司財產獲取私利或與公司競爭),應陳報直屬主管,並於交易 開始前,應就涉及本人或公司潛在利益衝突取得單位處級以上主管核准後, 向人資單位提出報告。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 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十二條 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應設置處理專責單位,負責制定與執行公司之營業秘密、商標、專 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 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前項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 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 務相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第十三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操 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 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十四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 集與瞭解,促使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 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經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 之虞時,本公司應即評估是否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並調查事實是否 屬實,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長 報告。
第十五條 禁止內線交易及保密協定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 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 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 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 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第十六條 遵循及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應遵循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對外文件或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政策,並 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 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十七條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 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 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 一、 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 二、 該企業是否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 三、 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 四、 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 五、 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 六、 該企業是否曾涉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第十八條 與商業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得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 義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九條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盡量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 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 限期要求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評估是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 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二十條 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公司與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契約時,宜 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 款,有必要時得於契約中明訂下列事項:
- 一、 一方應保證絕無且將不以直接或間接之期約、賄賂、給予佣金、 抽成費、仲介費、回扣金、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方式,誘使他 方之相關員工、代理人或代表與其購買貨品、簽署契約或為對於 他方有不利影響之行為。
- 二、 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合 約,且有不誠信行為之一方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 三、 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條件、方式、需符合之相 關稅務法規等。
- 四、 如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為供應商時,應要求其簽署本公司「供應商 廉潔承諾書」。
- 第二十一條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舉報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舉報信箱、專線 (包含 但不限於吹哨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本公司宜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行為之懲戒與申訴制度,其內容涵蓋下列事 項:
- 一、 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 二、 以公司名義對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提供政治獻金時, 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之規定;以個人名義提供 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之規定 外,並應注意是否有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之虞,如有,則禁 止之。
- 三、 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四、 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
- 五、 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六、 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 處理程序。
- 七、 發現違反本指南或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 八、 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 得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得通 知政府廉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 內部宣導、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每年舉辦一次內部宣導,安排高階管理階層向董事、受僱 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 獎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得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工 作規則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提供本公司人員溝通管道與申訴制度,並對於舉報者身分或其他足以 辨識身份之資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提報董事會
本公司將本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 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董事會議事錄。
第二十五條 施行
本指南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且經董事會決議後正式施行,並應提報股東會, 修正時亦同。

會計師杳核報告
(112) 財審報字第 22003280 號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之 個體資產自債表, 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 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杳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 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 製,足以允當表達華泰公司民國 111 年及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杳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華泰公司 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 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華泰公司民國111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之杳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華泰公司民國111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800204 高雄市新興區民族二路 95 號 22 樓 22F, No. 95, Minzu 2nd Rd., Xinxing Dist., Kaohsiung 800204, Taiwan T: +886 (7) 237 3116, F:+ 886 (7) 236 5631, www.pwc.tw

前十大客户銷貨收入認列存在及發生
事項說明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三十一);營業收入會計項 目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六、(二十三)。
華泰公司營業收入均來自於客戶合約收入,主要從事封裝及測試與電子製造服務, 營業收入係評估管理階層經營績效的主要指標之一,且為報告使用者或收受者關切之事 項。由於前十大客戶之銷貨收入佔整體營收比重較高,因此,本會計師將前十大客戶之 銷貨收入認列存在及發生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已執行之主要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瞭解、評估及測試前十大客戶銷貨收入認列之內部控制程序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
- 取得前十大客戶銷貨收入明細,抽核客戶訂單、出貨單據、銷貨發票及收款記錄。
-
- 檢視前十大客戶於期後發生之銷貨退回與折讓內容及相關憑證。
- 針對前十大客戶期末應收帳款餘額,抽樣發函詢證,並調節、替代性查核回函與未 $41$ 回函情形。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
事項說明
有關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二十九);華泰 公司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為新台幣971,147仟元,請詳個體財務報 表附註六、(三十)。
遞延所得稅資產僅在很有可能用以抵減未來應課稅所得之範圍內認列,於評估遞延 所得稅資產未來可實現性所使用之預計未來損益表所產生之課稅所得,涉及管理階層的 主觀判斷。本會計師認為前述判斷項目因涉及未來年度之預測,所採用之假設具有高度 不確定性,其估計結果對課稅所得之影響重大;因此,本會計師對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 實現性評估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取得經管理階層核准之未來營運計書及預計未來捐益表。 $1.$
- $2^{1}$ 檢視預計未來損益表之估計與過去歷史結果作比較,並評估所使用之相關假設之合 理性。
-
- 比較未來年度之課稅所得與過去年度之課稅損失,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
其他事項 - 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華泰公司個體財務報表之部分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 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 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111年 及110年12月31日對前述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843仟元及新台 幣0仟元,分別占資產總額0.01%及0%,以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貸餘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13.490 仟元及新台幣 46,536 仟元,分別占負債總額 0.19%及 0.59%, 民國 111 年及 110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前述公司認列之綜合損益分別為新台幣41,929仟元及新台 幣 2.158 仟元,分別占綜合損益之 2.79%及 0.16%。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 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華泰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華泰公司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華泰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杳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 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 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 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華泰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華泰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 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華泰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華泰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 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個體財 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華泰公司民國 111 年度個體 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 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 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務 音 計 師 事 所 誠 聯 合 王國華 會計師 江 江采燕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7)台財證(六)第68790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60025097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附件七】

