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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AL ENER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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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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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 华能源”)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落实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审议同意的委托经营船务相关事宜, 更专注于绿色化工和氢能源产业的发展,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同意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船队总体委托经营的协议,(1)将船 队的商务运营,以背靠背转租方式,总体委托给福基船务,即公司将从原船东处 租入的船舶,以同样的价格、条款租出船舶给福基船务。转租后,公司在原有合 约下对原船东的责任和义务不变;福基船务承担其在现转租合同下对公司的责任 和义务,包括准时支付租金、合理合法运营船舶等。(2)未来公司将根据经营需 要,从福基船务以同等价格和条款租回船舶。

上述议案审议前,公司已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认为:

(1)公司委托关联方经营VLGC 船务运营,有利于集中资源,更加聚焦绿色 化工主业。本次委托船务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需 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2)议案所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公 允,支付条件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 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本次交易未形成同业竞争行为,不违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 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周一峰女 士、周汉平先生和关联监事凌毓倩女士已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经营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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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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