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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AL ENER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Apr 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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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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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 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反担保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用于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 化”)的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成后未来收入可以预期,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并且 以华昌化工的担保为基础,提供反担保不会增加公司的担保风险。被反担保对象的主体 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上市规则》、《中小板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本次反担保不会 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扬子江石化对江苏华昌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是合理的,其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

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 司拟向有关银行申请的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原有额度1.5 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 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控股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 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 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 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 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 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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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黄立峰 陈兴淋 万瑞庭

日期: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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