| 資 產 |
附註 | 111 年 12 月 金 額 |
$31 \quad \quad \Box$ | 110 年 12 月 31 金 |
$\Box$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 $(-)$ | $\$$ 3,314,126 |
$20 \,$ \$ | 2,498,233 | 15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 六(四)及八 | |||||
| 動 | $\overline{\phantom{a}}$ | 11,465 | ||||
| 1140 | 合約資產一流動 | 六(二十三) | 272,248 | $\overline{2}$ | 296,090 | 2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五) | 155 | $\overline{\phantom{a}}$ | 146 | $\blacksquare$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五) | 2,967,570 | 18 | 2,847,170 | 17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六(五)及七 | 38,925 | $\pm$ | 473,491 | 3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38,975 | $\overline{\phantom{a}}$ | 55,489 | ||
| 1210 |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 | t | 1,865 | $\rightarrow$ | 15,492 | |
| 130X | 存貨 | 六(六) | 1,559,517 | 9 | 1,655,024 | 10 |
| 1410 | 預付款項 | 99,910 | $\overline{\phantom{a}}$ | 88,878 | ||
| 1460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 | 六(十二) | $\overline{\phantom{a}}$ | $\overline{\phantom{a}}$ | 136,137 | 1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 20,969 | 13,160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8,314,260 | 49 | 8,090,775 | 48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六(二) | |||||
| 產一非流動 | 1,261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三) | |||||
| 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10,613 | 39,879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七) | 2,138,629 | 13 | 1,136,804 | 7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八)及八 | 5, 173, 917 | 31 | 5,349,052 | 32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九) | 166,755 | $\mathbf{1}$ | 193,395 | $\mathbf{1}$ |
| 1780 | 無形資產 | 六(十一)及七 | 47,163 | $\qquad \qquad \blacksquare$ | 32,421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三十) | 971,147 | 6 | 1,203,930 | |
| 1915 | 预付設備款 | 20,581 | 167,490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Л | 16,291 | 133,479 | 1 | |
| 1940 | 長期應收款一關係人 | Ł | $\overline{\phantom{a}}$ | 518,507 | $\overline{3}$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一其他 | 1,501 | $\overline{\phantom{a}}$ | 2,119 | $\overline{\phantom{a}}$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8,546,597 | 51 | 8,778,337 | 52 | |
| 1XXX | 資產總計 | 16,860,857 | 100 | 16,869,112 |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11 | 月 31 日 12 年 |
110 年 12 月 31 | 日 |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額 金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三)及八 | $\$\,$ | \$ $\star$ |
290,000 | $\overline{2}$ |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六(十四) | 49,986 | ||||
| 2130 | 合約負債一流動 | 六(二十三) | 77,872 | 1 | 88,151 | $\mathbf{1}$ | |
| 2150 | 應付票據 | 59,087 | |||||
| 2170 | 應付帳款 | 2,920,733 | 17 | 3,084,424 | 18 | ||
| 2180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七 | 855 | $\overline{\phantom{a}}$ | 1,039 | $\overline{\phantom{a}}$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五) | 1,257,121 | 7 | 1,585,528 | 10 | |
| 2220 | 其他應付款項一關係人 | t | 20,000 | 20,602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113,131 | $\mathbf{I}$ | 10,356 |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14,439 27,958 |
28,240 | ||||
| 2280 | 租賃負債一流動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六(十六)及八 |
60,700 | |||||
| 2320 2365 |
退款負債一流動 | 21,068 | 24,820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一其他 | t | 131,823 | 1 | 244,009 | $\overline{2}$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4,585,000 | 27 | 5,546,942 | 33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六)及八 | 1,148,962 | 7 | 587,694 | 4 | |
| 2580 |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 133,352 | 1 | 166,602 | 1 | ||
| 2635 | 特别股負債一非流動 | 六(十八) | 1,003,851 | 6 | 1,005,149 | 6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六(十七) | 185,658 | 1 | 487,200 | 3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39,768 | 56,924 | ||||
| 26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貸餘 | 六(七) | 13,490 | $\blacksquare$ | 46,536 |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2,525,081 | 15 | 2,350,105 | 14 | ||
| 2XXX | 負債總計 | 7,110,081 | 42 | 7,897,047 | 47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九)(二十)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5,553,299 | 33 | 5,554,319 | 33 | ||
| 3120 | 特別股股本 | 1,801,800 | 11 | 1,801,800 | 11 | ||
| 資本公積 | 六(二十一) | ||||||
| 3200 | 資本公積 | 238,171 | $\mathbf{1}$ | 234.897 | 1 | ||
| 保留盈餘 | 六(二十二) | 53,719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92,241 | 1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157,357 | $\mathbf{1}$ | 106,988 | 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2,000,701 | $12 \,$ | 1,385,221 | $\,$ 8 $\,$ | ||
| 3400 | 其他權益 其他權益 |
192,793)( | $1)$ ( | 164,879) | $\perp$ | ||
| 9,750,776 | 58 | 8,972,065 | 53 | ||||
| 3XXX | 權益總計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九 | 16,869,112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6,860,857 | 100 | $\frac{1}{2}$ | 100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涂家榮

會計主管:朱蜀詠


【附件八】
| 111 | 年 | 度 | 110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5000 |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
六(二十三)及七 六(六)(十一) $(\pm + \lambda)$ |
\$ | 15,227,957 | 100 | $\overline{\mathcal{S}}$ | 15,670,942 | 100 |
| 5900 | 營業毛利 | (二十九)及七 | $12,721,360$ ) ( 2,506,597 |
$83)$ ( 17 |
12,756,989) 2,913,953 |
82) 18 |
||
| 營業費用 | 六(十一) $(\pm + \lambda)$ |
|||||||
| 6100 6300 |
銷管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
$(=\pm \hbar)$ | $706,379$ ) ( 340,002)( |
$5)$ ( $2)$ ( |
707,908)( $302,028$ ) ( |
4) 2) |
||
| 6450 600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營業費用合計 |
$+ = (=)$ | 7,827) 1,054,208) |
$\overline{7}$ | 15,492 994, 444) |
$\frac{1}{6}$ | ||
| 6500 6900 |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營業利益 |
六(九) | 54 1,452,443 |
$\rightarrow$ 10 |
$\sim$ 1,919,509 |
$\overline{\phantom{a}}$ 12 |
||
| 7100 7010 |
营業外收入及支出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
六(二十四) 六(二十五)及七 |
11.942 81,749 |
11,346 65,617 |
||||
| 7020 705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財務成本 |
六(二十六) 六(二十七) |
130,294 $25,820$ ) |
1 -6 |
50, 132) 31,499) |
|||
| 7055 707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 |
$+ = (=)$ 六(七) |
۰ | 33,664) | ||||
| 7000 | 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07,144 305,309 |
$\overline{2}$ | 47,860 9,528 |
||||
| 7900 7950 |
税前淨利 所得税費用 |
六(三十) | 1,757,752 309,099) |
12 2) |
1,929,037 398,456) |
12 2) |
||
| 8200 | 本期淨利 | .448,653 | 10 | \$ | 1,530,581 | 10 | ||
| 8311 8316 |
其他綜合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 益 |
六(十七) 六(三) |
\$ | 120,460 7,185) |
1( $-$ ( |
$183,401)$ ( 34,626) |
1) | |
| 833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 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 |
六(七) | ||||||
| 8349 | 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六(三十) | $65,051)$ ( 24,002) |
$1)$ ( | 7,758) 44,146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24.222 | 181,639) | $\left{ \right}$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兒 換差額 |
六(七) | 37,794 | $-$ ( | 2,795) | |||
| 838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 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 |
六(七) | ||||||
| 8399 | 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 稅 |
六(三十) | 7,819) | - ( | 1,567) 16,498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總額 |
29,975 | 12,136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frac{3}{3}$ | 54,197 1,502,850 |
$\blacksquare$ 10 |
$\frac{1}{s}$ | 169,503) 1,361,078 |
1) 9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9750 | 每股盈餘 基本 |
六(三十一) | 2.02 | 2.24 | ||||
| 9850 | 稀釋 | $\frac{1}{3}$ | 1.94 | $\overline{\$}$ | 2.06 |



