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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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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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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科技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2018 年 4 月 2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 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 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七)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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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 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 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 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同时,应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总经理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 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 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项目的组 织实施及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预算制订、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 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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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及管理层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 的;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 的;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 的;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 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30% 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 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 3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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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30% 以下;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以上、 30% 以下;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 上、 30% 以下。

本条“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进行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并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 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总经理办公 会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但事后应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一)对于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房地产等 风险较高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以外的单项投资金额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以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下的项目;

(二)对于资产处置事项(指除货币资产和股权以外的资产处置,如非货币 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非房屋建筑的固定资产、非土地使用权的无形资产、应收 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存货的处置),账面净值在人民币 5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处置项目;

(三)出租、租入、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所涉及的财产金 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的处置项目。

本条“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条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长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总经理工作细 则》和董事会给予管理层的相关授权审批,但事后应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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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 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 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 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 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 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 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 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 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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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 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 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对外投资活 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二)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三)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四)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五)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等现象;

(六)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七)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八)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重点检查向子公司 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派出人员是否恪尽职 守,忠实维护公司利益,有无违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精神等情况发 生。

(九)对外投资项目为公司带来的收益是否与预期效果相符,在项目执行过 程中是否存在重大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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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 期满;

  •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 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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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按规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行。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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