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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Feb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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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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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法 律法规,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奥瑞 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条 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 二 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 年第1 号)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京商务资字 [2011]6 号文批准、由北京奥瑞金新美制罐有 限公司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110000410122212。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京商务资字 [2011]6号文批准、由北京奥瑞金新美制罐有 限公司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现持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00063689W 的营业执照。 |
| 第 四 条 |
公司注册名称: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注册名称: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第 十 三 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金 属容器、玻璃容器、吹塑容器;以下项目限分 支机构经营:生产覆膜铁产品;从事节能技术 和资源再生技术的开发应用;并应用该技术设 计金属容器、玻璃容器、吹塑容器;从事覆膜 铁产品的研发及销售;销售自产产品(涉及特 殊行业项目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 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技术检测;产品设计;经济信息咨询; 从事节能技术和资源再生技术的开发应用; 自动识别和标识系统开发及应用;可视化与 货物跟踪系统开发及应用;采购分销网络系 统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物联网 信息服务;云计算;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应 用;生产金属容器、玻璃容器、吹塑容器; 销售自产产品(涉及特殊行业项目经政府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体育运动项目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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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营;体育赛事组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 生产覆膜铁产品;从事覆膜铁产品的设计、 研发及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营;体育赛事组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 生产覆膜铁产品;从事覆膜铁产品的设计、 研发及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营;体育赛事组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 生产覆膜铁产品;从事覆膜铁产品的设计、 研发及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营;体育赛事组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 生产覆膜铁产品;从事覆膜铁产品的设计、 研发及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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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十 八 条 |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北京奥瑞金新美制罐有 限公司截至2010 年11 月30 日的净资产值为基 础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为 2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全 部由发起人按原持股比例认购,其余部分进入 资本公积金。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表所 示: 序 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 数 (股) 占上市前 股本比例 1 海南原龙 投资有限 公司 142,278,0 00 61.86% … 注:海南原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更 名为上海原龙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北京奥瑞金新美制罐 有限公司截至2010 年11 月30 日的净资产值 为基础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为 2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全 部由发起人按原持股比例认购,其余部分进 入资本公积金。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 下表所示: 序 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 数 (股) 占上市前 股本比例 1 海南原龙 投资有限 公司 142,278,0 00 61.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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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发起人 | 认购股份 数 (股) |
占上市前 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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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海南原龙 投资有限 公司 |
142,278,0 00 |
61.86% | ||||
| … | |||||||
|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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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票、期货、期 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房地产 等风险较高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等),运用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公司进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下 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以外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 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 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 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 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一)公司进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 万元以下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 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 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 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 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 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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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 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 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 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 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 |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 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如下: (一)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 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 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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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 中期现金分红; 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 且 公司现金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 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 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 公司进行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金分红;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在符合届时法 (三)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前提下, 原则上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润的20%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20%;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四)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在符合届时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20%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 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在保证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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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 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同时,对《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附件,即《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十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票、期货、期 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房地产 等风险较高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等),运用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二)法律法规允许的以上第(一)项之 外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总额30%以下比例的;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比例 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财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 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 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一)公司进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五千万元以下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 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 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 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二)法律法规允许的以上第(一) 项之外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占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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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以下。 如果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则本 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 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 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利润计算。 (五)下列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方可实施的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 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比例的;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在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 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比例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财产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 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以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 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30%以下。 如果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 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 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 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 利润计算。 (五)下列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方可实施的担保以外 的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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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外)金额不满人民币3000 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的关联交易。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 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条第二款各项的内容超过各项规 定比例或金额的;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 业务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必须经股东大会批 准的事项。 |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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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 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 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 股东大会决策。 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 准: (一)本条第二款各项的内容超过 各项规定比例或金额的;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 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必须经股 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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