| 霸 | 8,219 | × |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總 쎫 撵 |
169,503 \$7,602,768 1,361,078 1,530,581 |
\$8,972,065 \$8,972,065 1,448,653 1,502,850 54,197 |
733,916) 6,986 2,791 |
\$9,750,776 |
| 得等 湖 駦 * Н |
17,674) $\mathbf{r}$ × 10,151 |
$7,523$ ) 7.523 ٠ |
7,523 ٠ |
$\pm$ |
| 興興 崋 過其他綜合 益操公允價 衡量之金融 癔术實現益 透损值资偿 |
$\mathfrak{S}$ 79,166) 34,918 34,918 ٠ $\hat{\epsilon}$ |
$\tilde{\mathcal{L}}$ $\mathfrak{S}$ $115,445$ ) 115,445) 72,146) 72,146) 1,361 $\tilde{\mathcal{L}}$ $\mathfrak{S}$ |
6,734 ٠ |
會計主管:朱蜀詠 180,857 ٷ |
| 型 圆外营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 兌 換 差 額 共 |
54,047) 12,136 12,136 × ٠ $\hat{\epsilon}$ |
41,911) 41,911 29,975 29,975 $\hat{\mathbf{v}}$ $\mathfrak{S}$ |
,936) $\equiv$ $\mathcal{G}$ |
|
| 鏩 藥 翊 分配 $\ast$ |
88,258) 146,721 88,258 .383,860 1,530,581 - s |
1,448,653 96,368 \$1,385,221 \$1,385,221 1.545,021 1,361 |
6,734) 138,522) 733,916) 50,369) ٠ |
\$2,000,701 |
| 頌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Ш B 31 দিয় 簻 |
88,258 18,730 ÷Ą. |
106,988 106,988 $\mathbf{I}$ $\mathcal{L}_{\mathcal{T}}$ s |
50,369 $\mathbf{r}$ 1 |
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157,357 $\blacksquare$ se, |
| $\frac{2}{3}$ 保 |
.719 S $\overline{\mathcal{L}}$ |
53,719 53,719 s, GF: |
138,522 | 192,241 經理人:涂家藥 s |
| 横 公 個年及 螩 * 圆 111 緋 演 |
220,723 14,174 sĄ |
234,897 234,897 s, se l |
483 ٠ 2,791 |
238,171 sA |
| $\frac{1}{2}$ 欧 特别股股 |
$\mathbf{r}_\perp$ \$1,801,800 $\,$ $\,$ , |
\$1,801,800 \$1,801,800 |
$\bullet$ | 後附個體財務 \$1,801,800 |
| * 通股股 瑞 股 |
$16, 106$ ) \$5,570,425 |
\$5,554,319 \$5,554,319 $\bullet$ |
$1,020$ ) ł |
\$5,553,299 |
| 쎪 艺 |
ホ(ニ+ニ) $\star$ ( $!+!\star$ ) |
六(ニ+ニ) $\star$ (+ $\star$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値衡量之權益工 六(三) 具 109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日餘額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股份基礎给付交易 特別盈餘公積 蚀 11041411 本期淨利 # 110 |
110年12月31日餘額 111年1月1日徐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빢 本期淨利 $\Box$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 六(三) 具 110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特別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
111年12月31日餘額 董事長:董悅明 |
【附件九】

【附件十】
| 附註 |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11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 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mathcal{S}$ | 1,757,752 | $\mathsf{\$}$ | 1,929,037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六(八)(九) | ||||
| 攤銷費用 | $(2+\lambda)$ 六(十一) |
1,095,887 | 1,261,837 | ||
| $(\pm +\lambda)$ | 26,554 | 36,822 |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七及十二(二) | 7,827 | 18,172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 | 六(二十六) | 1,261 | 5,225 | ||
| 利息費用 | 六(二十七) | 25,820 | 31,499 | ||
| 利息收入 | 六(二十四) | $\left($ | $11,942$ ) ( | 11,346) | |
|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 |
六(十九) 六(七) |
6,986 | 8,219 | ||
| 資損失(利益)之份額 | $107,144$ ) ( | 47,860)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六(二十六) | $20,501$ ) ( | 4,704) |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利益 | 六(二十六) | 6,700)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失)利益 | 六(二十六) | $\overline{\phantom{a}}$ | $\sqrt{2}$ | 3,550) | |
| 存貨跌價及報廢損失 | 六(六) | 19,577 | 19,481 | ||
| 租賃修改利益 | 278) ( | 1,324)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重 | |||||
| 分類至兌換(利益)損失 | 2,957) | 6,439 | |||
| 其他損失 | 六(二十六) | 521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合約資產減少 | 23,842 | 8,735 | |||
| 應收票據(增加)減少 | 9) $128.227$ ) ( |
706 | |||
| 應收帳款增加 | 665,893) |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減少(增加) 其他應收款減少(增加) |
434,566 16,809 |
243,570) 25,225) |
|||
|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減少 | 15,706 | 11,247 | |||
| 存貨減少(增加) | 75,930 | ( | $656,923$ ) | ||
| 預付款項增加 | $10,837$ ) ( | 8,649) | |||
|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增加 | $7,795)$ ( | 931)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一其他減少(增加) | 588 | $\overline{ }$ | $1,008$ ) | ||
| 合約負債(減少)增加 | 10,279) | 62,786 | |||
| 應付票據減少 | 14,608) | ||||
| 應付帳款(減少)增加 | 163,691) | 874,392 | |||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減少 | $184)$ ( | 20,260) | |||
| 其他應付款(減少)增加 | 57,847) | 383,521 | |||
| 負債準備一流動增加(減少) | 4,083 | $\left($ | 2,532) | ||
|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 5,378) | 63,472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 181,082) | 80,447)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2,798,858 | 2,932,760 | |||
| 收取之利息 | 9,568 | 1,533 | |||
| 收取之所得稅 | 4,994 2,813,420 |
2,934,293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110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六(三) | |||||
| 清算退回股款 | \$ | 22,082 | $\mathcal{S}$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六(三) | |||||
| 資產 | 32,727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減少 | 11,465 | 119,580 | |||
| 取得採權益法之投資 | 六(七) | $\left($ | $1,209,920$ ) ( | 290,000)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3,535 | ||||
| 子公司清算退回股款 | 69,164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含預付設備款)現金 六(三十二) | |||||
| 支付數 | $1,091,294$ ) ( | $1,028,876$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31,774 | 9,731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117.188 | 13,861 | |||
| 長期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 518,507 | $\left($ | 71,415) | ||
| 取得無形資產 | 六(十一) | $41,170$ ) ( | 27,841) |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價款 | 290,005 | ||||
| 收取之股利 | 六(七) | 6,767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351,363) | $1,152,767$ )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 | 六(三十三) | 1,621,958 | 3,098,880 | ||
| 短期借款减少 | 六(三十三) | ( | $1,911,958$ ) ( | 3,910,452) |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 六(三十三) | 49,972 |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六(三十三) | € | 50,011) | ||
| 舉借長期借款 | 六(三十三) | 863,262 | 1,255,700 | ||
| 償還長期借款 | 六(三十三) | $362,694$ ) ( | $1,468,906$ )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增加 | 六(三十三) | $17,156$ ) | 53,500 | ||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六(三十三) | $28,203$ ) ( | $16,409$ )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二十二) | 733,916) | |||
| 支付之利息 | $27,446$ ) ( | 13,682) | |||
| 其他籌資活動 | 26,555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646, 164) | 924,842)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815,893 | 856,684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498,233 | 1,641,549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 314, 126 | \$ | 2,498,233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涂家榮

