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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 Technology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Feb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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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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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 [2016]2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深证上 [2020]517 号)(“《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奥瑞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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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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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监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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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公告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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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告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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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数为 809,445,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990%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390,502,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10%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1,199,94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00% 。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 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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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审议《关于收购香港景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53,685,2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89.2184% ;反对 129,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55% ;弃权 30,527,356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7361%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047,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941% ;反对 129,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弃 权 30,527,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7603% 。
就本议案的审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895,363,811 股、北京二十一兄弟商 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17,487,360 股、北京原龙华欣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 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 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88,320 股、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截至本 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88,320 股、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权 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88,320 股、周原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760,005 股、沈陶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1,348,630 股、王冬截至本次股权登 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155,100 股、章良德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50,000 股回避表决。
- 审议《关于修订 <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 1,143,988,6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5.3365% ;反对 25,343,7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1121% ;弃权 30,615,9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514% 。该议案通过。
-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169,272,4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7.4436% ;反对 77,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5% ;弃权 30,598,156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5500% 。该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027,8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874% ;反对 77,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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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30,598,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7853% 。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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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杜晓璇 范启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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