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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AL ENER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Nov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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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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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 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4 亿元(含本 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12 个月,资金可在上述期限内进行滚动使用。

二、关于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扩大公司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张家港新材 料”)和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新材料”)丙烯销售市场 和提高装置副产物氢气的利用率,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 司与凯凌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凌化工”)签署《丙烯、氢气 销售框架协议》。凯凌化工为公司股东施建刚控股的公司,施建刚直接和间接持 股公司5%以上股份。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张家港新材料和宁波新材料根据 协议内容向凯凌化工销售丙烯和氢气。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 议有效期为12 个月。预计关联业务的交易总额不超过5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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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签订前和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我们认为:(1)公司与凯凌化工 的业务合作,可以提高丙烯销售市场份额,提高装置副产物氢气利用率,降低运 输费用和销售费用,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2)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符合 公司的业务需要,可以实现双方的战略合作,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 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 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时,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回避。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三、关于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关于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 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太仓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东华能源 (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 气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东华”)、太仓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太仓东华”)、 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东华新加坡”)本次拟分别引进 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徽九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能基础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作为新增投资者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南京东华、太仓东华、东华新 加坡仍然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南京东华和太仓东华 加速LPG 国内市场业务开发进程,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经营能力;有利于 东华新加坡整合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扩大经营业 务规模。新增股东按照认缴新增每股注册资本(法定股本)不低于经评估的每股 净资产的原则(溢价方式)进行增资,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资增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 鲁毅 沈先金 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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