會計主管:朱蜀詠
董事長:董悦明

會計師杳核報告
(112) 財審報字第 22003281 號
華泰雷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杳核意見
華泰雷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集團」)民國111年及110年12 月31日之合併資產自債表, 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 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 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 他事項段), 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 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華泰集團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第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華泰集團 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 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華泰集團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華泰集團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前十大客户銷貨收入認列存在及發生
事項說明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三十二);營業收入會計項 目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二十四)。
華泰集團營業收入均來自於客戶合約收入,主要從事封裝及測試與電子製造服務, 營業收入係評估管理階層經營績效的主要指標之一,且為報告使用者或收受者關切之事 項。由於前十大客戶之銷貨收入佔整體營收比重較高,因此,本會計師將前十大客戶之 銷貨收入認列存在及發生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已執行之主要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瞭解、評估及測試前十大客戶銷貨收入認列之內部控制程序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
- 取得前十大客戶銷貨收入明細,抽核客戶訂單、出貨單據、銷貨發票及收款記錄。
-
- 檢視前十大客戶於期後發生之銷貨退回與折讓內容及相關憑證。
-
- 針對前十大客戶期末應收帳款餘額,抽樣發函詢證,並調節、替代性查核回函與未回 函情形。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
事項說明
有關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三十);華泰 集團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為新台幣973,068仟元,請詳合併財務報 表附註六、(三十一)。
遮延所得稅資產僅在很有可能用以抵減未來應課稅所得之範圍內認列,於評估遞延 所得稅資產未來可實現性所使用之預計未來損益表所產生之課稅所得,涉及管理階層的 主觀判斷。本會計師認為前述判斷項目因涉及未來年度之預測,所採用之假設具有高度 不確定性,其估計結果對課稅所得之影響重大;因此,本會計師對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 實現性評估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取得經管理階層核准之未來營運計書及預計未來損益表。
-
- 檢視預計未來損益表之估計與過去歷史結果作比較,並評估所使用之相關假設之合理 性。
-
- 比較未來年度之課稅所得與過去年度之課稅損失,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華泰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表 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 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前述 公司民國 111 年及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總額分別為新台幣 12, 252 仟元及 569, 532 仟元, 分别占合併資產總額之 0.07%及 3.35%, 民國 111 年及 110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營業收入淨額均為新台幣0仟元,均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 $0\%$ $\circ$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華泰雷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1年度及110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分別經本 會計師及其他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 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 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華泰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華泰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華泰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曾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曾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 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潰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華泰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華泰集 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 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 情況可能導致華泰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 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華泰集團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今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60025097號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附件十二】
| 附註 | 111 年 12 月 額 金 |
$31 \quad \Box$ % |
110 年 12 月 31 額 金 |
日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3,945,818 |
23 | 2,723,171 \$ |
16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 六(四)及八 | |||||
| 動 | 245,600 | 1 | 11,465 | |||
| 1140 | 合約資產一流動 | 六(二十四) | 272,248 | $\overline{2}$ | 296,090 | 2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五) | 155 | $\overline{\phantom{a}}$ | 146 | $\tilde{\Xi}$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五) | 3,022,087 | 18 | 2,892,798 | 17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六(五)及七 | 399 | $\overline{\phantom{a}}$ | 458,409 | 3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38,894 | $\overline{\phantom{a}}$ | 59,042 | $\overline{\phantom{a}}$ | |
| 1210 |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 | t | $\tilde{\phantom{a}}$ | 56,596 | $\overline{\phantom{a}}$ | |
| 130X | 存貨 | 六(六) | 1,818,028 | 11 | 1,825,991 | 11 |
| 1410 | 預付款項 | 107,990 | 1 | 97,313 | ||
| 1460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 | 六(十三) | ٠ | 488,274 | 3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 23,812 | 15,941 | $\overline{\phantom{a}}$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9,475,031 | 56 | 8,925,236 | 52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六(二) | |||||
| 產一非流動 | 1,261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三) | |||||
| 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1,021,427 | 6 | 314,683 | 2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七) | 1,843 | $\overline{\phantom{a}}$ | 467,174 | 3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八)及八 | 5,220,775 | 31 | 5,403,685 | 32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九) | 166,755 | 1 | 256,264 | 2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六(十一) | $\sim$ | $\sim$ | u | |
| 1780 | 無形資產 | 六(十二)及七 | 47,547 | 32,972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三十一) | 973,068 | 6 | 1,205,821 | 7 |
| 1915 | 预付設備款 | 20,581 | 167,490 | $\mathbf{1}$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lambda$ | 17,098 | 154,187 | 1 | |
| 1940 | 長期應收款一關係人 | t | $\overline{\phantom{a}}$ | $\overline{\phantom{a}}$ | 85,839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一其他 | 2,659 | $\overline{\phantom{a}}$ | 3,877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7,471,753 | 44 | 8,093,253 | 48 | |
| 1XXX | 資產總計 | 16,946,784 | 100 | 17,018,489 | 100 |

| 111 | 隼 12 月 31 |
в | 110 | 半 12 月 31 |
н |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四)及八 | \$ | \$ | 299.408 | 2 |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六(十五) | 49,986 | |||||
| 2130 | 合约負債一流動 | 六(二十四) | 77,879 | 88,971 | 1 | |||
| 2150 | 應付票據 | 59,087 | ||||||
| 2170 | 應付帳款 | 3,042,415 | 18 | 3,221,816 | 19 | |||
| 2180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Ł | 736 | $\overline{\phantom{a}}$ | 745 | $\overline{\phantom{a}}$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六) | 1,299,565 | 8 | 1,637,483 | 10 | ||
| 2220 | 其他應付款項一關係人 | 七 | 20,000 | 40,986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123,863 | 1 |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14,439 | 10,356 | |||||
| 2280 | 租賃負債一流動 | t | 27,958 | 35,532 | ||||
| 2320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六(十七)及八 | ú | 60,700 | |||||
| 2365 | 退款負債一流動 | 21,068 | 24,820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一其他 | 56,398 | 165,963 | 1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4,684,321 | 27 | 5,695,853 | 33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七)及八 | 1,148,962 | 7 | 587,694 | 4 | ||
| 2580 |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 t | 133,352 | 1 | 213,510 | 1 | ||
| 2635 | 特别股負債一非流動 | 六(十九) | 1,003,851 | 6 | 1,005,149 | 6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六(十八) | 185,658 | 1 | 487,200 | 3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39,864 | 57,018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2,511,687 | 15 | 2,350,571 | 14 | |||
| 2XXX | 負債總計 | 7,196,008 | 42 | 8,046,424 | 47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六(二十)(二十一)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5,553,299 | 33 | 5,554,319 | 33 | |||
| 3120 | 特别股股本 | 1,801,800 | 11 | 1,801,800 | 11 | |||
| 資本公積 | 六(二十二) | |||||||
| 3200 | 資本公積 | 238,171 | $\mathbf{1}$ | 234,897 | $\mathbf{1}$ | |||
| 保留盈餘 | 六(二十三)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92,241 | 1 | 53,719 | ||||
| 3320 | 特别盈餘公積 | 157,357 | $\mathbf{1}$ | 106,988 | 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2,000,701 | 12 | 1,385,221 | $\,$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192,793)( | $1)$ ( | 164,879)( | 1)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9,750,776 | 58 | 8,972,065 | 53 | |||
| 3XXX | 權益總計 | 9,750,776 | 58 | 8,972,065 | 53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九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S | 16,946,784 | $100 \,$ \$ | 17,018,489 | 100 |




