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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al Pearl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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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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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1-052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暨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简要内容:因上海市浦江镇整体发展建设需要,东方明珠新媒 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题桥发射台所在土地的七 处房屋进行搬迁,并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由闵 行区土地储备中心、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向公司提供题桥发射台搬 迁新址,上海浦江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搬迁安置补 偿费用,补偿款总计796,756,874 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本次搬迁补偿事项概述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

(一)本次搬迁补偿事项背景介绍及概述

2015 年,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 完成了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明珠集团”)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项目(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百视通吸收合并东方明珠集团后,更名为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 限公司。原东方明珠集团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截至目前,原东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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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集团名下的8 处地块尚未完成土地过户更名手续,房屋产权登记人 为东方明珠集团。

自重大资产重组以来,公司一直积极推进上述资产过户工作,近 期,对于上述8 处地块中的7 处地块有了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作为原东方明珠集团相关债权债务的承继主体,公司与闵行区政 府相关部门就征收补偿协议进行了积极地沟通,拟与上海浦江工业园 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由闵 行区土地储备中心、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向公司提供题桥发射台搬 迁新址,上海浦江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搬迁安置补 偿费用,补偿款总计796,756,874 元。由公司负责新发射台建设,在 建设竣工及验收通过后原发射台交付闵行区政府。

(二)公司于2021 年8 月1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补偿 协议>的议案》,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搬迁标的基本情况

序号 资产名称 数量
1 沪房地闵字(2004)第055029 号
(浦江镇98 街坊2 丘)
土地面积13216.0 平方米(建筑
面积27.00 平方米)
2 沪房地闵字(2004)第055530 号
(浦江镇99 街坊2 丘)
土地面积13198.0 平方米(建筑
面积27.00 平方米)
3 沪房地闵字(2004)第055617 号
(浦江镇99 街坊7 丘)
土地面积12294.0 平方米(建筑
面积27.00 平方米)

2

4 沪房地闵字(2004)第055952 号
(浦江镇102 街坊5 丘)
土地面积13596.0 平方米(建筑
面积27.00 平方米)
5 沪房地闵字(2004)第055024 号
(浦江镇110 街坊20 丘)
土地面积21258.0 平方米(建筑
面积27.00 平方米)
6 沪房地闵字(2004)第055626 号
(浦江镇111 街坊14 丘5 号)
土地面积22923.0 平方米(建筑
面积27.00 平方米)
7 沪房地闵字(2004)第055523 号
(三鲁公路5028 号)
土地面积27558.0 平方米(建筑
面积4516 平方米)

三、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上海浦江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方:闵行区土地储备中心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被补偿房屋及土地

乙方的七处房屋(以下简称“被补偿房屋”)坐落于三鲁公路5028 号、浦江镇98 街坊2 丘、浦江镇99 街坊2 丘、浦江镇99 街坊7 丘、 浦江镇102 街坊5 丘、浦江镇110 街坊20 丘、浦江镇111 街坊14 丘 5 号,上述房屋均属于被补偿范围。被补偿房屋登记权利人为:上海 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主体经吸收合并后,现已更名为 乙方。

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共计4678 平方米;土地面积共计 124043 平方米,评估报告认定建筑面积4678 平方米。 未认定建筑面积3334.83 平方米。

2、房屋及土地价值评估

被补偿房屋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上海建经房地产估价咨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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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评估,出具了编号为沪建经房地征(2020D)第025 号的估价 报告。房地产市场评估总价为606,879,123 元。

3、价值补偿款

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被补偿房屋及土地价值补偿款计 606,879,123 元。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为60,687,912 元,

计算公式如下:606879123*10%=60687912 元。

5、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

序号 补贴、奖励项目 金额(元)
1 附属设施 8,771,230
2 绿化苗木移栽费 2,630,406
3 无法恢复使用机器设备价值 12,064,682
4 评估奖励费 467,800
5 签约奖励费 69,103,335
6 搬迁奖励费 34,551,668
7 未认定房屋补偿及搬离费补贴 1,600,718
合计 129,189,839

6、权证注销

乙方同意在达到以下两个条件后30 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 登记手续,并根据约定按现状移交资产,甲方或相关部门接收资产后 负责拆除工作,并配合办理注销手续。

条件一:乙方在框架协议约定的安置地块一(无偿划拨用地,土 地用途为市政设施用地,拟选位置为:闵行区浦江镇,东至东惠路, 南至丰南路,西至汇驰路,北至大治河)上完成发射台、发射塔及配 套用房、配套设施建设,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验收通过并正常运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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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试运行期间和试播期间正常运行)。

条件二:乙方与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安置地块二(有偿出 让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拟选位置为:闵行区浦江镇,东至知 新河,南至周浦塘,西至万芳路,北至陈行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且安置地块二达到净地的交付标准。

7、搬离原址

权证移交后的30 日内搬离原址,完成房屋内人员、财物的清退、 搬迁工作(房屋承租人、次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未搬迁的,视为乙方 未完成搬迁),将房屋清空后移交给甲方。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前与有关单位结清房屋内水、电、煤、电话等 公共事业费用并销户;若存在租赁关系或其他第三方关系的,由乙方 自行在房屋交付前妥善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资产移交

乙方搬离原址时,应将空房在搬离之日起30 日内完整移交甲方 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资产进行移交确认,双方代表 在《资产移交确认书》中签字后即表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资产移交义 务,《资产移交确认书》上载明的日期即为资产移交日。甲方已作出 补偿的构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乙方在 移交资产时,应一并移交给甲方,不得擅自拆除、搬离和处理。否则,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估价报告中的补偿金额向甲方作出赔偿。

9、款项支付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补偿款总计796,756,874 元。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按如下进度支付补偿款:

(1)乙方取得题桥发射台迁建项目的立项批文后三十日内,甲方 支付补偿款总额的10%,计人民币79,675,687 元(人民币大写:柒 仟玖佰陆拾柒万伍仟陆佰捌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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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取得题桥发射台迁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以施工许可证 载明日期为准)后三十日内,甲方支付补偿款50%,计人民币 398,378,437 元(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捌佰叁拾柒万捌仟肆佰叁拾 柒元整);

(3)乙方完成发射台、发射塔及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建设,取得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三十日内,甲方支付补偿款20%,计人民币 159,351,375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玖佰叁拾伍万壹仟叁佰柒拾 伍元);

(4)乙方及房屋使用人搬离原址,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权证注 销、资产移交工作后的三十日内支付人民币159,351,375 元(人民币 大写:壹亿伍仟玖佰叁拾伍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

乙方在收到甲方或实施单位支付的补偿款款项后,应出具对应金 额的收据。

(三)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补偿款项及其他费用的,每 延迟一日,应当按照甲方应支付而未支付款项金额的LPR 利率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搬离房屋并向甲方完整移交房屋 及相关权证的,每延迟一日,应当按照乙方已收到补偿款总额的LPR 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按照本次《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公司将在未来 累计获得相关补偿款总计7.97 亿元,具体款项支付进度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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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会增加其适用年度的公司利润。

公司将基于该补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和协议中约定迁建项目的实 际进度,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其适用年度进行相应会计计量,具 体影响数据以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为准。

2、本次搬迁补偿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前次重大 资产重组尚余一处地块(位于杨浦区控江街道 200 街坊 18 丘)未 完成土地过户更名手续,房屋产权登记人为东方明珠集团。后续公司 将密切关注本次搬迁补偿事项的进展情况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进 展,继续加紧推进上述资产过户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8 月14 日

 备查文件:

  •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 3、《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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