【附件十三】

| 項目 | 附註 | 111 金 |
年 額 |
度 % |
年 110 金 額 |
度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二十四)及七 \$ | 15,531,669 | 100 | \$ 15,948,138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六)(十二) | |||||
| $(2+n)(3+n)$ | |||||||
| 及七 | $13,008,745$ ( | 84( | $13,011,394$ ( | 81) | |||
| 5900 | 營業毛利 | 2,522,924 | 16 | 2,936,744 | 19 | ||
| 營業費用 | 六(十二) | ||||||
| $(2+n)(3+n)$ | |||||||
| 6100 | 銷管費用 | $\overline{(\ }$ | $742, 128$ ) ( | $5)$ ( | $774, 535$ ) ( | 5)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340,002$ ) ( | $2)$ ( | $302,028$ ) ( | 2)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 $+ = (=)$ | 7,548) | 16,100 | $\overline{\phantom{a}}$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089,678$ $($ | $7)$ ( | $1,060,463$ $($ | 7) | ||
| 6500 |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 六(九) | 54 | ||||
| 6900 | 營業利益 | 1,433,300 | 9 | 1,876,281 | 12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六(二十五)及七 | 11,102 | 3,831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六)及七 | 166,048 | 1 | 97,403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七) | 153,180 | 1( | 47,993)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八) | $\left($ | 25,909) | - ( | 33,158) | |
| 7055 |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 $+ = (=)$ | 1,200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 六(七) | ||||||
| 合資損益之份額 | 30,567 | 41,612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34,988 | $\overline{c}$ | 62,895 | |||
| 7900 | 税前淨利 | 1,768,288 | $11\,$ | 1,939,176 | 12 | ||
| 7950 | 所得税費用 | 六(三十一) | $319,635$ ( | $2)$ ( | 408, 595) ( | 2) | |
| 8200 | 本期淨利 | $\mathbb{S}$ | 1,448,653 | 9 | $\mathbb{S}$ 1,530,581 |
1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11 | 年 | 度 | 110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額 | ||||
| 其他綜合損益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十八) | \$ | 120,460 | 1( | $183,401$ )( | 1)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六(三) | |||||||
|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 ||||||||
| 現評價損益 | Ç | $72,236$ ) ( | $1)$ ( | 42,384)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 六(三十一) | |||||||
| 得稅 | 24,002) | 44,146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24,222 | $181,639$ ( | $\bot$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六(七) | |||||||
| 之兒換差額 | 37,794 | 1 6 | 2,795 | |||||
| 83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六(七) | |||||||
| 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 | ||||||||
| 額一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 | - ( | 1,567)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六(三十一) | |||||||
| 所得稅 | 7,819) | 16,498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總額 | 29,975 | 1 | 12,136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54,197 | $\mathbf{1}$ | ( | $169, 503$ ( | 1)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502,850 | 10 | $\frac{1}{2}$ | 1,361,078 | 9 |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1,448,653 | 9 | $\mathbb{S}$ | 1,530,581 | 10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1,502,850 | $10 \quad$ \$ | 1,361,078 | 9 | ||
| 每股盈餘 | 六(三十二) | |||||||
| 9750 | 基本 | \$ | 2.02 | \$ | 2.24 | |||
| 9850 | 稀釋 | \$ | 1.94 | \$ | 2.06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涂家榮

會計主管:朱蜀詠

| $\blacksquare$ $\blacksquare$ $\blacksquare$ $\blacksquare$ | ື້ |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籞 載 煳 權 |
169,503 1,361,078 \$7,602,768 1,530,581 |
8,219 | \$8,972,065 | \$8,972,065 1,448,653 1,502,850 54,197 |
733,916) 6,986 2,791 ٠ |
\$9,750,776 | |
| 得著 湖湖 藌 未 Н 哪 酒 |
17,674) $\hat{\mathbf{c}}$ |
10,151 | ∽ 7.523 $\hat{\epsilon}$ |
7,523 $\mathbf{I}$ ٠ $\mathcal{X}$ $\hat{\epsilon}$ |
7,523 $\blacksquare$ × $\cdot$ |
$\theta$ | ||
| 攣 謤 现評 債融 4a 湖 先金 蚯 书 $\sqrt{ }$ $\frac{1}{2}$ 公 褾 未 ₩ 透损值资价 사 |
79,166) 34,918) 34,918 $\mathfrak{S}$ |
1,361 | 115, 445) $\hat{\mathbf{c}}$ |
115,445) 72,146) 72,146 ٣ |
×. ٠ ٠ |
180,857 6,734 色 |
會計主管:朱蜀詠 | |
| 剖 構算額 园外营運機 財務報表换: 之 兒 換 差 44 |
54,047) 12,136 12,136 $\overline{\mathcal{C}}$ |
x | 41,911) $\leftrightarrow$ |
41,911 29,975 29,975 $\hat{\epsilon}$ |
11,936) S |
|||
| 其 徐 徐 嬾 誯 無 佘 $\ast$ |
146,721 88,258 ,383,860 1,530,581 $\overline{ }$ $\leftrightarrow$ |
88,258) 1.361 |
\$1,385,221 | 96,368 1,448,653 \$1,385,221 1,545,021 |
733,916) 138,522) 50,369) ¥ |
$6,734$ ) \$2,000,701 |
||
| fin E ∢ $\overline{3}$ 4 月 |
嘲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别盈餘公積 疴 遛 |
18,730 $\mathbf{r}$ $\cdot$ 1 ↮ |
88,258 | 106,988 55 |
106,988 $\cdot$ ٠ s |
50,369 $\,$ |
157,357 $\leftrightarrow$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 公 保 |
53,719 $\left \cdot \right $ × $\mathcal{L}$ |
× $\mathcal{X}$ |
53,719 $\leftrightarrow$ |
53,719 ٠ $\leftrightarrow$ |
138,522 $\cdot$ |
192,241 ÷A |
經理人:涂家榮 | |
| 股 及 đα 놱 4 民國 111 倒 |
绩 梺 公 ₩ 微 |
220,723 ÷ |
14,174 | 234,897 Đ, |
234,897 sĄ |
483 2,791 ٠ ٠ ٠ |
$\blacksquare$ 238,171 $\boldsymbol{\varphi}$ |
|
| 櫒 # |
₩ $\frac{1}{2}$ 袋 股 暖 |
\$1,801,800 | \$1,801,800 | \$1,801,800 | - 70 $1 - 1 - 1$ $\mathbf{I}$ |
\$1,801,800 | ||
| 普通股股本特別股 缘 股 썲 |
\$5,570,425 $\mathbf{r}$ |
16,106) | \$5,554,319 | \$5,554,319 $\mathbf{r}$ |
$1,020$ ) | \$5,553,299 | ||
| 室 | 六(二十) | ハニトニ $\pi(2+)$ k(+^) |
||||||
| 09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10年1月1日徐領 山期其他综合损益 4 期淨利 $\equiv$ |
{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 權益工具 比价基礎给付交易 特别盈餘公積 |
10年12月31日餘額 併 $\equiv$ |
10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1年1月1日餘額 ,期其他綜合損益 计参销 |
患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设份基礎给付交易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
意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償值衡量 六(三) 之權益工具 11年12月31日徐額 |
事長:董悅明 |
51
【附件十四】
【附件十五】

| 附註 |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11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
\$ | 1,768,288 | \$ | 1,939,176 | |
|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
六(八)(九) $(+-)(=+\pi)$ 六(十二) |
1,112,078 | 1,301,755 | ||
| $(=\pm \hbar)$ | 26,739 | 37,035 | |||
| 预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失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 = (=)$ 六(二十七) 六(二十八) 六(二十五) 六(二十六) 六(二十) |
7,548 1,261 25,909 $11,102$ ) ( $54,660$ ) ( 6,986 |
€ | $17,300$ ) 5,225 33,158 3,831) 9,538) 8,219 |
|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份額 | 六(七) | $30,567$ ) ( | 41,612)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六(二十七) | 20,498) ( | 4,457)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 六(二十七) 六(二十七) |
$\left($ | 52,164) | 9,335 $\sim$ |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利益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
六(二十七) | $\blacksquare$ | 3,550) | ||
| 存貨報廢及跌價損失 | 六(六) | 22,620 | 18,720 | ||
| 租賃修改利益 | € | $2,172)$ ( | 1,324)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重 | |||||
| 分類至兌換(利益)損失 | ( | 5,956) 521 |
6,439 | ||
| 其他損失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合約資產減少 | 23,842 | 8,735 706 |
|||
| 應收票據(增加)減少 應收帳款增加 |
9) $131,822$ ) ( |
669,690) |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減少(增加) | 458,010 | 228,488) | |||
| 其他應收款減少(增加) | 18,831 | 34,328) | |||
|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減少(增加) | 62,813 | 12,456) 708,004) |
|||
| 存貨減少(增加) 預付款項減少 |
4,761 1,028 |
7,937 | |||
|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增加 | $\overline{(\ }$ | $7,655$ ) ( | 971)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一其他減少(增加) | 1,355 | $\epsilon$ | 389)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11,165) | 63,608 | |||
| 合約負債(減少)增加 應付票據減少 |
€ | - ( | $14,608$ ) | ||
| 應付帳款(減少)增加 | € | 192,238) | 931,226 | ||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減少)增加 | 9) | 1,741 | |||
| 其他應付款(減少)增加 | 105,070) 14,491 |
375,240 | |||
| 其他應付款項一關係人增加 負債準備一流動增加(減少) |
4,083 | € | 2,532) | ||
|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 2,664) | 64,103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 181,082) | 80,446)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2,752,331 | 2,978,834 | |||
| 收取之利息 | 10,642 4,982 |
3,764 | |||
| 收取之所得税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2,767,955 | 2,982,598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1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110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一非流動增加 | ( | 801,062) (\$ | 282,562)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六(三) | ||||
| 清算退回股款 | 22,082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六(三) | ||||
| 資產 | 32,727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增加)減 | ||||
| 少 | $\overline{ }$ | 229,395) | 119,580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3,535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含預付設備款)現金 六(三十三) | ||||
| 支付數 | € | $1,092,284$ ) ( | $1,053,077$ ) |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價款 | 964,396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31,774 | 9,961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138,851 | 12,875 | ||
| 取得無形資產 | 六(十二) | $\left($ | $41,170$ ) ( | 28,453) |
| 長期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 93,400 | |||
| 收取之股利 | 54,660 | 22,442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858,748) | 1,152,972)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 | 六(三十四) | 1,621,958 | 3, 122, 926 | |
| 短期借款减少 | 六(三十四) | $1,922,195$ ) ( | 3,929,744) |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 六(三十四) | 49,972 |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六(三十四) | € | 50,011) | |
| 舉借長期借款 | 六(三十四) | 863,262 | 1,255,700 | |
| 償還長期借款 | 六(三十四) | $362,694)$ ( | $1,473,752$ )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增加 | 六(三十四) | 17,156) | 53,522 | |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六(三十四) | $34,306$ ) ( | 29,494)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二十三) | 733,916) | ||
| 支付之利息 | 29,779) ( | 25,122) | ||
| 其他籌資活動 | 26,555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664,837) | 949, 437)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21,723) | 2,818)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1,222,647 | 877,371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723,171 | 1,845,800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3,945,818 | \$ 2,723,171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涂家榮


單位:新台幣元
| 金 | 額 | ||||
|---|---|---|---|---|---|
| 項 | 目 | 小 | 計 | 合計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462,414,157 | ||||
|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 1,448,653,115 | ||||
| 加:確定福利計劃再衡量數 | 96,367,937 | ||||
| 減: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6,733,929) | ||||
| 之權益工具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153,828,712) |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35,435,933) |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1,811,436,635 | ||||
| 分配項目: | |||||
| 減:丙種特別股股息(註 2) |
(153,153,000) | ||||
| 減: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 | 0.85 元) (註 3) |
(472,012,083)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186,271,552 |
註 1:本公司得分派之盈餘應優先分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息,截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乙種特別股累積未分派股息為 19,999,980 元。
註 2:本公司 109 年 12 月 3 日發行私募丙種特別股 180,180,000 股,特別股股息為 年利率 2%,按發行價格 11.10 元計算,發放 39,999,960 元。惟普通股擬 配 發股利超過丙種特別股股息金額時,丙種特別股可參加分配,至每股丙種特 別股股息金額與每股普通股股息相同之金額,增發 113,153,040 元,共計發 放 153,153,000 元。
註 3:股利配發係以 112 年 4 月 26 日董事會決議時已發行可參與權利分派股數 555,308,333 股計算之。
註 4:本次現金股利發放,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 零款合計數,將列公司其他收入。


董事長:董悦明 總經理:涂家榮 會計主管:朱蜀詠


【附件十七】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訂條文對照表
| 內容 | 修訂依據 | ||
|---|---|---|---|
| 條次 | 修訂後 | 修訂前 | 及理由 |
| 第廿六條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 | 配合本公司營 |
| 之一 | 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 | 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 | 運需求。 |
| 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 | 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 | ||
| 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 | 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 | ||
| 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 | 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 | ||
| 理,並報告股東會。 | 理,並報告股東會。 | ||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 ||
|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 |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 | ||
| 虧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 |
虧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 |
||
| 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 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 ||
|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 |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 | ||
| 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如尚有盈 | 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如尚有盈 | ||
| 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 |
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 |
||
| 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 | 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 | ||
| 派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 | 派之。 | ||
| ,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 | ||
| 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 | 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 | ||
| 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 | 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 | ||
| 東會。 | 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 | ||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 | 流入之需求。當年度擬分派盈 | ||
| 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 | 餘數額不得低於累積可分配盈 | ||
| 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 | 餘之 10%,惟累積可分配盈餘 |
||
| 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 | 低於實收股本 1%,得不予分配 |
||
| 流入之需求。當年度擬分派盈 | ,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 | ||
| 餘數額不得低於累積可分配盈 | 總額之 10%。 |
||
| 餘之 10%,惟累積可分配盈餘 低於實收股本 1%,得不予分配 |
|||
| ,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 | |||
| 總額之 10%。 |
|||
| 第三十條 | 本公司章程訂定日期為中華民 | 本公司章程訂定日期為中華民 | 增列修訂日期 |
| 國六十年五月廿七日。 | 國六十年五月廿七日。 | 。 | |
| (略) | (略) |
| 內容 | 修訂依據 | ||
|---|---|---|---|
| 條次 | 修訂後 | 修訂前 | 及理由 |
|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0 |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0 | ||
| 年七月十五日。 | 年七月十五日。 | ||
| 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 | |||
| 年六月九日。 |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2 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 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爰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112 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二、申報及發行期間:
本公司於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 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發行總額:
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 50,000,000 元,發行股份種類為普通股新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共計 5,000,000 股。
四、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全職且績效考核優良之員工為限。但不包 含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員工。
- (二)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 (1)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關人員
- (2)核心關鍵技術人才
- (三)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未來貢獻潛力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 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 (四)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本條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嗣後如因主管 機關更新規定者,悉依更新之法令及主機關管規定辦理,或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五、發行條件:
-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 0 元,即無償發行。
-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普通股新股。
- (三)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時仍在職, 且經本公司認定無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遭受懲處等情事者,得按以下服務年資 及績效條件,比例既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獲配後任職期滿一年,且期滿前最近一次績效考核達 A(含)以上:30%
- (2)獲配後任職期滿二年,且期滿前最近一次績效考核達 A(含)以上:30%
- (3)獲配後任職期滿三年,且期滿前最近一次績效考核達 A(含)以上:40%
-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
-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有屆滿第五條第(三)項所定年資期限惟未符績 效之既得條件時,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
2.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 司無償收回,並依法辦理註銷。
- (1) 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資遣或調職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生效日起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
(2) 一般死亡:遇有員工死亡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起視為未 達成既得條件。
- 3.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而辦理離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員工得提前受領。
-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死亡日視為達成所有既 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受領其應 繼承之股份。
- (3) 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針對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其既得條件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並自復職日起接續計算,惟若於留職 停薪期間屆滿未復職者,則視同自願離職比照辦理。
- 4.其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者,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
六、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 (一)本次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應於獲配後立即交付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 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 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三)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等權利,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 (四)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 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 (五)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 165 條第 3 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 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七、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 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 ,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八、簽約及保密:
-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須依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完成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 領同意書」、「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 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二)員工與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所有人,皆應遵守本辦法及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之規定,並應遵守本公 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洩漏獲配股份及相關內容。如有違反者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就 其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得予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九、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十、其他重要事項:
-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提股東會決議 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有修 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 訂或執行之。
【附錄一】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民國 79年03月08日 訂 定
- 民國 91年06月08日 修 訂
民國102年06月11日 修 訂
-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出席股東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 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六、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 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 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 開會。
十、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 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十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 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三、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四、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 決。
- 十五、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表 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 十六、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十七、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通過之。
表決時,如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 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刪除)
- 二十一、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二】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定為Orient Semiconductor Electronics, Ltd.。
- 第二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高雄市,必要時經董事長之決議得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 司或其分支機構。
- 第三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之。
第二章 股份
- 第四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整,分為貳拾億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 拾元整,採分次發行,未發行之股份視公司業務需要得分次發行普通股與特 別股,其中保留玖仟萬股供認股權憑證使用,授權董事會得視時機決議發 行。
- 第四之一條 本公司乙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主要發行條件如下:
- 一、本公司盈餘分配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得分派之盈餘應優先分派 乙種特別股當年度或當季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若無盈餘或盈餘不 足以全數分派乙種特別股股息時,得分派之盈餘仍應優先分派予乙 種特別股,不足額之股息則應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或季度優先補 足。
- 二、乙種特別股股息為年利率 2%,依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現金發給, 特別股股息之除息基準日授權董事會另訂之。發行年度或季度及收 回年度或季度股息之發放數,按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 三、當年度或當季度本公司普通股擬配發股利如超過乙種特別股股息金 額者,乙種特別股股東無權參加分配。
- 四、乙種特別股除領取前述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及其他種特別股關 於盈餘及公積之分派。
- 五、乙種特別股無約定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
- 六、乙種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含獨立董 事)之權利;但乙種特別股就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乙種特別股之股東 權利事項有表決權。
- 七、乙種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及丙種特別股, 但每股以不超過發行價格加計應付未付之股息總額為限。
- 八、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為五年,乙種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提前收 回其所持有之乙種特別股之權利,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三年之次
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以現金收回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收 回全部或一部之乙種特別股。未收回之乙種特別股,仍延續本條各 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至本公司收回為止。於乙種特別股收回當年 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 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 九、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時,乙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 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 十、乙種特別股符合提前收回之情形或發行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因不可 抗力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收回乙種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 時, 其未收回之特別股之權利,仍依前開各款發行條件延續至本公 司全數收回所有乙種特別股為止。其股息亦按原年利率以實際展延 期間計算,不得損及乙種特別股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章程享有之權 利。
- 十一、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不上市交易。
乙種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及具體發行條件,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 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決定 之。
- 第四之二條 本公司丙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主要發行條件如下:
- 一、本公司盈餘分配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得分派之盈餘應於分派乙 種特別股當年度或當季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後,優先分派丙種特別 股當年度或當季得分派之股息。
- 二、丙種特別股股息為年利率 2%,依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現金發給, 特別股年度股息之除息基準日授權董事會另訂之。發行年度或季度 及收回年度或季度股息之發放數,按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 三、當年度或當季度本公司普通股擬配發股利如超過丙種特別股股息金 額者,丙種特別股股東有權參加分配,至每股丙種特別股股息金額 與每股普通股股息金額相同為止。
- 四、本公司對丙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無盈餘 或盈餘不足分派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丙種 特別股股息,不構成違約事件,丙種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丙種特 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 盈餘年度或季度遞延償付。
- 五、丙種特別股股東得自發行滿五年之次日起,依每壹股特別股轉換為 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為普通股(轉換比例為 1:1)。丙種特別股轉 換普通股後之權利義務(除法令規定之轉讓限制及未上市流通外) 與本公司其他已發行普通股相同。丙種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或當季 除權(息)基準日前已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普通
股盈餘及公積分派,不得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特別股股息分派。丙 種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或當季除權(息)基準日後始轉換成普通股 者,參與當年度或當季之特別股股息分派,不得參與當年度或當季 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同一年度或季度特別股股息及普通 股股利(息)以不重複分派為原則。
- 六、丙種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含獨立董 事)之權利;但丙種特別股就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丙種特別股之股東 權利事項有表決權。
- 七、丙種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且次於乙種特別 股,但每股以不超過發行價格加計應付未付之股息總額為限。
- 八、丙種特別股屬無到期日,丙種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 有之丙種特別股或要求本公司提前將丙種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之權 利,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三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以 現金收回、發行新股強制轉換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收回全部或 一部之丙種特別股。未收回之丙種特別股,仍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 件之權利義務至本公司收回為止。於丙種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 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 際發行日數計算。
- 九、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股時,丙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 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 十、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不上市交易,但若全部或部分轉換為普通股, 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普通股公開發行 並申請上市交易。
丙種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及具體發行條件,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 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決定 之。
第五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編號,依法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合併換 發大面額證券。本公司得依法令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而不印製實 體股票;發行其他有價證券者,亦同。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五之一條 刪除。
- 第六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 有關法令辦理。
- 第七條 刪除。
- 第八條 刪除。
- 第九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
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業務
- 第十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一) 積體電路及各種半導體零組件。
- (二) 各種電子、電腦及通訊線路板。
- (三) 電腦及通訊產品之硬體、軟體、系統及其週邊設備。
- (四) 前各項產品研究發展、設計、製造、裝配、加工、測試及售後服務。
- (五) 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許可業務除外)。
- 第十一條 本公司得為同業間對外保證業務。
第四章 股東會
- 第十二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特別股股東會於必要時 ,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
-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章程對於特別股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 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情形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 第十五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 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 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依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辦理。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 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 第十六條之一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推選一人代理;由董事會以外 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 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五章 董事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選名額。惟全體非獨立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總額依主管機關頒定之「公開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辦理之。
本公司全體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 同業水準議定之,授權董事會決議。
- 第十七條之一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十七條之三 本公司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得為其 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因錯誤或疏失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 大損害之風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第十七條之四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得設置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 權並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章。
-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依法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統 理公司一切決策。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 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 限。
- 第二十條 本公司一切業務,經董事會決議後,交由總經理執行之,董事會負監督考 核之權責。
- 第廿一條 刪除。
第六章 經理人及顧問
第廿二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 理。
本公司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 名之權。
第廿三條 本公司經董事會之決議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七章 會計
- 第廿四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廿五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 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廿六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 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 10%~15%及董事酬勞 不高於 1%。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 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 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 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 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 ,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 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本 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 求。當年度擬分派盈餘數額不得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之 10%,惟 累積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1%,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股利總額之 10%。
第八章 附則
- 第廿七條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限制。
- 第廿八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 第廿九條 本章程未訂定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公司章程訂定日期為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廿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八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九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一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八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六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八日。 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三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五日。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董悦明

【附錄三】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民國 095 年 03 月 24 日核 准 民國 095 年 12 月 22 日修正公告 民國 0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公告 民國 097 年 05 月 27 日修正公告 民國 099 年 06 月 15 日修正公告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修正公告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修正公告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修正公告
第 一 條 (本規範訂定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 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 第 二 條 (本規範規範之範圍)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 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 (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 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 四 條 (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
-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辦理議事事務單位為會計部。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 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 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 第 五 條 (簽名簿等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 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 由之授權範圍。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 六 條 (董事會開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 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第 七 條 (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 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 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八 條 (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 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 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 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 重新召集。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 九 條 (董事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 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 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會議紀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 間妥善保存。
- 第 十 條 (議事內容)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 三、臨時動議。
- 第十一條 (議案討論)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 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 第十二條 (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 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 之處理程序。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 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 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 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 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獨立董事應有至少一席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 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 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 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十三條 (表決《一》)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 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
之意見決定之:
-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 二、唱名表決。
- 三、投票表決。
-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 董事。
第十四條 (表決《二》及監票、計票方式)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 應具董事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五條 (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 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 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 百零六條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 二、主席之姓名。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五、記錄之姓名。
- 六、報告事項。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 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 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五項 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 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 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 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二) 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過。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 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附則)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 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附錄四】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
民國109年05月07日 訂 定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提供良好之商業運作, 特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之子公司 (以下皆稱本公司)。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 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 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 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 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 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 人、受雇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 之金錢、饋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 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 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 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政策)
本公司應本于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 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 境。
第六條(防範方案)
本公司除適時宣導佈達依前條所列之經營理念及政策外,必要時得訂定 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防範方案。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 關法令,且宜與員工、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第七條(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 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前項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 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八條(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應於其規章、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 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 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九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慮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 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 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 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 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 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 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 益。
第十一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 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 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二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 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 賄。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 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 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 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 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 之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 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 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十六條(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 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 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 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 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 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 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第十七條(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 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得指派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 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如發生重大違規情事,應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八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 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第十九條(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 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
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 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 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 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 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 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 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 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 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倘依第六條規定訂定防範方案時,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之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其內容包含 下列事項:
-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 理程序。
-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 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適時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 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 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 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 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二十三條(檢舉與懲戒)
本公司設有檢舉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對於違反誠信經營行為提出檢舉者,其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會確實保 密,公司對違反者將依工作規則、員工獎懲作業管理程序、及相關法規 予以懲處。
第二十四條(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形, 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第二十五條(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 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二十六條(實施)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 同。
【附錄五】
基準日:112 年 04 月 11 日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職 稱 姓 名 選任日期 選任時持有股數 現在持有股數 備 註 種類 股 數 佔當時發行% 種類 股 數 佔當時發行% 董事長 董悦明 110.07.15 普通股 534,739 0.10% 普通股 534,739 0.10% 董事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高火文 110.07.15 普通股 私募乙特 私募丙特 163,995,498 90,090,000 180,180,000 29.45% 100.00% 100.00% 普通股 私募乙特 私募丙特 163,995,498 90,090,000 180,180,000 29.53% 100.00% 100.00% 董事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羅世蔚 獨立董事 蔡清典 110.07.15 普通股 0 0.00% 普通股 0 0.00% 獨立董事 邱正仁 110.07.15 普通股 0 0.00% 普通股 0 0.00% 獨立董事 徐嘉華 110.07.15 普通股 0 0.00% 普通股 0 0.00% 合 計 普通股 私募乙特 私募丙特 164,530,237 90,090,000 180,180,000 普通股 私募乙特 私募丙特 164,530,237 90,090,000 180,180,000 110 年 07 月 15 日發行普通股總股數: 556,861,033 股 110 年 07 月 15 日私募乙特發行總股數: 90,090,000 股 110 年 07 月 15 日私募丙特發行總股數: 180,180,000 股 112 年 04 月 11 日發行普通股總股數: 555,308,333 股 112 年 04 月 11 日私募乙特發行總股數: 90,090,000 股 112 年 04 月 11 日私募丙特發行總股數: 180,180,000 股 註 : 全體董事法定應持股數 : 26,418,506 股、截至 112 年 04 月 11 日全體董事持有: 434,800,237 股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適用 ◎獨立董事持股不計入董事持股數。
79
其他說明事項
本次股東常會提案處理說明
說明:
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本次受理期間自 112 年 3 月 21 日至 112 年 3 月 31 日止,本公司 並無接獲任何股東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